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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参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知识产权价值的挖掘与资本化运作是金融助力科技企业发展、支撑创新驱动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市场积极尝试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信托公司可发挥功能优势,参与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类业务,为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国内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持续加快,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稳步发展,在政府扶持和帮助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与发展。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7月,全国共计发行116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共计271.93亿元(含以知识产权等为底层资产的小额贷款债权、供应链应付账款债权等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基础资产为围绕知识产权形成的相关财产权。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包括融资租赁债权、供应链应付账款、一般小额贷款债权、小微企业贷款债权等,主要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本息、专利二次转让应收许可费、知识产权转让应收账款,其中,贷款债权相对数量较多。知识产权类型已覆盖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多种类型,早期多为著作权及版权,如“文科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信证券-爱奇艺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主要原因在于音乐、电影等著作权的历史收益数据相对明确,有利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计算未来收益。近年来,不断拓展至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纳米材料等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得益于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成熟且估值便利。
二是原始权益人多为小额贷款及融资租赁公司。据统计,原始权益人为小额贷款公司66单、融资租赁公司31单、商业保理公司6单、知识产权运营机构5单,其他金融企业4单,其中,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发行44单、19单,占国内全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一半以上。由于知识产权资产的周期长、商业价值变现风险高,早期的知识产权金融方案多为质押融资和融资租赁,基础资产的形成有一定基础。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独占性和排他性的商业价值,由第三方无技术冲突的金融机构组建资产池是现阶段解决权属矛盾的有效方式。
三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主要为ABN。据统计,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为企业ABN的110单,资产支持票据6单;发行场所中深圳证券交易所91单,上海证券交易所16单,银行间市场6单,其中,银行间市场的证券化发行载体均为信托公司。
四是证券化发行人以证券公司为主。据统计,证券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72单,证券资产管理公司28单,基金子公司10单,信托公司6单,可以看出证券公司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领域占据绝对优势,主要源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尚处于政府主导的试点阶段,参与试点的单位多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或专利价值获得认可的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较为广泛。其中,平安证券在全国特别是深圳市具有显著优势,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公司、深圳中小担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深度合作,参与27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目前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托公司还不多,主要包括外贸信托、杭工商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华润信托、兴业信托、中建投信托6家,信托公司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尚属于机会型试点业务。
五是业务主要集中于广东及北京等区域。据统计,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底层资产所有权人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共计发行71单,规模167.24亿元,数量及规模占比约60%,并主要集中于深圳市(66单)。此外,北京市14单,规模66.89亿元,江苏省13单,规模10.04亿元,此外,浙江、山东、上海、山东、安徽、湖南、湖北、天津均有项目落地,这与国内知识产权数量分布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工作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知识产权证券化相较其他领域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言,单个知识产权证券化平均发行规模约2.36亿元,远远小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ABS项目单体发行规模,主要原因在于存在未来收益稳定性较弱、商业应用风险高、组建资产池难度大等难题。
一是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面临较大挑战。知识产权固有的无形性、地域性限制及时间性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可能直接影响其价值,技术水平的复制、模仿直接影响产品当期价值,但是法律保护及后续侵权赔偿可能需要长期反馈;另一方面是影响技术发展变化极容易导致供需结构的改变,造成与专利相关产品的商业价值大幅波动。
二是知识产权商业化的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在实践中要么需结合产品实现商用化,要么通过许可和转让变现价值,但是由于其独占性特点,实现产品商用化更能体现其市场保护价值。但是在产品商用化过程中,影响因素众多,如知识产权创新程度、权利范围、授权范围、生产成本、技术更新速度、授权条件等等,相关环节均存在一定风险,并对知识产权的资本化运营造成一定限制。
三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资产池组建难度较大。为保障现金流的稳定性,目前实践中通常会采用资产池方式,由某一载体向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收购知识产权或权利金收益,组成资产池后进行证券化,实现风险分散的效果,保障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稳定,消除只有单一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技术评估需较强的专业背景,原始权利人载体须具备相关技术领域知识。此外,资产证券化中信用增级是关键环节,直接涉及到融资成本,现阶段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有限,多由政府牵头推动相关工作试点示范,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门槛。
信托公司参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科技创新公司及文化创意公司获取融资资源的积极尝试,也是金融支持科技发展及文化创新的重要方式。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运营环境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具备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信托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重要参与者,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将是信托公司推进业务转型,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实践。
一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产权证券化与其他金融资产证券一样,需引入特殊目的机构以汇集、管理知识产权未来收益,并隔离风险。此外,信托制度的权利重构功能可在专利许可领域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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