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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中国富豪资产转至信托为了避税?没门!

2023-07-14 22:31:53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四名中国富豪资产转至信托为了避税?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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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65

家族信托在现行的法律和政策之下,是可以被穿透的,想通过家族信托来避债避税,或者干违法违规的事情,那绝对是不行的。

01四名富豪将毕生财富给了“他人”

当然,这里的“他人”指的是他们的家族信托。

昨日海外媒体报道,自2018年年底,有4位中国富豪将超过170亿美元(约1,333亿港元)财富转移到家族信托中。他们分别是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龙湖集团董事长吴亚军、达利食品董事长许世辉、周黑鸭实控人唐建芳

融创的孙宏斌,以在美国南达科他州注册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安排成立家族信托,持有融创控股权,他本人及若干家族成员则为指定受益人;

吴亚军则是在龙湖上市之前的2007年10月30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信托Charm Talen。

周黑鸭的唐建芳,则透过在英属处女岛注册成立的Cantrust作受托人,成立家族信托,然后注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权,由于此举属内部转让,或可避免转移资产时需要缴交的税款。

除融创中国外,上述三家香港上市公司均表示转让目的与接班人计划有关。可见,对于富豪家族的事业传承,家族信托成为了一种靠谱的选项。

02网传家族信托可以避税?

在外媒披露四个富豪把财富装进家族信托之后,有吃瓜群众联想到,在税收严查的背景之下,对富豪的征税会增加,所以这批人打算用家族信托来避税,更有一些金融销售把避税作为重要卖点来推销家族信托。

然而,根据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个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离岸公司的所有者不仅要对他们收到的股息红利纳税,而且企业利润还将面临高达20%的税率,而以前的税率最低为零。

此外,随着中国采用称为共同申报标准(CRS) 的国际数据共享协议,当局更加容易跟踪海外资产或壳公司。富人们预期可能会遭税务机关进一步审查,不少家庭为此通过信托等工具来寻求庇护。

说到底,家族信托在现行的法律和政策之下,是可以被穿透的,想通过家族信托来避债避税,或者干违法违规的事情,那绝对是不行的。

03信托的历史

现代信托出现在英国于11世纪。当时的基督徒们一般都是把身后的一亩三分地捐给教会,这就损害了王公贵族的利益,于是颁布法律,未经允许,禁止基督徒们将自家田地捐给宗教机构。

虔诚的基督教徒想到了对策,如果将几块田地转让给第三方,并要求受让的这个人为教会利益全心全意服务,经营该一亩三分地,然后,将这个经营所得全部无私缴纳给教会,这就是现代信托。

信托主要在16世纪形成了系统的制度。在19世纪初传入美国,在1882年,一种新型的信托结构在美国出现,美国人将保险和信托结合在一起,由保险代理人销售信托,创立了美国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这样,时代前进,美国人更是将信托发扬光大,构建了国际信托现代工具,成为管理、分配家族资产的有效工具。

为什么富豪选择家族信托的方式传承?

将资产全部或是部分转入一个或是多个信托,对一个家庭而言有许多的好处,因为“信托”可以让家产分配更公平,达到使继承人的受益权明白确定、财富累积、家产永续经营及照顾子孙等效果。

04家族信托的优点

1、财产分配公平:每位子女或继承人可自信托财产中取得委托人所分配的部分财产或利益,分配的方式与内容都详细记载于信托契约之中。甚至包含第三代、第四代子孙都可以拥有信托的受益权。纵使受益人对于所分配到的财产或利益范围有意见,亦不能对抗信托契约中载明的条文。

2、以受益权代替继承权:“个人信托”的受益权用以取代遗嘱的继承权或遗产内的应继分,是最合适不过了。特别是财产复杂、子孙众多等疑虑难办的案例,最合适采用“信托”作为财产分配的工具。

3、有能者管理:将财产放置于“信托”之中,交由专业人士、公正的第三者,或者家族中优秀的家人来管理。只要能力愈强,专业度足够,优秀的管理与运用甚至会让资产增值数倍。“信托”中的每一位受益人所能享受到的受益权会比原本增加。记载清楚的条文及公正不阿的管理分配,也会让每位受益人心服口服。这样公正、专业的受托人都是全体受益人可以接受也很受欢迎的。

4、避免家族纷争:“个人信托”依委托人的意愿将分配方式详详细细的条列于信托契约之中。在保约中讲清楚、说明白,同时也将每一位继承人的权益都能计算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受托人也公正无私的依契约分配,所以纷争不易产生。让一切都摊在阳光下,白纸黑字,无处可争。这样的明确的分配方式,可避免家族子孙为了争夺财产而恶言相向,分崩离析,甚至家道中落。

5、企业永续:个人一生成就所创办的事业,要想永续经营保有这份家业,控制企业的股票,甚至经营权以及所有权分离等等这些高难度的规划,都可以借由“信托”契约的设计达成。即使要控制的时间超过一百年,对于“个人信托”而言,并不是什么大问题,也不再发生百年老店一夕倒闭、让人唏嘘喟叹不已的憾事。

05家族信托的缺点

1.要花钱:信托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架构,最简单的信托架构,需要做一套信托法律文件,因此会涉及价格不菲的律师费。然后要指定一个专业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要收管理费,每年1%左右的管理费。如果要做的专业些,离岸信托下面还要放一个或者多个离岸公司。设立这些公司的目的有些小复杂,我在这里就不展开了。所以大家可以看到,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设立费和每年的运营费是笔不小的开销。

2.资产控制权的让渡。从法律上来说,家族信托一旦设立,财产委托人就已经把财产的所有权让渡出去了,因此他对这些资产就没有控制权了。严格来讲,对这些资产有控制权的是信托受托人,而不是财产委托人。当然,信托受托人也不能随心所欲的支配这些财产,他需要按照信托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去管理或者分发这些财产。

3.隔离效果存疑。财产委托人很多都是第一代创业家,他们很多人出身卑微,通过自己的打拼挣得人生第一桶金,改变了自己和孩子的命运,要他们放弃对于自己毕生努力积累的财富的控制权,谈何容易?有一点是肯定的,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财产委托人需要做好调查工作,清楚的了解信托架构中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想清楚之后再做决定。

4.生效存疑。在国内设立信托,有一个问题是,其信托登记遵循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即信托财产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效力。因此,财产委托人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将其财产进行登记公示。也就是说中国的家族信托无法保护家族隐私,因此被很多中国富豪所忌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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