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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擅自把外汇存放境外,是否构成逃汇罪? 外汇储备存放在国外的银行可靠吗安全吗知乎文章

2023-08-31 16:18:26 互联网 未知 外汇

律师解读:擅自把外汇存放境外,是否构成逃汇罪?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在外汇类刑事案件中,有一个罪名并不常见,那就是逃汇罪。其案发率较少,最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因为刑法最开始关于逃汇罪的主体设定,是国有单位,虽然后来增设了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等等也都可以构成该罪,但是对于个人(自然人)逃汇行为,依然仅作为个人行政违法处理,而没有定性为犯罪,这是导致该类案件案发量较少的关键原因。

但是从国家从严打击外汇犯罪的趋势来看,不排除未来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个人也列为逃汇罪的行为主体,因此,对于该罪名,存在讨论和研究的必要。

根据刑法规定,逃汇罪的行为模式有两种,具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但实际上,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和当前外汇立法情势,再仔细查看该条文,会发现逃汇罪的规定,似乎已经有些“落后”于时代。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逃汇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逃汇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法定犯、行政犯,必然会以违反国家规定作为前置条件。关于这里的“国家规定”,2008年最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文件。

《外汇管理条例》最早于1996年颁布,之后历经数次修改。其中,对于逃汇行为,除了兜底条款外,明确了列举了四种行为:一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二是“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三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四是“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之所以会有如此规定,是我国的经济形势使然,当时,我国的外汇制度依然处于强制结汇制度,当时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以及“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在1997年的刑法中,首次将逃汇罪作为单独罪名规定,内容上,参照了当时的《外汇管理规定》,将“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两种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但是,2008年《外汇管理条例》取消了强制结汇的要求,从原版本规定的“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以及“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调整为“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以及“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刑法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描述,已经与当前的外汇管理规定不相适应,大量国内贸易的企业,赚取外汇收入后,会存入香港的离岸公司账户内,或者直接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兑换店铺等结汇,或者直接用于贸易成本的支付手段,这些行为,如果是强制结汇制度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将外汇存于境外”或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但是在2008年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实施后,服务、货物贸易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存放境外或者使用、结汇。

因此,刑法中,关于“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已经不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逃汇罪。

此前有观点认为,对于国内的外贸公司,如果其通过出口贸易获得大量外汇收入,然后在境外储存、支付、出借,或者出售给当地的换汇商铺,或者出售给私人的地下钱庄,这些行为本身,已经不能再以逃汇罪评价,当然,将外汇出售给地下钱庄或者其他企业的行为,属于一种违法的结汇行为,但是不能评价为逃汇罪。

何谓逃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

司法实践中,逃汇罪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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