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作为LP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控制权应该如何认定? “中科创投研究院”旗下新媒体平台 每日分享资本圈的新鲜资讯 王蕊 陈静|作者 王蕊LawyerTeam|来源 PE...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有哪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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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围绕上市公司业务进行战略并购是一种常见方式。
通常,并购基金都是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存在。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的认定有别于公司制企业,不是以单一的出资比例来确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及机制、表决权的行使、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等有其特殊性,使得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的界定相对更为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实中,上市公司是否控制并购基金通常取决于并购基金投资的项目情况。
若并购基金收购的标的公司的业绩、规范性等暂时达不到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利润等财务指标有不利影响,则并购基金不适合由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适宜由上市公司控制。
但基于上市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从战略角度考虑,上市公司通常会成为并购基金中份额占比较大的LP,在此情况下,如何界定并购基金的控制权归属,成为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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