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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托爆雷
300名幸福家庭梦碎中诚信托!新能源3号存在重大违法事实!
伍德财经 武德财经 2023-03-28 12:04武德财经 专业视角观察金融动态,不忘初心,为投资者发声。24篇原创内容公众号尊敬的研究员老师: 我们是中诚信托“新能源3号”信托计划委托人(C类,C2-C20委托人),新能源3号信托计划分为A、B、C三类,初始成立于2023年9月,总募资额约26亿元,到期日为2023年3月5日。目前,先期发行的约13.1亿对应的投资人已全部收回本金和收益,而后发行的12.9亿对应的投资人未收到任何本金及末期收益。该信托计划2023年3月5日已逾期,但直至3月14日中诚信托才向投资人单向发送延期通知,表示某抵押土地已于2月10日被郑州市无偿收回。后期12.9亿对应的所有投资人面临由于信托公司金融欺诈、未履行受托责任、风控缺位、管理失察所导致的抵押物全部丧失的风险。其后,投资人发现了更令人发指的情况:新能源3号C类2023年3月成立,信托财产为天津国瑞持有的上海国能的80%股权收益权,而仅2个月后,2023年5月中诚信托竟然未经委托人同意就擅自到工商部门单方面解除了该股权质押,导致信托的底层财产灭失。《信托法》是国家一级法律。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诚信托在“新能源3号”信托计划的产品设计及运作过程中存在产品设计绕开监管、信托合同造假、金融欺诈、巨额信托资金被挪用、单方面自行发布临时公告消灭信托底层资产、受托人拒不履行信托责任、标的资产丧失、抵押物灭失、质押物灭失、信息披露刻意隐瞒、不公平分配信托财产、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等多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如下: 问题一:信托产品设计绕开监管、层层造假,蓄意对委托人行使金融欺诈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为天津恒大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以下简称“天津国瑞”)持有的上海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国能”,后改名“上海恒驰”)80%股权收益权;融资款用于上海恒驰一期项目的建设、原材料及设备采购、研发费用等。中诚信托在进行销售推介时明确表示:上海恒驰预计2023年底建成,2023年新能源汽车销售收入20亿元,2023年40亿元;信托计划的退出款来源于上海恒驰汽车销售回款、天津国瑞回购款和处置抵押物;抵押物为恒大关联公司在天津和郑州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新能源3号”信托计划名义上是工商企业融资、投资于新能源汽车厂的信托,实质上却变相成为投资于房地产土地购置的信托,涉嫌严重违法违规:1、产品设计绕开监管、信托合同造假:该信托产品名义是工商企业融资,但涉嫌为房地产融资。当时用于购地的信托投资已经被监管部门禁止,而新能源汽车是政策鼓励的投资方向,挂羊头卖狗肉,为向房地产融资进行信托合同造假。2、金融欺诈、变相房地产融资:本信托总额度26亿元与天津和郑州抵押土地的出让金额度基本相近,信托资金的募集时间和抵押土地的交付时间基本匹配。3、还款来源造假:信托计划期限2年,如果真用于汽车厂的建设投资,通常建成后前几年为亏损状态,汽车销售回款如果作为信托计划的第一回款来源,无论如何匹配不了2年的信托计划期限。目前,汽车销售总量和销售总额均为0。前期投资人的收益来源,不可能来自汽车销售,而是随着抵押土地上的房产销售进度,逐步释放抵押物。中诚信托管理报告未对信托收入的来源做任何解释。4、始终未对还款来源作任何风险揭示及采取任何措施:信托标示还款来源的汽车销售回款为0,却始终未作任何风险揭示。汽车厂迄今未销售过任何1辆车,但中诚信托从未就此发布过风险揭示,如果是真实的新能源汽车信托投资,本产品在2023年当年就应提前中止。 5、派驻人员、证照监管皆为虚设:资金流转过程中,中诚信托未向上海恒驰派驻监管人员,从未就信托资金用于哪些具体工程、设备采购等作任何披露;反而,不管是产品销售还是信息披露,强调的都是抵押土地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销售状况。综上,本信托产品实质上是用于天津、郑州房地产项目的信托,而且是用于土地购买或置换了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开发商全部用信托资金购买土地,然后又把土地质押给中诚信托,开发商基本没有自有资金投入,把风险完全暴露给了信托计划的投资人。此为《信托法》及相关监管法规严格禁止,该产品合同造假,是对投资人的重大欺诈,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投资人面对被欺诈、完全不知情的风险。中诚信托应该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二:信托公司涉嫌配合项目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巨额资金挪用投资人在之前与中诚信托的交流中,中诚信托始终回避披露对资金流向和实际使用的监管情况。我们一直向中诚信托提出以下质疑:1、信托资金未投向信托标的:新能源3号的募集时间为2023年10月至2023年4月,至今无证据表明本项目资金是否实际投向汽车厂。中诚信托存在未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监管严重失职,同时涉嫌配合项目方将巨额信托资金非法挪用到项目方的关联公司恒大集团的房地产项目。2、信托资金流失,受托人未采取任何财产保全措施:若按中诚信托所言,新能源3号信托的资金被用于采购上海车厂的设备,但直至2023年9月天津国瑞出现违约之后,中诚信托却始终未采取查封上述设备的财产保全行动。鉴于中诚信托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根据《信托法》第22条,委托人多次强烈要求中诚信托应当提供账户及资金使用明细,以及设备及原材料供应商名录、合同、发票、资金流水等,以证明巨额信托资金的真实用途,但始终遭到中诚信托的拒绝和推诿。 问题三:信托计划底层资产混乱、标的资产丧失,未采取任何风控措施1、信托财产混乱,受托人肆意消灭信托底层资产、造成根本性损失:本信托产品底层资产十分混乱,信托财产不能确定、涉嫌造假。根据信托合同,本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是“天津国瑞持有的上海国能的80%股权收益权”,融资款“用于上海国能的车厂一期项目建设”。产品推介材料中写到,“在2023年上海车厂投产后,上海车厂公司股权价值有望不断提升,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的投资回报。”但投资者近期才突然发现,中诚信托竟然于2023年5月29日在官网上单方面发布临时公告,称“上海国能因车厂建设需要申请银行贷款,因银行融资安排需要质押上海国能股权......受托人配合天津国瑞解除上海国能80%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受托人肆意消灭信托底层财产,使信托计划失去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造成信托计划根本性损失,这在信托行业为首例。此举当然未经受益人大会同意及知情。以上均为重大违法行为。实际上直至2023年底,天津国瑞和上海车厂均未有任何车型投产,甚至没有任何车型通过工信部的入市审批。2、信托财产形同虚设,受托人任意造假、随意灭失多项质押物和抵押物:中诚信托在新能源3号推介材料中明确写到,“股权质押:天津国能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金驰生活服务(河南)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8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土地抵押:天津国能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天津滨海新区住宅用地、金驰生活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以郑州住宅用地提供抵押。”“保证担保:中国恒大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但至今,中诚信托未主张“天津国能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相关权益,涉嫌欺诈。另,2023年12月31日,中诚信托单方面在四季度报告中称,“2023年12月10日,受托人同意解除金驰生活服务(河南)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质押权......”作为受托人,不按照法规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未经委托人同意,视信托财产为无物、肆意损害信托财产。中诚信托配合融资方层层嵌套、层层设套,任意侵害委托人权益和利益。目前情况显示,多项质押物、抵押物均为受托人造假设立,并先后被受托人随意灭失。在面临重大风险时,如此多项质押物、抵押物,却形同虚设。中诚信托涉嫌严重欺诈和重大违法。 问题四:抵押土地存在明显瑕疵,抵押物灭失,造成重大损失1、受托人放任抵押物灭失:中诚信托称,2023年2月10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布公告,收回新能源3号信托计划抵押的6宗土地,并注销抵押权。被收回的抵押物是新能源3号信托三项保障措施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也被中诚信托认为是最重要的防线。所有信托财产顷刻化为乌有。这是中国信托行业第一起信托资产全然灭失的案例。2、受托人未作任何风险提示:据中诚信托近日在延期公告中解释,政府无偿收回土地的依据是恒大与政府签署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厂相关协议。该相关协议应在新能源3号成立前就已签署,但受托人从未对委托人作任何风险提示和披露。中诚信托若在尽职调查中已知该协议存在,则为对投资人进行欺诈;若不知该协议存在,则中诚信托未履行受托责任。中诚信托在对投资人进行产品推介时,未提示任何此类风险,出现风险后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此严重后果的发生。中诚信托对此重大损失负有全部责任。3、受托人未履行受托职责,却企图将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当抵押的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之后,中诚信托才向委托人发布临时风险提示公告,表示将由信托投资人承担抵押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的风险。中诚信托此举极为恶劣,不但未履行受托人职责、且滥用受托人权力,肆意侵害委托人利益。4、受托人放任其他抵押物流失:中诚信托在新能源3号推介材料中明确写到,“土地抵押:天津国能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天津滨海新区住宅用地、金驰生活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以郑州住宅用地提供抵押”。但至今,中诚信托未主张另一项抵押物“天津国能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天津滨海新区住宅用地”相关权益,涉嫌欺诈。 问题五:受托人未采取应对措施,不公平对待投资人1、未采取任何应对措施:新能源3号的信托合同约定:交易对手发生重大违约、重大情势变更或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中诚信托有权宣布信托到期。2023年底,上海国能就已发生严重情况变化;恒大集团于2023年6月开始就已经违约,且负面舆情不断,但中诚信托始终未采取任何应对措施。2、优先向部分投资人还款,利益输送:本信托计划A、B、C类对应同一信托财产标的,按法律规定为同权、同分配,其中C类包括C1-C20共20期。本信托合同约定,如出现重大风险,中诚信托应当将收到的信托财产公平地向全部投资人分配。但是,中诚信托不公平对待投资人,优先向新能源3号A类、B类、尤其是C类中的C1期投资人进行了分配,严重侵害了其他投资人(C2-C20)的利益。涉嫌利益输送。将提请监管部门予以调查,以维护全体投资人的公平利益。 问题六:信息披露刻意隐瞒,无风险揭示、预警及处理措施 中诚信托在新能源3号管理过程中,缺乏风险揭示,在项目进展严重背离预期及遭遇重大风险的多个重要节点,均未按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人披露有关信息及采取应对措施。1、信息披露一再拒绝、推诿,刻意隐瞒: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资金流转、抵押物和质押物、风险管理等关键信息披露不清,经委托人多次要求,受托人仍一再拒绝、推诿,刻意隐瞒。2023年底,天津国瑞和上海车厂没有车型投产,甚至没有车型通过工信部入市审批,严重背离项目计划。未予披露。2023年1季度,中诚信托没有披露季度管理报告。2023年7月开始,融资方恒大已经负面舆情不断,但中诚信托直到2023年10月15日才首次承认恒大经营存在负面问题,且未披露任何措施。2023年2月10日郑州市相关部门即公布了收回土地的决定,但直到3月14日,中诚信托才向委托人发送通知。《信托法》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中诚信托一再刻意隐瞒信息,违法违规。2、无风险揭示、预警及处理措施:当信托计划已经呈现风险,中诚信托理应依据合同及时采取措施。而实际情况是:中诚信托既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风险提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减少风险,更不用说采取果断措施阻止风险了。恒大集团是项目方的担保人。2023年6月起,媒体开始披露恒大集团财务危机,广大投资人纷纷主动与中诚信托沟通,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但直至2023年9月,媒体广泛披露恒大全面财务危机、涉及恒大诉讼由广州中院集中管辖,中诚信托不仅仍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风险,反而向投资人推送短信,声称“中诚信托作为一家负责任、有担当的中管金融企业,一直对存续的有关信托产品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并继续采取多种积极措施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无论市场如何复杂多变,我们有能力、有诚意、有信心一如既往,继续为客户提供稳健、安全、可靠的良好投资体验。”据中诚信托事后沟通,直至2023年9月22日,天津国瑞出现付款违约后,才于10月28日在广州对天津国瑞和恒大集团提起诉讼。而在此前的10个月中,先后出现投资项目失败和担保人出现财务危机阶段,中诚信托均未采取任何措施。假如中诚信托在2023年9月前能尽职调查到上海车厂一期的进展根本完全无法达到所谓的20-40亿元销售收入;假如中诚信托在担保人恒大出现财务危机后能立刻采取保全措施,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或者更换保全标的,投资人的利益本可以得到有效保障。正是由于中诚信托的一再失职,造成了最终抵押物灭失,导致信托财产、委托人利益严重受损。 问题七:中诚信托管理层失职失察,无视国家法律和委托人基本权益最为恶劣的是,在本信托计划的所有抵押物、质押物全部灭失殆尽之后,中诚信托管理层决策后直接单方面发布延期1年的公告,拒绝召开受益人大会。同时,不仅不依法主动信息披露,反而一再拒绝、推诿,拒绝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应披露的基本信息,拒绝委托人查阅相关信息,如信托计划尽调报告、评审流程、风控意见书、评审决议、贷后管理方案、期间管理报告、融资合同、划款审批,以及与融资方的交易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等。上述情况表明,中诚信托无视国家法律和监管法规,专业能力极低、管理能力极差、风控极不规范。尤其表现在出现风险事件后,不但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应对,反而置委托人的基本权益于不顾。在委托人提出合理关切时,不但一再拒绝、推诿,反而以恶劣态度虐待委托人。这一无视人民群众基本利益的观念,是导致信托财产和委托人利益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 综上,中诚信托在新能源3号信托产品中,涉嫌故意违规设计信托产品、合同造假、金融欺诈;配合项目公司之关联方挪用信托资金;在底层资产已经完全灭失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应对措施、不予信息披露;隐瞒抵押物重大风险;不公平对待投资人等。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最终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利益全部损失。《信托法》是国家一级法律。《信托法》第11条规定,当“信托财产不能确定”时,信托无效。《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此外,根据新能源3号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目前新能源3号信托产品已逾期,中诚信托明显存在多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却拒不偿还投资人本金和同期利息。鉴于在新能源3号产品设计、销售、管理、风控等各个环节中,中诚信托存在合同造假、金融欺诈、未尽信托责任、严重失职,导致信托财产严重受损。 以上是中诚信托在技术层面的违法违规,下面我再谈一下该机构在兑付危机发生后应对措施对投资人的感受:不担当,乱作为,转嫁矛盾,严重背离“四个意识”。在该公司单方发布的公告中我们看到的是中诚信托在危机发生后积极与政府沟通,与恒大对簿公堂,但对于抵押物灭失这一关键问题的描述是“恒大风险集中爆发,国家处理恒大问题的‘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导致处理查封抵押物进展缓慢”;关于抵押物被郑州市政府无偿收回是“政府相关部门收回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可能存在法律瑕疵”等的推辞,全文未提及中诚信托作为受托方在整个信托计划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如果我们不知道该机构违法违规事实,极有可能被其将矛盾转嫁于政府,造成“干群对立”,这与党和国家十八大以来倡导的“两个维护”、“四个意识”严重背道而驰。此项目涉及约三百名投资人,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我和老伴均已年逾古稀,投资款是我们一生的血汗钱和子女的积蓄,牵涉到几个家庭的幸福安康。在投资前,我们看中中诚是PICC背景下的专业投资机构,看中在其官网首页上滚动播放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党建引领下的企业文化。在我有生之年,如果是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有所牺牲,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我们不能容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出现如此不和谐的画面:公民的投资在中诚信托的配合下流入了私企的腰包,中诚信托获得了不菲的佣金,“皆大欢喜”;危机来临时,我们真正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却被中诚信托领导轻飘飘的一句 “投资有风险”而践踏。在国家金融维稳、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彻查中诚信托在这起“史无前例”的“信托计划失去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造成信托计划根本性损失”的事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新能源3号信托计划委托人2023年3月 追加内容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