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投资信托的基本结构与法律原理
日本于1951年公布了《证券投资信托法》,后更名为《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法》。在日本,投资基金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
一、日本各类投资信托的基本结构都表现为信托法律关系
日本的投资信托,分为委托人指令型投资信托、委托人非指令型投资信托和投资法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投资信托基本结构,都表现为信托法律关系。
委托人指令型投资信托,是指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具体指令将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资产,并分割受益权而取得该受益权为目的的信托。这种信托的基本结构是:以投资信托公司(相当于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为委托人、以信托银行为受托人、以投资者为受益人,由投资信托公司与信托银行签订信托合同,形成一个委托人、一个受托人、众多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投资信托公司从众多投资者处募集资金,并有权对信托财产的运用作出具体指令,但信托财产均托管在信托银行名下,信托银行根据该公司的指令而运用信托财产。 (/www.trustlaws.net编辑)
委托人非指令型投资信托,是指受托人依据一个信托契约与复数的委托人之间签订信托合同,不依据委托人的指令而将接受的资金共同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信托。这种信托的基本结构是:以信托银行(相当于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以众多投资者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托银行与投资者形成信托关系。信托银行从众多投资者处募集资金,并自己运用和保管信托财产,而无需依据其他人的指令运用信托财产,也不需要由其他人托管信托财产。
投资法人是指将其资产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和其他资产的社团。投资法人的基本结构是:投资法人向众多投资者发行投资证券募集资金,由投资法人委托他人运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但是,投资法人实际上是个“空壳公司”,不仅不得从事资产运用之外的其他业务,而且其资产运用业务必须委托给投资信托公司,资产保管业务必须委托给信托银行或证券公司等,一般性事务必须委托给信托银行等一般事务受托人。因而,就投资法人的资产运用管理关系来看,投资信托公司(委托人)、信托银行(受托人)与投资法人(受益人)之间仍构成实际上的信托关系。
二、日本各类投资信托的财产制度都运用了信托法律原理
日本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制度最为重要的原理是信托财产独立性原理,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受益人的债权人都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就委托人指令型投资信托与委托人非指令型投资信托来看,《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法》都明文规定了募集而来的资金为信托财产,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银行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开来,此信托财产与彼信托财产区别开来,分别管理和运用。在委托人指令型投资信托中,作为委托人的投信公司虽然有权对信托财产的运用作出指令,但无权直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就投资法人的财产运用来看,《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法》规定投资法人不得从事运用投资法人资产之外的业务,而且应将资产委托给投资信托公司进行运用,同时将资产保管业务委托给信托银行等资产保管公司进行保管。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投资法人资产的信托财产性质。 (编辑)
三、日本各类投资信托都直接采纳了信托法中的受托人义务原理与行为准则
在委托人指令型投资信托中,投资信托公司拥有运用信托财产的主要权利,同时也负有忠实义务与善管注意义务。投资信托公司应遵循以下行为准则: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相互交换,或者将自己管理下的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换,以及将信托财产与投信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相互交换等,同时还应将某些交易进行信息披露。违反忠实义务与善管注意义务,应与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委托人非指令型投资信托中,信托银行的义务与行为准则与投信公司大致相同。
在投资法人制度中,投资信托公司、信托银行等一般事务受托人,对于投资法人都负有忠实义务与善管注意义务。否则,都必须与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投资信托公司对于投资法人资产也应遵守与委托人指令型投资信托大致相同的行为准则。
综上所述,在日本,包含投资法人在内的各种投资信托,都是信托制度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日本的投资信托立法给我国正在制订的投资基金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有益启示,即投资基金法在规范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时,应在遵循信托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投资基金的信托结构,严格维护信托财产独立性,科学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托义务,切实保护投资人的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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