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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业务中投资顾问的责任边界

2023-07-15 14:20:16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家族信托业务中投资顾问的责任边界

来源:金融界

与境外家族信托受托人“重法律架构设计轻资产管理”的特征不同,我国信托行业的金融属性赋予了信托公司较大的资产管理功能,受托人的资产配置能力是委托人选择受托机构的重要考量因素。当前,信托公司虽然在非标资产投资管理上拥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但在标准化资产、私募股权投资以及资产配置方面,与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距。随着经济形势和监管要求的不断变化,为了能够实现家族信托财产的有效管理和传承,信托公司在管理家族信托财产时,既要履行忠实义务,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资产管理;同时又要履行投资义务,在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资产配置的需求。这就需要委托人、信托公司与银行、券商、第三方财富机构、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合作,后者作为家族信托投资顾问的角色参与到家族信托业务中,为信托财产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投资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目前国内受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和直接约束的投资顾问业务仅有两种:证券投资顾问和基金投资顾问。狭义的投资顾问仅包括法律明确的证券行业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及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而广义的投资顾问,是指为金融投资、房产投资、商品投资等各类投资提供专业建议的咨询服务,家族信托投顾业务属于“广义的投资顾问”这一范畴之内,目前并无直接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可以适用。

一、家族信托业务中担任投资顾问角色的几类主体

1、银行。高净值人群与商业银行的往来业务较多,双方容易建立稳固的信任关系。相比其他机构,商业银行有更好的信用基础。除此之外,银行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更能匹配家族信托资产多元化配置的内在需求。银行中担任家族信托投资顾问这一职能的是由银行零售银行和私人银行部门承担。前者负责供给产品、而后者负责给客户提供投资咨询业务条线的顾问服务。

2、券商。券商在资产配置,尤其是在二级市场配置方面有着牌照和投研优势,越来越多的券商利用这一优势逐步布局家族信托业务。其中,大型投行主要服务富裕人群和高净值人群,向客户提供综合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规划,尤其是股权类或上市公司股票类的家族财富传承计划;而中小投行主要服务富裕人群,除了直接向客户提供投顾服务外,其也为独立投顾(RIAs)提供拥有交易及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集成平台,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3、第三方财富机构。相较于信托公司、银行和券商,第三方财富机构在产品营销业务上更为灵活,比如可协助客户搭建境外家族信托架构;整合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增值服务或周边服务。

4、保险公司。出于家族信托重资产传承这一主要目的,其资产配置必然需求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保险产品或者保险资管产品。另外,在保险金信托中,委托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1.0、2.0或3.0模式,由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共同配合完成委托人的多样化需求。

5、基金公司。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都可以作为家族信托投资顾问角色,为家族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提供投资建议,实现资产的管理和传承。

二、家族信托业务中投资顾问的应用场景

目前,家族信托投资顾问为家族信托提供投资服务,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程度,投资顾问提供组合投资方案,供委托人决策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确定总体资产配置方案。具体到家族信托资产每一笔投资时,如果委托人选择将投资的全部权利授予投资顾问,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出具的指令进行投资的,即“全权委托型”模式;如果投资顾问将其出具的投资建议呈交委托人参考,由委托人最终决定投资方案的,即“投资建议型”模式。

1、全权委托型

委托人与投资顾问确定资产配置方案后,投资顾问将根据配置方案为委托人选择拟投资的金融产品,然后以投资顾问的名义向受托人发出投资指令,连同拟投产品的相关文件呈交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投资确认文件进行操作。

2、投资建议型

委托人与投资顾问确定资产配置方案后,投资顾问向委托人出具投资建议书,并向委托人介绍拟投资产品的产品结构、产品风险、拟投资金融产品的相关文件等供委托人清楚知晓产品的投向、收益及风险。委托人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确认无误后予以书面确认,而后投资顾问将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署的投资确认文件连同拟投产品的相关文件呈交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投资确认文件进行操作。

三、家族信托业务中投资顾问的权利义务

根据投资顾问与信托公司、委托人(或有)签署的协议,投资顾问常见的权利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要求委托人陈述或有权从受托人处获取委托人真实的信托目的、提供必要的基本信息和准确的投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2、作为投资顾问有权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提供投资顾问建议或投资指令。

3、协助信托公司处理家族信托的设立、存续直至终止的相关事务。

4、取得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后,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家族信托设立及存续期间的投资管理情况、信托利益分配情况和信托财产净值信息等。

5、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获取投资顾问报酬。

6、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家族信托及相关当事人的信息。

7、不得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亦不以任何方式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等。

四、家族信托业务中投资顾问的责任边界

委托人指定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的家族信托业务中,投资顾问提供投资组合、投资建议方案,信托公司仅根据其出具的投资指令或投资建议进行操作,不承担投资决策管理职责。从专业角度而言,投资顾问在该类信托关系中居于优势地位,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具有高度依赖性。这就对投资顾问的专业能力和受信义务都有较大的要求。家族信托业务中,投资顾问的专业能力,往往体现在过往业绩、合规经营和市场口碑等主观因素的评判;而投资顾问的受信义务又仅有信托合同层面的约定义务,并无直接法律层面的法定义务。如果是投资顾问的过错行为导致信托财产受损的,则往往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受托人或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如上文提到的投资顾问的适用场景复杂多样,引发的问题也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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