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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名词释义

2023-07-14 19:09:33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业务名词释义

信托业务名词释义及业务相关简析

1.信托

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根据同一信托委托人的人数,可以将信托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2.委托人

指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特定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使信托得以设立的人。是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 3.受托人

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在此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其继任的受托人。 4.受益人

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为依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合格投资者,信托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份额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亦即集合类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为同

1 一人。

一般情况下,财产权项目委托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 5.自益信托

指由委托人本人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本人。

除财产权信托外,目前其他信托项目绝大部分为自益信托。 6.他益信托

指委托人指定委托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计划。

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财产的收益。例如身后信托就是一种他益信托。 7.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按照对信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在管理型证券类项目中常见约定:除投资顾问(以信托计划受益人身份)外,其余全部受益人均享有普通受益权,享有普通信托利益;投资顾问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资金而作为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为特定受益权,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8.优先受益权

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资金和预期信托收益支付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享有优先收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优先受益人相对一般受益人来说承担风险较低,收益固定。 9.一般受益权

2 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剩余信托利益支付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享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称为一般受益人,或称为次级受益人、劣后受益人。一般受益人相对优先受益人来说承担风险较高,但可以以小博大,获得较高收益。反之,亦可能发生较大亏损。 10.主动管理类信托

主动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承担了产品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并收取合理信托报酬的营业性信托业务。上述所列产品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管理职责中,信托公司将其中一至二种职责外包给其他金融机构,但不影响受托人主动管理地位的信托项目仍可划分为主动管理类。主动管理类信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在信托项目中处于主导地位;二是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11.被动管理类信托

被动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项目的产品设计、客户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不承担实质职责,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仅对委托人的决策、指令进行简单的执行,并收取相对较低水平的受托人报酬的信托业务。(未被判定为主动管理类的信托项目均应划入被动管理类)

银监会(或信托业协会)每年会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给定一个供参照的信托报酬率标准,在给定标准以下(例如千分之三)的信托项目,无特殊原因,应划分为被动管理类,在给定标准之上的信托项目,可根据业务实际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逐一进行分析判断。

信托公司在确定了信托项目的主动管理或被动管理类型后,不得随意更改,在净资本计算、监管评级、信息披露、数据报送、管理核算等任何工作、任何环节均应保持口径一致。

3 12.信托计划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投资集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13.信托合同

指受托人与各委托人签署的《*投资集合/单一资金、财产权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信托文件

指规定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书面文件。 15.保管人

指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 16.保管合同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投资集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投资顾问

指国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顾问公司,一般指聘用为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 18.投资顾问协议

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投资建议函

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 20.证券经纪商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信托项目中从事证券交易

4 的中间商。

21.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指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共同签订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信托财产专户

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募集户、保管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信托计划名义在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信托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3.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指受托人在其注册登记所在地开立的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信托计划推介期间,客户认购信托单位时,认购费及认购资金一同交付至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客户申购信托单位时,申购费及申购资金一同交付至信托计划募集账户;某些项目分配信托利益也指定在信托计划募集账户进行。

说明:我们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为哈尔滨,而信托计划产品的推介地遍布全国,如果不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即募集账户与专用银行账户是同一账户),每个项目需要在推介地当地银监局报备,操作上比较麻烦。 24.推介期

指信托生效前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 25.认购

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按照依托合同的约定购买信托单

5 位的行为。(项目成立前) 26.申购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项目成立后) 27.赎回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卖出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28.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购买信托受益权的资金。信托资金区分为优先信托资金、一般信托资金和追加信托资金。 29.追加信托资金

一般委托人在出现风险预警等情形时追加投入的信托资金。追加的信托资金(相当于保证金,增加净值),不计入一般信托资金,不影响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 30.信托财产

指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所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1.信托财产值

指信托计划总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此时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值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做损益是处理、假如作为费用处理,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后的余额。 32.信托财产净值

指信托计划总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6 及特定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33.信托单位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认购时以信托单位初始值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 34.信托单位总份数

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总和。 35.信托单位值

指信托财产总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值=(信托计划总资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36.信托单位净值

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总资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特定信托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37.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指某一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与信托成立后信托单位累计分红之和,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累计分红,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38.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

7 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即信托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

39.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是指受益人预期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40.特定信托利益

指投资顾问基于其享有的特定受益权而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某一开放日投资顾问可获分配的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公式为:特定信托利益=(Ti-MAX(T0,T1,T2,…,Ti-1)) ×信托单位总份数×20%;Ti为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值;T0,T1,T2,…,Ti-1分别为以前各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其中T0指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初始值1元)。也有合同称之为浮动管理费和投资顾问业绩报酬,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一样,具体可参考核算细则。 41.红利再投

简单的说就是指分红收益不直接现金分红,而直接进行再投资,做到之前的信托单位净值归一的行为。 42.信托利益分配线

信托利益分配线为全体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的最高额。 43.封闭期

即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申请赎回的期限。 44.估值日(每天)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 45.估值基准日(周一公布周五净值)

指受托人、保管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并用于公布的日期。例如:信托计划成立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

8 46.开放日(管理型-申购和赎回)一定是估值基准日,估值基准日不一定开放

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和赎回的日期。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 47.确认日

指受托人确认信托单位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金额的日期,为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确认。 48.分红日(散型)

受托人可选择若干月的开放日作为分红日,分红日受托人将分红以信托单位份额或现金形式分配给受益人。 49.分配日

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利益的时间。 50.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之外的一般金融企业的营业日。 51.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信托月度

指以信托计划成立日为起始日,至下一个月对日的前一日为信托月度。(除合同特别规定,证券类项目的为至下一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固定类项目为至下一个月对日) 53.信托年度

指以信托计划成立日为起始日计算的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信托年度。 54.信托季度

9 以信托计划成立日为起始日计算的季度,自信托计划成立日期每三个月为一个信托季度。 55.自然季度

以1月、4月、7月、10月的1号为起始日期计算的季度。每年有四个自然季度,分别为: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十月至十二月。 56.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证券投资信托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我国目前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企业债、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申购)、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57.新股投资业务

新股业务分为网上申购新股、网下申购新股,申购中签,申购返款,新股上市流通卖出。新股项目特点是只做一级市场新股新债,并在股票及债券上市首日卖出,所以新股账不会有估值增值凭证。 58.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金融业务。 59.信贷资产转让

10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金融业务。 60.票据转让

票据信托是商业银行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理财计划的投资者,作为特定理财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率。

票据信托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占绝大多数。

票据类信托的结构大致为,投资标的多为企业持有和银行通过贴现(转贴现)持有的票据资产,信托公司购买票据资产或其收益权,业务操作中涉及票据鉴别、资金托收等环节的,委托合作银行进行,到期由合作银行向票据承兑行托收,再兑付给投资者。目前我们没有存续的票据业务了。 61.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或资产),按信托计划约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指定企业(上市或非上市)的股权并获取收益的投资业务。

常见的股权投资业务通常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股权转让是指信托公司(受让方)购买A公司(出让方)持有的B公司(发行方)的股权。增资扩股是指信托公司(投资方)投资给B公司(被投资方),并用于增加B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股权投资业务通常会约定溢价回购率并到期由出让方进行回购,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下也可能由信托公司对受让的股权处臵变现。信托产品收益来源于溢价款。

62.股权收益权

股权收益权投资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

11 的资金,按信托计划约定,投资于指定企业的股权(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或非上市公司)的收益权,并获取收益的投资业务。 例: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托公司)签定合同,约定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由信托公司将资金用于购买A公司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的收益权,存续期限内信托公司负责收取溢价回购款并分配给受益人,到期时信托公司负责收回本金并返还给委托人。委托人向信托公司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信托产品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溢价款和存续期产生的红利。股权收益权业务中融资方通常需要按合同约定质押所持有的股票,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下,信托公司可对融资方质押的股票进行解押,并处臵变现。 63.其他收益权

其他收益权投资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约定,投资于其它企业或个人所持有的特定财产的收益权(租金收益、应收账款收益等),并获取收益的投资业务。 例: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定合同,约定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由信托公司将资金用于购买A公司持有某处房产的租金的收益权,存续期限内信托公司负责收取溢价款并分配给受益人,到期时信托公司负责收回投资本金并返还给委托人。委托人向信托公司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信托产品的收益来源于溢价款。 64.财产权信托

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

财产权信托包括以债权为信托财产的债权信托,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表决权信托,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信托,以担保权利为信托财产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以专利权为信托财产的专利信任

12 等。

财产权投资业务的特点是,委托人是将非现金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没有实际上的资金划转。该种类型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一般非同一人,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权来认购信托项目,并由受托人将受益权份额化发行给合格投资者,之后受托人会向委托人支付受益权认购金额,此时委托人同时作为融资方。无需向银监局报备。 65.存款

信托存款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以信托计划约定的方式存入指定的银行,并负责到期收回本息的金融业务。例: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定合同,约定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由信托公司将资金按大额存款(一般利率高于普通银行存款)存入指定银行,存款期限内信托公司负责收取利息并分配给受益人,到期时信托公司负责收回本金并返还给委托人。委托人向信托公司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信托产品的收益来源于银行存款利息。 66.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67.理财产品投资

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按信托计划约定投资于银行或其他机购发行的理财产品,并获取收益的信托投资业务。 68.信托产品投资(TOT)

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按信托计划约定投资于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并获取收益的信托投资业务。广义的TOT,是信托中的信托(Trust of Trust)的缩写和简称,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以募集的资金投入该公司或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通过子信托间接投资于金融、基础设施、房地产等领域。 69.其他投资

13 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按信托计划约定投资于艺术品、房产及其它投资方向,并获取收益的信托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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