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成立后,还能质押贷款吗?
有读者朋友问:保险金信托在成立之后,保险的受益人已经变更为信托公司,保险金的请求权也转让给了信托, 此时,如果投保人出现流动性问题,还能从 保险中通过“减保”或者“质押贷款”解决流程性问题吗?
保险金信托,是委托人( 投保人)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约定未来的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并将信托财产及收益按合同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计划。
保险金信托,其实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在保险存续期间,是保险,信托关系虽然存在,但并未实际发挥功能(指纯保险金信托),在保险理赔后,保险关系结束,信托关系开始实质运作。有的信托合同中会有约定委托人不得利用保单质押贷款或减保的条款,但在实务中,该条款在事实上无法实际约束投保人的相关行为。因为质押贷款和减保,是保险合同赋予投保人的权利,如果投保人到保险公司,要求办理质押贷款或减保,保险公司是不能拒绝的。
但是,保险公司在办理完相关业务后,会将该保单的相关变动情况通知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可能会按信托合同规定终止或解除合同。
如果,在办理保险金信托时,将保单的投保人也变更为信托公司了(即常说的保险金信托2.0模式),此时,原投保人当然不再具有保单贷款权利。
总结:
1、保险金信托1.0合同成立后,不管在信托合同中有没有禁止保单质押贷款的条款,投保人都可以使用保单贷款功能解决流动性问题。
2、保险金信托2.0合同成立后,原投保人不能再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3、如果信托合同中有禁止保单贷款条款,一旦投保人利用相关保单进行质押贷款,信托公司有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力,但不一定会解除。
所以,保险金信托1.0和2.0、要不要使用保险质押贷款,各有特点,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酌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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