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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托是什么? 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有哪些区别?

2023-07-14 08:10:33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自益信托是什么?

只要委托人为了自身利益而要求设立的信托,就属于自益信托。

从理论上讲,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信托行为的主体,都是信托行为的主体,彼此独立而存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死者虽然是同一人,但从理论上讲,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两方,不应混同。

自益性信托的解除,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信托文件中规定的人所有;信托文件中没有规定的,由委托人或其继承人享有。

因信托关系的解除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般情况下,自益信托的解除不会损害受托人的利益,但仍有可能给受托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例如在约定的信托期限尚未结束、受托人无法继续履行其义务而获得较少报酬等。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因信托的解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国的信托法都规定,如果委托人因信托的解除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则适用民法中关于委托人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委托人在对受托人不利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十条还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损失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赔偿。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委托人撤销信托的情况。

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按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划分,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自益信托只能是私益信托。

凡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第三者的收益,则为他益信托。被指定的第三者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拒绝接受,有时亦可采取默认方式,因其并无明确的同意或拒绝的示意根据。

宣示信托又称宣言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宣布自己为该项财产受托人的方式而设定的信托。该项财产一经宣告受托就成为信托财产,财产并不转移但须与原有其他财产分别进行保管。这种信托只有在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为受益人的场合始能成立。

自益信托业务: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获取自身收益而设立的信托。

从理论上说,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信托行为的主体要素。它们彼此独立且存在。自益性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虽然是同一人。

但是理论上来说。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一方,不应该被混合。在某些信托事务中,自益和他益同时存在,这使得很难区分纯粹的自益信托,或者说纯粹的自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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