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投资人在银行买信托,暴雷后起诉银行和信托公司!法院竟然这样判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以民生信托公司的住所确定管辖法院,因民生信托公司的住航不在本辖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原告刘某不服一审民事裁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某上诉主要包括三点:
一、本案当事人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掌握能力有限,不能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理财经理没有详细介绍过产品的风险性,已经违反了适当性的义务;
二、上诉人注册为东亚银行APP会员时已勾选同意服务协议书,视为认可该服务协议书项下关于管辖的约定。法院应当先审查金融产品销售机构的适应性义务审查,故根据务协议书内容及提供具体金融服务的银行的具体住所地情况由一审法院进行管辖。
三、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江南西支行通过销售理财产品业务获取利润,却未能遵守银行业监管规定,未履行金融机构的义务,严重损害上诉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上诉人投资本金及投资损失收益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查后,维持一审判决:本案应为营业信托纠纷,上诉人应当以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因此,原告要去北京才能起诉东亚银行/民生信托。
值得关注的是,上诉人刘某主要针对的是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江南西支行在销售过程中违反适当性的义务。
信托圈内人观点:
“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即了解产品与客户之后,担负起合理介绍、适当销售的义务;“买者自负”则是,在金融机构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之后,金融消费者应当承担因自身原因不理性投资所遭受的风险和损失。
对于信托公司以及代销信托产品的金融机构而言,不仅要对客户进行筛选,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做到产品风险和投资者风险偏好的适当性匹配,也要对投资者进行长期持续的理财知识科普和风险教育,提高其理财知识水平、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理财理念。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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