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的利弊?保险金信托到底保不保险?
中国家族信托市场仍然处于培育和启蒙阶段,业界一直关注和开始尝试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的实践。2014年,信诚人寿和民生银行推出保险金信托,但关于保险金进入信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
保险本身是一种期待权,保险有现金价值的权力,信托又有信托所有权,裁量权和受益权,其有效顺序是怎样的? 《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要明确,分十年缴的保费存在不确定性,委托人随时有可能停付保费,面对这种情况信托公司的风险如何处理?另外信托账户如何开立?怎么解决可能产生的成本问题?以及保险被执行的判例对保险金信托有着怎样的影响?
保险金信托的前世今生
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大成律所的蔡昶律师认为,保险金进入信托的价值和优势表现为三个方面:
1、首先,保险金信托的高杠杆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门槛;
2、其次,在发生理赔的时候,通过将巨额的保险收益金放入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去运营、管理,分期支付给家人或后代,降低大笔资产被挥霍的风险;
3、第三,保险信托可以有非常灵活的条款设计,比如学业激励、创业激励,职业激励、婚姻生育激励、防范婚姻变动稀释家族财富条款、第三代添加、循环投保、遗产税金准备、提携旁弱条款、以及惩罚性约束等。
但保险金信托在实践过程中引发的主要争议点必须加以关注。
保险金的三大争议
争议一:信托财产的界定
对于保险金信托在实践过程中,要如何明确保险金信托交付的信托财产?如果出现保险违约,如何办理信托财产?对外贸易信托公司朱闵铭博士解释道:信托公司需要界定财产权,如果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会造成保单质押覆盖,从而会导致将来保险不成立。
信托按信托资产可以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和财产权力信托,信托公司需要掌握保险的请求权。保险权益有现金价值和保额权力,两者都是有价值,保额权力可以视为保险的请求权。保险费的缴费期很长,如果在缴费期间投保人违约了,保单仍然有现金价值,而保额权力有时候归投保人,有时候归被保险人,有时候归受益人。信托公司在保单签署的时候,交付的是保险请求权。
如果出现保险违约,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核定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信托账户会先行开设,但作为空账户,保单签约完成以后,同时签署信托合同,信托关系和保险关系同时建立,这时信托合同因为没有完成保险金支付是不确定的,需要等到出险后才确定,但信托关系已经成立了。
争议二:保险金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与尴尬
委托人在成立保险金信托时,可以在信托契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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