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违反《资管新规》相关规定,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否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管新规过渡期调整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充分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3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
法院裁判
本案纠纷发生于《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应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于“强制性规定”的判断,要在考量该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慎重作出认定。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的,应当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该行为无效。
本案泰安银行与营口银行的行为系金融机构之间的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行为。即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双方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存在违反《同业业务通知》中关于“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及《 资管新规》中关于“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等规定,但 依据上述规定的内容、制定目的以及违反该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未认定相关规定为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特别是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2023年底为过渡期,允许在此之前的存量业务继续履行。本案泰安银行与营口银行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均于《指导意见》颁布前签订,而2018《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虽于《指导意见》颁布后签订,但系双方为履行上述两份合同而签订的从属性质的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泰安银行与营口银行签订的本案《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泰安银行关于上述合同无效的再审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从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看,泰安银行通过与营口银行签订2017《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其与案外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之间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及渤海信托与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的收益权,同时也包含债务人的履行风险转嫁到营口银行,同时取得3亿元转让金。又根据同时签订的2017《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在一年后将上述收益权及债务人的履行风险赎回,并 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转让金3亿元、支付转让溢价款,上述卖出回购行为对其并非不公平。泰安银行作为《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和该项信托的现受益人,要求营口银行在本案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分担因《资金信托合同》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2277号
裁判日期:2023年6月22日
朱奇慧
中国政法大学 本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硕士研究生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文丰投融资业务部专职律师
执业经验:
股权类:
•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码:3009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担任主办签字律师;
• 江苏某食品企业IPO项目、深圳某电子贸易企业IPO项目、深圳某跨境物流企业IPO项目,担任主办签字律师;
• 上海保利建锦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利集团旗下公司)多个地产并购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并担任主办律师;
•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16)部分信托、固有投资、优先股发行项目;
•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99)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369)2018年收购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 红杉资本、松柏投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96)、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项目;
• 泸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项目;
• 阿尔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6019)、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7480)成功挂牌新三板项目。
债券类及其他:
•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3年购房尾款ABS(及后续多次循环购买)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子公司“华泰资管-福州爱琴海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CMBS)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 重庆迪马股份实业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65)“中泰资管-SAC大厦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CMBS)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 重庆迪马股份实业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65)“中泰资管-迪马股份供应链金融1-N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应链ABS)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上海宇培(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ABN)设立后相关法律服务,并担任主办律师;
•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至今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永续中票、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多次注册及发行项目,并担任主办律师;
•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并担任主办律师;
•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上海鼎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龙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及多只产品备案登记,并担任主办律师;
• 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并担任主办人员;
• 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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