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免税吗?
【问题】甲公司参与投资信托公司设立的某信托计划,用于向甲公司全国各地的子公司提供融资。该信托计划向甲公司若干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收取固定分红收益。甲公司从该信托计划取得分红收入及转让该信托计划份额收入如何计税?
【解答】该问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方面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甲公司通过信托公司购买信托计划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范畴,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甲公司参与设立信托计划,向子公司提供融资的行为属于债权性投资,其取得的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应按利息收入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其转让信托计划份额应按转让财产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2.增值税
(1)持有期间分红收入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甲公司参与的信托计划,名为股权投资,但却收取固定分红收益,属于“明股实债”的债权性投资,其分红收益属于“保本收益”,应当征收增值税。
(2)信托计划份额转让的增值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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