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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基金理财广告

2023-08-15 16:27:54 互联网 未知 理财

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转自: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市市级情况,制定本合规指引。

一、适用范围

1.本指引所称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产品经营者或者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金融投资理财类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

2.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互联网平台企业、媒体机构、金融机构、在京从事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服务的其他企业、机构等。

3.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4.本指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二、主体资质

1.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场所、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

2.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内容应当与金融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广告中所涉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必须按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三、合规标准

1.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从事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健全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应立即撤除问题广告。全市各新闻机构、新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网络平台、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违规风险。

3.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应当引导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理性投资及融资,不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4.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显著及通俗易懂的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等字样。严格确保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内容真实性、合理性。业绩信息的表述需满足连贯性要求,不片段式提取业绩信息,参考期限和来源应予以明确,并包含“过去的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收益率”的警告内容。表述总体业绩要说明佣金费用和其他手续费的影响,模拟过去业绩应包含“模拟过去的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收益率”的警告内容。

四、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性负责

广告主作为广告的发起者和直接受益者,决定着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对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并确保依法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1.广告主应当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2.广告中必须标明金融产品名称,明示金融产品本质属性(如存款、货款、债券、基金、股票、理财保险等)。

3.发布广告前,要主动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明。

4.不得违规承诺或保证收益;不得对项目、产品、投资、收益等信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

5.不得以员工个人、外聘人员名义或者业务外包等方式,进行违规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活动。

五、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履行广告审核等法定义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相关金融知识及法律规定的学习,增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认真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2.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文件是否具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范围。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告主的信誉情况,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不得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校对广告内容,导致违法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公安部门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

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积极制作发布“合理参与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强调风险自控”等内容的公益广告,增强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投资者合理参与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能力,逐步形成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

5.各类网络媒介要认真审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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