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收据(T.R.)(T/R)(Trust Receipt)?
回答1: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T/R),又被称为受托人收据(bailee receipt)或留置权书(letter of lien)或信托证(letter of trust)。信托法律网将其含义概括为: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资金(或信用),并以所提供的动产标的物之所有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受托人(例如进口商)则依据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约定对前述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把处分标的物的对价(即款项)交付给委托人(例如开证银行)。这种交易模式,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信托收据制度”,通常是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服务,在交易未付清票款之前允许进口商凭借其所出具的信托收据先行领取单证提货以出售,然后以销售所得的款项清偿票款。在这样一种贸易金融制度中,信托法律网总结其法律关系如下:银行是委托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托人如果违反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约定,则银行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收回标的物,以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信托法律网提示:这种信托收据制度在早期是依据习惯法来处理的,但是,美国后来专门制订了Uniform Trust Receipt Act,即通常所说的“统一信托收据法”,由此使信托收据制度步入了法典化的发展道路。[来源: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回答2:
信托收据是银行从事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的界定颇富争议,因为各国在委托人——银行对信托财产——进口货物的权利有不同的主张,因此信托收据的含义也就各有不同。但一般而言,所谓信托收据是指:为了进口或本地购货融资,由进口商或本地购货商与提供融资的银行所签署的协议,协议表明进口商或本地购货商作为银行的代理人(受托人)为银行处理(出售)货物,因进口商该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应优先用于偿还银行提供融资所产生的债权。我国银行业的界定亦有分歧。如《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指出:“信托收据实质上是客户将自己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即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货权凭证交予进口商,并代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则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代理银行销售货物,并将货款收回交给银行。 但是也有的银行实践表明,所谓的银行信托收据是以质押担保为基础的,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进口商签定协议,使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成为银行债权的质押品,然后银行再通过信托收据将货物和单证交给进口商处置,这种持有和处置是以银行委托人身份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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