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转型新时代已开启
①
原则篇
一、信托业务分类变化
二、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的法律适用
三、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的属性及定位
四、信托公司转型及差异化发展
业务篇
一、融资类信托业务会消亡吗?
二、信托公司还能否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三、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被新增纳入服务信托范畴
四、担保品服务信托该如何发展?
五、关于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的新思考
六、新增家庭服务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和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七、公益/慈善信托如何做?
八、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能否成为破局关键
②
③
实操篇
一、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提
五、信托业保障基金缴纳
六、刚柔并济的过渡安排
七、启动试填报工作
“前言
据了解,多家信托公司已收到监管部门最新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及《关于开展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本所此前已经就《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表公众号文章《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 或为行业转型指明方向》。本次,我们将从正式发布的《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所涉及的信托业务分类基本原则、信托公司展业影响以及具体业务操作三大方面对新规内容进行解读,以期为信托从业者提供参考。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不仅是信托业务形式上分类的方法规范,且对于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处理现有存续问题以及选择未来发展方向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于此同时,《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留存的一些实务操作问题及其配套规范适用问题,也有待在过渡期内得以进一步明确。在投资与融资、主动管理与事务管理类通道业务、资金信托与财产权信托、集合信托计划与单一信托等多维度二元分类时代之后的新规过渡期内,在尚无细则和进一步新规出台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上位法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导信托业务各项规范运作和合理创新将成为信托从业者的长期课题。
原则篇
一、信托业务分类变化
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出台前,无论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界定层面,还是业务的实际操作层面,对于信托业务的分类总体呈现维度多元、交叉混合的现象。在《信托法》项下隐含了将信托业务界分为他益信托、自益信托,集合信托计划、单一信托,公益信托等分类维度;在《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中,又将信托业务划分为九大类、二十二中类、十九小类;在《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等中又提出了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服务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以及单一类信托业务、集合类信托业务及财产权信托等分类口径;在《指导意见》中又存在“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的分类模式。此外,各信托公司在经营管理实践中,往往以其展业涉及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作为依据,在其内部制定了不同方式的分类,进而导致信托业务的分类存在繁杂且不统一的问题。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作为《指导意见》后信托业务分类的首份专门性监管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上述信托业务分类维度多元、交叉混合的问题,其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别,其中又在各自项下细分小类别,具体如下: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资产管理信托
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混合类
资产服务信托
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
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
资管产品受托服务信托
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
企业/职业年金受托服务信托
其他行政管理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
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
企业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受托服务信托
其他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
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
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
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
家族信托
保险金信托
遗嘱信托
特殊需要信托
家庭服务信托
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
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
固定收益类
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
资管产品受托服务信托
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
企业/职业年金受托服务信托
其他行政管理资产服务信托
二、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的法律适用
关于资产管理信托,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系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适用《指导意见》”。而在《指导意见》中,资产管理业务被定义为“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因此,可以看出,资产管理信托系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围绕合格投资者以及受托人开展的投资管理业务,与已有的资金信托定义[1]具有同质性,因而资产管理信托在法律及监管规定的适用上更为广泛,除普遍适用的《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以外,其特有的资管属性使其亦在《指导意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关于资产服务信托,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系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与资产管理信托不同,资产服务信托并不涉及资金募集行为,亦非以财产增值为唯一目的,其核心在于发挥信托的本源优势,故在法律适用方面无需适用资管类规定。但《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明确了“基于委托人合法需求受托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办理”,对资产服务信托新增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适用,回应了资产服务信托设立运营过程中为实现特定信托目的需要发放贷款的痛点,但也增加了受托人对放款资金来源的尽职调查义务,此项规范与此前的监管口径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具有同质性。
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
《信托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
《指导意见》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基于委托人合法需求受托发放贷款的)
三、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的属性及定位
关于资产管理信托,首先,《信托业务分类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信托仅能为自益信托,即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必须一致,这与资产管理信托财产增值的核心目的亦相匹配,如委托人与受益人不一致,势必将导致资产管理信托与资产服务信托目的上的混同,亦可能出现监管套利的可能。其次,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的私募属性。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出台以前,市场上一度传出“开放公募信托”的说法,但在本次发出的《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监管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的私募定位。因此,就资产管理信托来说,仅能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开展,且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关于资产服务信托,首先,《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明确其既可以是自益信托,亦可是他益信托,此规定与资产服务信托为委托人需求量身定制之特征及提供管理服务的核心目的紧密相关,如限制服务信托仅能为自益信托,则将导致可实现的信托目的大大缩限,与服务信托之目的不符。其次,资产服务信托之委托人并无当然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明确要求,这主要源自资产服务信托不涉及资金募集,即便在服务信托中有关于资金交付的交易安排,也仅是为了满足受托人向其提供服务之目的,并非受托人募集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作。但由于部分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可能存在一定的投资管理安排,从受托人适当性义务履行的角度,目前实践操作中,多家信托公司仍会对此类产品委托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查。最后,资产管理信托的受托资金可用于发放信托贷款但资产服务信托的受托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向任何主体发放信托贷款,为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模式发放贷款,但受托人对此亦需履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义务。
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
信托目的
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为委托人提供管理服务
募集方式
私募
不涉及募集
合格投资者要求
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
自益/他益
仅自益
自益+他益
是否可发放贷款
可以
可以,但需基于委托人合法需求,按照委托贷款模式发放
四、信托公司转型及差异化发展
在过去十余年中,信托公司大多注重开展融资类信托业务,因而各个信托公司业务的开展具有同质化趋势,在展业过程中信托制度的独有优势也未能充分发挥。随着《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出台,且在要求金融机构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服务实体经济的驱动下,众多信托公司开始了信托业务转型之路。
在转型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一方面压降信托通道业务规模,压缩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另一方面,秉持回归信托本源的理念,积极开拓发展新型信托业务。由于各信托公司禀赋及资源积累不同,承受风险的能力也不尽相同,因而,各信托公司走向差异化发展道路是大势所趋,信托公司凭借信托制度优势与其他金融机构形成差异化发展也将成为金融市场良性展业环境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以信托业务分类为出发点,亦为信托公司的转型之路指明了方向,通过更加清晰、细致的信托业务分类,展现具体信托服务内容的差异,鼓励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禀赋,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在某一业务领域突出自身特色。具体来说,信托公司可以在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同时,积极探索资产服务信托与公益/慈善信托,其中不乏家庭服务信托、特殊需要信托、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等具有实际需求的信托业务方向值得去进一步挖掘、开发。在转型之际,信托公司应当承借转型之风,在开拓自身业务领域的同时推动信托行业转型,让信托制度真正发挥其独特优势,服务于人民群众与实体经济。
业务篇
一、融资类信托业务会消亡吗?
融资类信托业务一直是信托公司最核心和最具有竞争力的业务组成部分。自《指导意见》颁布以来,对资金池、期限错配交易模式的严格限制,导致非标债权类信托业务受到很大冲击。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颁布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的内容来看,2023年一季度信托公司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约6.45万亿元,2023年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压降1万亿元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截至2023年二季度,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已降至3.16万亿元。近两年被压降超一半规模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颁行后会不会彻底消亡,可能是信托从业人员最关心的问题。
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设置了资产管理信托,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遵循《指导意见》的原则保留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从实质来看,融资类信托业务就隐藏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里。另外,《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在明确业务边界时,也明确提出“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综上可见,《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并没有要求融资类信托业务在短期内彻底消亡,但是继续压降规模仍是必然趋势。这就导致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颁行后,哪些业务属于融资类信托业务,哪些业务属于投资类信托业务,仍然会成为信托公司开展非标业务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于融资类信托业务和投资类信托业务的分类主要是源于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即融资类、投资类、通道类)。对于投资类信托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的判定标准一直处于动态监管过程中,在不同时期的监管标准与口径也存在差异。截至目前,与认定标准相关的监管规定或指导意见主要包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第二条规定:“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就内部监管口径而言,根据同业提供的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中的释明情况:[I融资类]: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如集合资金贷款信托、带有回购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和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该类信托业务主要面临信用风险。
[J投资类]:是指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如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证券投资信托(含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等。该类信托业务主要面临市场风险。
2023年3月上旬,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内部发布〔2023〕56号《关于辖区信托公司做好2023年“两项业务”压降及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明确列举信托资金投向下述这些资产的信托计划不属于投资类信托:(1)债权资产;(2)应收账款投资;(3)各类资产收(受)益权投资;(4)附加回购、收益补偿、流动性支持等担保安排或条件严苛对赌协议的股权(含收益权)投资;(5)对单个信托项目定向发行的私募债投资;(6)期限较短、限制跳息次数(疑为“不限制跳息次数”)或跳升利率过高等条件的永续债投资等。
从上述监管规定或指导意见来看,《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颁行后,融资类信托业务、投资类信托业务的分类可能将退出历史舞台。类似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证券投资信托(含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等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将成为信托公司发力的重点。在五年过渡期内,融资类信托业务不会马上消亡,它仍会在新的分类项下的资产管理信托(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类别中存在,但其规模仍会持续压降。
二、信托公司还能否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一)信托公司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概述
2014年10月23日,万向信托成为首家成功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托公司,此后大量信托公司陆续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截至2023年10月13日,根据我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gs.amac.org.cn)查询到的信息,目前仍保留着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的信托公司有19家,已经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的信托公司共计26家,由此可见68家信托公司中就有40余家信托公司登记或曾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间集中在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包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就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的信托公司而言,注销登记的时间集中在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12日期间。
(1)截至2023年10月13日仍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托公司为:
(2)已经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的信托公司有:
由此可见,自2016年底以来,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大量信托公司在陆续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近些年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的蓬勃发展,信托公司借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规避信托行业的合规监管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集中在契约型基金业务。这也是本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的重要原因。与《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稿)相比,《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特意强调了信托公司不得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而未限制其管理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由此可见,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的内容,信托公司并非不得管理全部类型的私募基金,为信托公司管理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保留了一定的可能性。
(二)为什么没有限制信托公司管理合伙型及公司型私募基金?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附件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而且,本次颁布的《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而言,特意将禁止范围从“私募基金”缩小为“契约型私募基金”。
那么,为什么本次新规要强调限制契约型基金呢?
根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契约型基金与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及管理的信托产品的模式更为接近,但较之于信托产品其具有部分操作更为便捷的“优势”,较之于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而言具有投资者人数上限较高,无需注册合伙企业/公司,没有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而导致投入成本较低,决策效率高,免于双重征税,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等“优势”,由此导致信托公司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后选择所设立的私募基金类型时更青睐于契约型基金,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信托公司通过私募基金开展的监管套利、“去信托化”等违规业务更集中于信托公司以契约型基金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其可能也正是监管对此予以明确规制的主要原因。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信托公司还可以以管理合伙型及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形式继续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呢?对此,我们持审慎态度。首先,从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情况来看,监管机构并不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另外,虽然目前《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仅明确严禁以管理契约型基金形式开展资管业务,要求按照监管规定对存续的此类业务有序清零,但是,也同时强调了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合法合规设立信托产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因此,未来对于信托公司以管理合伙型及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还有待于监管政策的进一步细化,也有待于在实操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的态度和意见的进一步明确。
三、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被新增纳入服务信托范畴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最重要的意义之一是在监管文件中首次明确了资产服务信托的定义和范围,弥补了我国资产服务信托监管依据的缺失。本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将资产服务信托定义为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具体内容和特点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四类。本节拟讨论的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就属于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一个子类别。相较《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稿)而言,此次的“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是对原“涉众性社会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进行了变更。
随着经济的发展,预付消费已成为我国个体消费的一项重要消费模式。预付性(卡)消费,按发行主体不同,分为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监管;部分领域单用途预付卡则由商务部门针对如何规范典型的预付消费模式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办法》”)牵头管理。近期,北京、深圳、上海、江苏等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文件。为保证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预付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文件均设立了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旨在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明确的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旨在利用信托具有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和法律优势,将信托模式引入预付类资金的管理中。
虽然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资产服务信托等在监管文件中是首次正式出现,但是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业务并不是一个新型业务,早在2010年初,各信托公司探索消费信托时,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就已存在。随着融资类信托业务的迅速发展,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高效和高利润,使得信托公司无暇顾及利润一般、风险较大、依据缺失的消费信托。但自2023年监管机构要求严格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以来,各类服务信托又重现大家的视野,其中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表现得尤为突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苏州市的校外培训预付资金信托、国联信托的首单采用服务信托模式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的“鲁预付1号”、中航信托的首单双受托制物业管理服务信托、首单房屋交易保障服务信托等。
在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中,交易结构大致如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服务信托,通常会根据预付类资金记名或不记名的安排,分别确认不同的委托人主体,对于记名的预付类资金交易模式而言,委托人通常为消费者;但对于不记名的预付类资金交易模式而言,委托人通常为商户。信托财产即为委托人转付的预付资金。消费者及商户为附条件的受益人。信托公司的核心职能在于提供预付类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预付类资金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资金安全的信托目的。信托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在达到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或商户进行分配。在有些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中,也会引入监察人角色,例如将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设定为监察人。
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已正式被纳入资产服务信托的类别,这一类型的业务也必然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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