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基金”、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 中基协提示:这六大私募备案问题要注意! 信托算私募吗还是公募
4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第二批不予备案的私募案例,包括:提供“抽页”备案材料、备案“壳基金”、募集监督协议不合规、普通合伙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关系弱、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六种情况。
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案例公示并非设置新规则,而是把备案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予以梳理总结、进行反馈,有助于管理人后续备案时降低退回补正次数,减少运营成本,避免拉长备案期限。
去年9月,中基协发布了首批不予备案的私募案例,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况。从效果来看,上述人士表示,第一批案例公示之后,上述备案情形已较少出现。即便出现个案,和机构点对点沟通效率也会大大提高。
据悉,下一步,中基协将持续关注备案中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研究,适时更新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第一时间向私募行业传递监管自律导向,促进私募行业更好发展。
案例一:提供“抽页”备案材料
中基协表示,近期,协会在退回要求私募管理人修改风险揭示书或合伙协议,让管理人重新签署时,管理人为了尽快备案,没有通知投资者重新签署,仅采取抽换合同修改页面的方式重新提交备案材料,也就是“抽页”。
“这肯定是不合规的。”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在以上情形当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抽页的虚假材料,在投资者不知情情况下修改合伙协议内容,不仅涉嫌欺诈投资者,也涉嫌向自律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
“协会已要求这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退回整改,并对于违规造假的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
案例二:备案“壳基金”
据中基协介绍,壳基金备案多出现于私募证券基金备案领域。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时,同期批量提交多只私募基金备案申请,这些私募基金投资者为同一投资者,如同一自然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证券基金,并且实缴到账金额非常低。
在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该投资者短期赎回私募基金份额,此后开始向真实投资者进行募集。
中基协人士表示,根据规定,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申请私募基金备案,并签署承诺函承诺已经募集完毕。在上述情形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了私募基金备案要求,没有募集到真实投资者的资金就提交备案。
“针对上述情形,协会在备案环节,通过退回询问管理人相关投资者是否真实等方式,要求管理人向真实投资者募集完毕后再提交备案,引导管理人合规合理展业。”中基协人士说,后续协会也将持续关注备案中的壳基金行为,对于壳基金备案不予办理,并且对于频繁提交壳基金备案拒不整改的管理人,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措施。
案例三:募集监督协议不合规
据介绍,这类情况多出现于私募股权管理人当中。
有管理人提交了私募股权基金备案,与募资监督机构签署三方协议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未提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集监督协议应当明确,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等方面的内容,并且也必须明确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以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上述案例中,私募管理人与募集监督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并没有体现以上内容,并且募集监督机构仅履行形式审核义务。”中基协人士表示,这并不符合募集管理办法,协会将退回管理人整改,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和募资金融机构签署募集监督协议。
案例四: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关联关系弱
近段时间还出现这类情形:
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跟管理人不是同一家,处于分离状态。对于普通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人,比如某自然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部的负责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担任关键岗位,满足关联关系。
对于上述情形,中基协人士认为,该关联关系较弱。为了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道化”,出于保证私募基金治理一致性和运营稳定性考虑,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必须存在关联关系。
具体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此外,对于普通合伙人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出资情形,同样也认定为关联关系。
中基协人士表示,在上述案例中,普通合伙人岗位只是清算部负责人,并非核心高管,不满足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有出资要求,故协会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案例五: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
近期中基协审核中遇到的较多情形是,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
这类情形多出现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领域。即:某私募股权基金背后投资人是另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但两只基金到期日错配。具体来讲,备案基金到期日是2030年,投备案基金的基金到期日是2024年,存在期限错配问题。
中基协人士表示,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行为。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其他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在投资时,应该坚持私募基金和投资者相匹配原则,关注本基金存续期是否覆盖所投资资产管理的存续期。
“上下层基金期限差了五六年左右,在封闭式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损害投资者权益。”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上述情形,协会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案例六: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
中基协在私募备案过程中还遇到如下情形:
管理人提交私募股权产品备案时,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机构”。
根据合伙协议,“未登记机构”负责委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筛选投资项目并进行投资管理,并且“未登记机构”也将收取部分管理费。
中基协人士表示,根据规定,“未登记机构”不得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义、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
相关人士解释称,“未登记机构”没有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管理私募基金资质。但根据合伙协议,“未登记机构”实际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质上管理私募基金。原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给他人,成为了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通道,违反了相关规定。
上述人士还提到了“基金管理费”问题。基金管理费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从私募基金中收取的固定费用,用于覆盖私募基金日常开支和私募基金管理的基础运营成本,是基金管理人项下的专属费用科目,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基金管理费名义收取相关费用。
“在上述案例中,未登记机构收取了基金管理费,这不符合备案要求。因此,与上述情形类似的通道基金也是不予备案的。”中基协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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