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会被“击穿”?你可能需要知道的几件事
大佬又设立离岸信托啦大佬的离岸信托又被“击穿”啦
网上漫天的网红文章,前一阵子刚披露了一堆大佬设立的离岸信托,看起来好像已经是有钱人的标配。正当我还在震惊之余,过两天又刮出一道风,大佬的离岸信托又被击穿了,离岸政策又改了,所有离岸信托都沦陷了……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一会向东跑一会向西跑,跑来跑去最后“离岸信托”到底有没有隔离保护作用,会不会被“击穿”,什么情况下被“击穿”还是一脸懵逼。
我想可能还有那么一批人,也可能是一大批人,连“击穿”到底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不清楚。中国文字博大精深的,文字背后不搞清楚定义还真不敢继续往下聊。这篇文章我们把“击穿”的定义界定一下。
离岸信托被“击穿”,在实操中常常有两方面的含义:
NO.1
信托有效性被“击穿”,即信托是一个无效信托(Sham Trust)。
信托有效性被击穿也有不同的种类:
第一类:
有些地方信托被击穿是从信托最初设立开始(ab initio),也就是你的信托从头至尾就是无效的,所有的这些信托资产该是谁还是谁的。如果说信托下面持有十个银行账户,那么这十个银行账户的所有权从哪儿转过来的就转回哪儿去。当然,债权人、税务局等等就要来找你算算清楚,之前该交的税,之前该还的债都该清一下了吧。这十个账户的钱都不保,因为你这信托从开始设立的时候就是假的,无效的啊。
第二类:
有些地方信托被击穿是只针对某一笔信托资产,你的债权人、愤怒的前任、法定继承人等等他们只知道你信托下面有一个银行账户,想要这笔信托资产的人向法院发起诉讼,想通过挑战信托有效性来击穿这个信托获取这个银行账户里的钱。那么,如果他们胜诉了,只有这个银行账户的所有权哪儿转过来的转哪儿去,但是信托的另外九个银行账户都是安全的,不会受到影响。
具体哪些司法区域是第一类,哪些是第二类呢?这里我们不展开讨论,先给大家一个概念:
第一类是那些适用1571年伊丽莎白法令(the Statute of Elizabeth)的司法区域。这其实已经是比较少的了,连英国自己都在不断更新适用法,但是也止不住现在哪些犄角旮旯以前是英国殖民地的地方还在适用。如果是在不知名不常见的离岸地设立信托,请提前问一句“你们是不是适用伊丽莎白法令”,能减少一个隐患是一个。
第二类是那些废除1571年伊丽莎白法令(the Statute of Elizabeth)的司法区域,比如1989年率先废除该法令的开曼群岛,之后在开曼的基础上百慕大、安圭拉、巴巴多斯、巴哈马、库克群岛等也更新了自己的适用法,当然还有本来就不适用的耿西、泽西和马恩岛。他们在债权人挑战信托有效性上各有各的长处,有机会我们详细聊聊各个离岸地的对比。看看设立离岸信托到底选择哪里合适?
NO.2
信托是一个好信托,有效性没问题,但是从税务角度来说信托被视作了高税负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这种属于从税务角度的“击穿”。税务击穿背后意味着什么?本来离岸信托是稍稍有些税务优惠的功能的,但是“击穿”后就需要按照某个高税负国家的税率全球纳税!
说到这里就要再补充一个知识:离岸信托是一个法律关系,不是一个主体。既然不是主体从何而来的税务居民身份?这就是要感叹税局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能力,全球的税局怎么可能放任一个信托关系下的所有资产处于税务真空地。所以,在信托产生后不久,税局政策也与时俱进的将信托纳入了纳税主体中。在我税务局的眼中,信托就是一个该交税的“纳税大户”。
不对啊,如果离岸信托是一个该交税的纳税主体,那么离岸信托是避税工具、离岸地是避税天堂这些传闻都是怎么来的呢?在OECD发起信息交换之前,离岸地通过信息保密确实可以做到避税天堂,这时候甚至都不需要离岸信托了。我随便设立一个BVI公司,在香港开个账户,钱转进去就妥妥了,谁也看不到摸不着。但是,时代变了,各个主要离岸地都“被迫”加入了CRS信息交换之中,童话里的避税天堂时代结束了。所以,总结一句话离岸信托也是有“税务居民”身份的。
那么,离岸信托的“税务居民”身份怎么判定呢?
简单点说通过受托人(Trustee)的身份来判定。信托虽然是一种法律关系,但是受托人是一个主体啊。我们来看几个常见的判断标准:
(1)如果受托人是一个自然人(这种情况一般不太常见),那么这个自然人的税务身份就决定了信托下资产的税务身份。如果是个高税负国家的人,好吧,信托下所有的资产全球纳税。
(2)如果受托人是一个持牌信托公司(这种情况比较常见),那么信托公司注册地或者信托公司的实际运营管理所在地便决定了信托的“税务居民身份”。所以,我们常见的信托公司和信托管理运营都在离岸低税或者0税地区。
BUT,各国税局会轻松的放过你吗?
不会的。
加拿大税局认为:只要信托是由加拿大税务居民实际控制或者实际出资,那么你的信托就是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需要按照加拿大的税率全球纳税。
美国和英国税局认为:只要设立人保留了可以随时取消信托的权利,那么信托资产的收入和相关资本增值就要算回到设立人头上,需要按照美国/英国的税法纳税。
哎?好像我的信托顾问从来没和我说过,我是什么身份会影响到我信托的税务状态?好像我设立信托的时候也没什么人和我沟通过税务的问题?我曾经见过一个高净值的信托方案,上面赫然几个大字写明:“税务意见请找独立税务师咨询”。要知道在西方专家的世界中,术业是有专攻的。我是受托人,是做信托的,我负责的是资产安全和隔离保护,税务方面你要找税务师问啊。
黑人问号脸???
好吧,事实是:从中国高净值客户到外国专家之间,还欠缺一个中国家族办公室/信托架构师这样一个角色。
总有人觉得离岸信托too good to be true;
也总有人觉得离岸信托根本没有用处;
总有人在设立离岸信托;
也总会有人因为设立过程中的瑕疵而导致信托被“击穿”。
如何正确真实的对待离岸信托呢?
首先当然是认清TA的真面目。
我很惊讶的是中国有很多信托专家,家族信托的业务量也不少,但是真正完成学习和了解过信托源起地的机制和法律运行规则的人却非常少。何出此言?从其中一个方面来看,STEP作为全球信托和遗产规划最权威的协会,在中国截止到2018年7月的数据只有23个member……中国近14亿人口,只有23个member。我们推广一年后的今天官网显示的member也只有106,这个领域应该有数千位专家共同来奠定中国信托方面的基石。
一定学习过TEP国际版才能做中国信托吗?不是。但是如果没有学习过TEP国际版就想做离岸信托的话,那是比较难的。我们承认中国信托和离岸信托是有差异,但是不横向对比,纵向深入的了解过,怎么能说“信托”这回事我们是认真要做的,总不能关起门来搞信托研究吧。另外,我们最爱做的不就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吗?拿来主义放在这里,已经有现成有体系有思考的学科放在这里,为什么不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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