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方案》印发! 信托reits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0月10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证监局印发了《贵州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3年底,争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1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到2023年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累计申报不少于5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向证监会推荐2个试点项目,力争我省基础设施REITs产品实现“零突破”。到2024年底,全面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累计不少于7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累计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向证监会推荐5个试点项目,力争累计成功发行2只基础设施REITs产品。
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证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方案》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23〕755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贵州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方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9月30日
贵州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带动增量投资,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扎实推动我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958号)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经认真研究,现制定试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十二届历次全会和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的重要指示及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抢抓重大政策机遇,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准确把握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具体要求,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切实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资金周转效率,增强再投资能力,提高企业运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形成存量投资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试点先行、重点突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借鉴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经验做法,广泛开展试点。重点在供水、产业园区、大数据、旅游、交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领域取得突破,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优化工作流程,发挥部门合力,积极稳妥推进。
——建立机制、规范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上下联动、横向互通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指导服务项目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基金管理人等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协调解决项目发行前期相关问题,规范有序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
——政府引导、机构参与。建立政府引导、机构参与的项目服务保障机制,支持中介机构积极发展基础设施REITs相关业务,明确政府、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争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1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到2023年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累计申报不少于5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向证监会推荐2个试点项目,力争我省基础设施REITs产品实现“零突破”。到2024年底,全面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累计不少于7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累计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向证监会推荐5个试点项目,力争累计成功发行2只基础设施REITs产品。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级层面建立发展改革、证监部门牵头,财政、国资、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文化旅游、商务、能源、大数据、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参与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实行“一项目一专班”,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主动对接、积极争取和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基础设施REITs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指导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和中介机构落实项目入库和申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合力解决项目合规手续补办(或出具说明)、土地使用、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国资交易、财税优惠等问题,提高项目申报和发行落地效率。行业主管部门在指导各地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时,要认真梳理项目资产现金流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建立完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紧紧围绕供水、产业园区、大数据、旅游、交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领域,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要根据有关要求和格式,准确填写并完善试点项目库有关信息,并适时更新,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梯次推进机制。试点项目库向各类所有制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和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开放。运营时间、收益率、权属关系等条件暂不满足规定,但有参与意向、行业领域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均纳入意向项目库管理。对纳入意向项目库的项目,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要推动完善项目运营、收益率、权属关系等条件,在确保项目权责明晰、运营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意向项目转为储备项目。对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帮助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落实各项条件,积极开展项目申报。
(三)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转变。大力推动全省涉及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国企、园区、平台等,通过控股或并购同类资产,做大做强资产规模,形成基础设施“投资变成资产、资产变成资本、资本变成资金、资金变成新的投资”良性循环。鼓励以市(州)中心城区和开发区为重点,大力整合资产资源,谋划培育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鼓励以省级国有企业为重点,加大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整合力度,跨省内行政区域并购同类基础设施资产,推动基础设施管理产业化发展。
(四)鼓励国有企业申报REITs试点项目。国资管理部门要将基础设施REITs发行规模作为降杠杆措施,推动省、市、县三级国有企业在资源整合、模式创新、存量盘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在项目策划、工程建设、资产运营等方面优势,加快向城市综合运营服务商转型。对于成功发行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可作为所属地区或国有企业创新项目,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或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由各级国资管理部门统筹,进一步梳理国资体系存量资产,协同自然资源、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完善存量资产的证照办理工作,对于办理权证存在问题的资产要逐项分析并积极予以解决。
(五)培育和引进基础设施REITs中介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新设、兼并重组、参股等方式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并开展相关业务,搭建中介机构服务平台,做好中介机构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对接服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业务。积极吸引在基础设施REITs试点领域有成熟经验的法律、财务、审计、税务咨询、专业评估咨询等机构。鼓励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主动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沟通对接,靠前开展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法律咨询等工作。
(六)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试点。建立我省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规范开展意向项目、储备项目和存续项目3类项目试点申报,其中,对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在相关工作考核时予以激励支持。对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安排省级前期工作经费予以支持;已开工建设的,帮助争取引导社会资本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予以支持。对我省成功上市发行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对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参照科创板上市企业进行资金奖励。
(七)积极盘活存量谋划增量。鼓励通过“PPP+REITs”方式盘活存量PPP项目,支持具有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社会效益的优质PPP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促进社会资本加快回收投资资金、提高资产流动性。对拟建或在建的体量较大的新项目,在前期或建设过程中要比照可发行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要求来谋划建设,做好项目规划,以利于后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参照省级模式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做好配套服务。各地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申报的全过程指导,对已入库但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的项目,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具体环节办理。加快拟定支持基础设施 REITs试点项目的配套支持政策。
(三)强化工作目标。健全完善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考评机制,将各市(州)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纳入有关考核管理体系。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加大监督力度。
(四)加强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推广成功案例,帮助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积极作用,提升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意愿和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帮助有关地方、相关部门、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基金管理人等及时掌握与基础设施REITs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申报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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