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托”是什么?
坚持和加快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国中长期的重要战略目标。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重点任务之一,提及“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内容,充分展现了中国的大国责任和大国担当,也确立了“十四五”我国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路线图。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
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碳减排的重要工具。碳排放权市场(或碳交易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从更广义的范围来看,碳排放权市场既包括排放权的交易,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品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的补充条款。
《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发达国家(京都议定书附录1中所列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京都议定书》设计了三种交易机制,即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京都议定书》所列出的这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要求2011年10月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拉开了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帷幕。
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率先启动,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开始试点;随后,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四个交易所在2013年年底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扩大。
2014年,湖北、重庆两个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正式开始碳交易,七个试点区域碳交易所全部启动。2017 年,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始碳交易,福建加入试点范围。截至2023年1月,前7家交易所共交易二氧化碳3.22亿吨,实现交易总额71.55 亿元。
基于碳资产的市场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发挥对碳资产的“价格发现”功能,为创设各类碳金融产品提供了基础。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各类与节能减排或形成碳资产有关的金融业务均可被纳入碳金融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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