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资讯|信托与私人信托公司是一回事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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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UI学研社, Y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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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们在实操过程中,发现很多朋友会将信托(Trust)与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以下称“PTC”)相混淆。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区分二者,并对PTC有更深入的了解,笔者将从概念、常见架构、设立要求、业务范围、股东及董事任命、后续合规义务等几个部分介绍PTC。
PTC的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的是,PTC并不是信托本身。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legal arrangement),是指信托设立人(settlor)将其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利益,或为了促进某些目的,来管理和经营设立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信托财产)。为了明确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一般需要起草相应的信托契约(trust deed)。对比公司这种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公司的宪章性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对整个公司的运作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而信托的“宪章性文件”就是这份信托契约。
也就是说,信托受托人将会根据信托契约的安排,来持有、管理信托资产。
那么什么主体可以担任BVI信托的受托人呢?私人家族信托,通常会采用第三方信托机构或者PTC作为信托受托人(trustee)。根据1990年BVI的《银行与信托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规定,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在BVI内或从BVI开展信托业务,都必须持有信托牌照。即仅持信托牌照的机构可以担任受托人。但是,自从2007年《金融服务(豁免)条例》(以下称“《条例》”)出台后,BVI为信托业务从业者开了一个口子。在满足特定条件下,PTC可以豁免持有信托牌照。根据《条例》及其2023 年修订案,PTC的定义是:
(a)一间合资格的BVI公司;
(b)《BVI商业公司法》定义下的有限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担保有限公司);
(c)需要在其章程(memorandum)里写明它是一个私人信托公司。
现在,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选择设立自己的PTC代替专业信托机构作为其家族信托受托人。比起不熟悉的外国第三方持牌机构,客户更倾向于设立一个能由家族控制管理的PTC。
PTC作为受托人的常见信托架构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以下三种常见的信托架构来展示PTC与家族信托(以VISTA信托为例)之间的关系:
架构一:PTC股份直接由自然人/法人股东持有。
架构二:PTC股份由目的信托持有,一般由专业第三方机构担任目的信托受托人。
架构三:PTC股份由家族基金会持有。
PTC的设立要求及业务范围
PTC的设立有什么样的前置条件?以及PTC可以进行哪些业务活动呢?
《条例》对于PTC的义务要求是:
(a) 无论何时,PTC的注册代理人都需要持有第1类信托牌照(Class I trust license);
(b) 不可进行如下活动:
(i)向公众兜售信托业务;
(ii)除了无偿信托业务(unremunerated trust business)或关联信托业务(related trust business)外的其他任何信托业务。但是,请注意,自2023年《条例》修正案出台后,PTC也可以从事一些辅助性质的非信托业务,比如为自己开设银行账户,或者是担任非慈善目的信托的执行人(enforcer)。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需要关注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PTC设立主体的要求;
第二,PTC业务范围及限制。
对于设立要求,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虽然PTC本身被豁免信托牌照,但是它必须由一个持有一类信托牌照的BVI的注册代理人进行设立。就信托业务来说,我们可以理解PTC仅能从事私人性质信托业务,包括无偿信托业务及/或关联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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