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关注要点解读,一文读懂基金产品备案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要点与法律法规要点
十二、委托募集及募集推介材料
十三、风险揭示书
十四、募集监督
十五、募集完毕备案
十六、关联交易
十七、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
十八、禁止性要求
十九、其他要求
《备案关注要点》从体例上看,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两类,针对不同类型基金特点梳理了差异化备案要求。从内容上看,囊括产品备案须遵守的各类规则,特别是对于规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规则落地的具体执行要求,提高规则理解度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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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私募基金的名称要求主要依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该指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备案关注要点中关于基金名称的要求也与命名称指引具有相同的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基金命名之5个不得
1、 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字样;
2、 不得含有“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3、 不得含有“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 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4、 不得含有“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不含顾问管理型产品);
5、 不得含有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经合法授权除外)。
证券基金命名之必备字样
1、基金名称中要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2、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需要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3、契约型基金名称需要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列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管理人名称的简称;
4、分级基金名称需要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
1、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需要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
特别提醒大家的是,目前协会在系统前台做了校验,如果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中不包含上述4种字样中的任何一种,是无法提交基金产品备案的。
2、之前曾经在基金名称中出现过的“人力资源”、“企业服务”、“商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字样已不能使用。
在日常业务中,我们还会遇到一些出现频率不高的特殊情况,比如说 证券类基金使用合伙制或者公司制、股权/创投基金使用契约制,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遵守相对应的命名要求,即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需要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契约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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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
关于基金的存续期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有一些规定,结合日常实操,我们总结以下要点:
1、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存续期。
2、私募证券基金不能无固定存续期,必须有明确的存续期。
3、股权/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基金。
4、基金合同中约定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并不意味着基金产品必须要实实在在地存续并运作5年。基金产品可以提前清算,也就是说实际运作期限可以不到5年,但基金合同中必须具有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的约定。
5、存续期为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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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根据备案须知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在基金产品备案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证券、股权等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范围要与备案须知的规定相符合,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对于FOF类基金,也只能投资于同一类型的基金产品,不能跨领域投资。
2、投资范围必须与基金产品类型、投资策略、投资方向相匹配。
3、股权基金应明确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或者投资阶段等,不能仅仅简单地描述“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
4、创投基金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上市公司定增、基础设施、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等。
5、所有私募基金不得从事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禁止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几点:
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6、股权基金还不得从事下列投资: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7、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基金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借款或者担保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其中 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的 20%。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在日常实操中,很多管理人会忽略关于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规定。如果基金合同中未对期限进行约定,备案申请会被协会退回重新修改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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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运作
这部分主要针对股权/创投基金。根据备案须知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在这里,协会重点关注的是合伙协议中是否具有关地扩募的相关安排,扩募需要同时满以下几个条件: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对于无托管基金或者单一项目基金,必须要约定进行封闭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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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安排及基金份额类别
这两种情况主要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可以约定运作方式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整体要求是基金的开放频率必须与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相匹配。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以下两点:
1、对于每个交易日开放的基金产品,协会将会关注投资标的流动性是否与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安排相匹配。
2、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需要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另外,还要关注管理人是否违规利用临时开放日安排继续认购和申购。
对于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由于不同的类别会涉及到不同的封闭期、锁定期、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及业绩报酬计提,因此一不小心就容易造成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问题。
前期我们也做过一些调研,结合大家实操中的意见,建议私募管理人制定一个明确、清晰、可执行的书面划分标准,规定每类群体所对应的费率安排等,减少任意性,可能就不会存在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问题。
目前,我们经常见到的投资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结构化产品中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内部投资人和外部投资人。其中,内部投资人主要包括管理人、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产品、管理人的员工等,为了给内部投资人充分让利,会不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3、根据认购金额分类。这种情况一般针对封闭式基金或者有锁定期安排的基金,根据投资人出资金额的大小来约定不同的管理费用业绩报酬计提标准,类似于不同等级的会员享受不同的待遇。
4、对于股权基金来说,有时候还会对一些国资LP、政府引导基金等特殊投资人具有豁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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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安排
结构化安排常见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以下几点:
1、结构化基金必须封闭式运作,开放式基金不得分级。
2、私募证券基金分级的杠杆要求是固定收益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股票类、混合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
3、 私募证券基金有分级安排的,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优先级与劣后级不得超过3:7,不得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
协会对于优先级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4、优先级与劣后级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
5、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基金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同时还要满足上述第3条、第4条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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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与业绩报酬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基金只能设置一位管理人,但可以设置双GP。
2、在双GP模式中,只能由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非管理人GP不能收取管理费。原因在于,基金管理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私募基金中收取的固定费用,用于覆盖私募基金日常开支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础运营成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项下的专属费用科目,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基金管理费”名义收取相关费用。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协会重点关注业绩报酬计提,包括以下几点:
1、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需要以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为前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均为机构除外。
2、要以基金整体性为原则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中不得设置多种业绩报酬计提规则(计提比例除外),不得基于特定标的或单一策略收益计提业绩报酬,即单只基金只能有一种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3、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4、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应不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设置不短于6个月的计提间隔期,但目前不强制实施。被动计提业绩报酬不受上述间隔期限制,比如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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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模式常见到合伙型股权/创投基金,即GP与管理人分离,主要结构如下图:
在这种结构下,结构协会发布的备案关注要点以及近期的备案案例,我们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基金管理人需要与GP具有关联关系,出发点是为了杜绝通道产品。
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另外,如普通合伙人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在协会发布的第二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中,一家私募管理人设计了委托管理模式。其中,GP的出资人(控股股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部负责人。协会认为,清算部负责人并非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不满足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出资要求,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2、 管理人不应将受托管理职责转委托,即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
在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中,某私募基金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及未登记机构C。根据合伙协议职责划分,机构C负责委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筛选投资项目并进行投后管理。
协会认为,机构C并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管理私募基金的资质,原私募基金管理人A出让投资决策权,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他人,成为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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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要求
目前,协会对于基金托管的要求也比较明确,主要有以下几点:
1、契约型基金、资产配置基金强制托管。
2、股权/创投基金通过SPV间接投资于底层资产,强制托管。
3、托管人只能有一家。
4、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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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理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关于投资经理提醒大家关注以下几点:
1、 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投资经理。
2、 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协会完成注册,从业资格注册前应当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
3、 投资经理发生变更应履行程序告知投资者,即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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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关于投资者的问题也是私募管理人容易出问题从而被监管处罚的重灾区,结合协会此次发布的备案关注要点及实务要求,我们总结以下几点:
1、投资者必须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私募基金起投金额为100万。
2、投资人是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如果该合伙企业未备案为基金产品,需要穿透核查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即合伙企业本身需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起投金额100万;合伙企业向上穿透之后的GP、LP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每个人的起投金额100万。
3、投资者人数不得突破限制,契约型基金累计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累计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有限公司型基金累计投资者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型累计不超过200人。
4、如果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该投资者在每一个层级都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每一层出资都应不低于100万。
5、投资者为管理人员工跟投,起投金额可以低于100万,需要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代缴方需要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如跟投员工为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要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由管理人发放的近 6 个月工资流水。
6、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员工跟投平台本身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实缴金额需要不低于100 万元。员工持股平台穿透至上层的GP和LP,如果是管理人及员工,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7、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要合法,并且是自有资金,为自己购买基金,以货币出资,不得代缴、代付、代持。
8、针对股权/创投基金,如果投资者的认缴金额与实际出资金额不匹配,比如认缴金额较大,但实缴出资较低,协会可能会要求投资者提供实缴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特别提醒大家,此处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并不是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
出资能力证明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投资类不动产/特殊动产等非金融资产和一定时期内的薪资收入流水、分红流水、投资收益流水及其完税证明等文件。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9、私募基金作为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时,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不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对于股权/创投合伙型基金,GP如为已登记管理人的,需要确认登记管理人的业务类型是否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私募证券管理人或其他类管理人通过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方式管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情况,变相突破专业化运营要求。
11、私募基金行业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仍然沿用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目前,监管部门正在修订该办法,有可能会引入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等合格投资者认定维度,进一步完善认定标准,大家可以期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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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募集及募集推介材料
在委托募集方面,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目前三方代销机构只能销售私募证券基金,不能销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在募集推介材料方面,实操中大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材料内容不完整,从而被协会退回补正。根据备案须知规定,招募说明书必备的内容包括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
如果是非证券类基金,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这一点是股权/创投基金经常被退回补正的问题之一。
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实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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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书
关于风险揭示书,大家可以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中下载模板。
风险揭示书包含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其中一般风险主要是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特殊风险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分级基金;
2、投向单一标的;
3、主要投向流动性较低标的;
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
5、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
6、涉及其他高风险品种投资;
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1、关联交易;
2、投向单一标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
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
5、未托管;
6、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
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可以豁免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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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监督
中基协在发布的第二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中提到一则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股权基金B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募集监督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募集监督机构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未提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此外,协议约定募集监督机构仅承担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形式审核、出具对账单、通知、配合调查义务,除此之外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次协会在备案关注要点中也提出,募集账户监督协议要具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的必备内容,包括:
1、明确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明确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募集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如未单独签署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外包服务协议应当约定募集监督内容。募集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需要上传募集机构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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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完毕备案
关于募集完毕,我们之前也讲过很多,在这里再为大家重新梳理一遍:
1、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需要在中基协提交基金备案申请。
2、募集完毕的概念如下:
(1)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并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
(2)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投资者均已完成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并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3、目前,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已增加“募集完成日”字段,大家可以按以下标准来确定 募集完成日:
(1)基金有托管的,募集完成日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
(2)基金无托管的,募集完成日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
(3)如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募集完成日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有多个的打款日的,以最后一笔打款日期为准。
4、如果提交备案申请的日期超过20个工作日,则视为补备案。补备案时,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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