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这种信托是主动管理型,不是资金池!
在随后的《执行细则》中,对资金池清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一是必须尽快推进清理工作,不许拖延,更不许新开展此类业务;二是不搞“一刀切”,各家信托公司要依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因司制宜”,自主自行制定清理整顿方案;三是不搞“齐步走”,不设统一时间表,不设标准路线图,各家公司要遵循规律,循序渐进,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引发新的风险。
2018年4月央行联合银保监会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资管新规”、“106号文”),其中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这次并不是针对信托公司,而是扩大到所有金融机构。因疫情影响,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3年底。
资金池信托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真正的银行,监管部门有资本充足率的考核。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要求在8%以上。而信托公司没有这项数据监管,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部门持续清理资产池信托,不少信托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就是因为“涉嫌违规资金池”。
近几年,监管部门如果把信托公司和资金池放到一起,大多用“违规开展”这个动词串起来。在监管部门对安信信托和四川信托的处罚中,都有“违规开展非标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这项罪名。如果时间再往前推一点,监管部门开具的罚单中有“存在非标资金池清理政策执行不到位”这条。
时至今日,已经没有信托公司发行资金池信托。换句话说:投资人现在买到的项目,都不是资金池信托。所以,当有投资人说他买到了资金池信托,信托圈内人感到很惊讶:哪家信托公司那么牛,现在还能发资金池?
主动管理型VS资金池不禁有人提出疑问:监管已经叫停了资金池信托,为什么很多信托公司还有那种底层不清晰的产品?答:监管叫停的是资金池信托,关我主动管理型信托什么事?
为此,信托圈内人查阅了多家信托公司此类项目的推介材料和信托合同,在此作个知识科普。
这类产品统一属于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可以看推介材料和信托合同上写明的资金具体投向,至少有大的范围或备选项目。
以部分项目的信托合同为例:
ZR信托某主动管理型信托合同
ZR信托某主动管理型信托合同
从信托计划的资金投向上可以看出,以上两个项目大的投向范围的,类型还不少。
ZR信托某主动管理型信托合同
这个项目的资金投向,包括了“信托产品”,而且后面还单独注明:可以通过认购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合同约定的标的。这里,不禁有人惊呼:好熟悉,我也有!
光大信托-光禄***债券1号
这是一款现金管理类项目的资金投资范围,都是中低风险的工具。
以上产品之所以称为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不称资金池信托,是因为它们虽然在销售时没有公布底层投向,但是有明确的投资范围,后续的资金运用是可以和底层资产一一匹配上的。
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和资金池信托的最大区别,就是看资金投向是否后底层资产一一对应。明面上已经没有信托公司可以发行资金池信托,但不排除有信托公司借主动管理型信托之名,行资金池之实。信托公司信息披露有限,投资人无法去核实具体投向,虽然怀疑,但没有证据。如果能正常兑付还好,一旦不能兑付,信托公司就会披露一一对应的底层投向,以证明不是资金池。这时,投资人就都知道了自己的底层投向。
主动管理类信托,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中承担了产品推荐、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
也许有信托公司在项目筛选、投资决策中存在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违规,但这也并不能否定底层资产的一一对应原则,也不能因此认定主动管理型信托就是资金池。这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因信托公司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等原因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信托公司进行赔偿,不能挪用其他独立的信托财产进行兑付,否则就是资金池信托。
遇到这种情况,也许会有人说推介材料没有说,合同上没有写,我什么不知道,我不认,我零过错,我不担责!信托圈内人想说的是:这是“知无买无”,明知它没有清晰的底层,却还要买它。哪个项目的投资人有过错?
P2P的投资人就活该亏损? 金交所和契约基金(非标)的投资人就应该被收割? JL信托松花江77号的投资人延期八年后就应该只兑8.82%? 华夏幸福信托项目投资人就应该延期8年? ……他们都没有任何过错,只是投资不够慎重,有没有过错和要不要担责是两码事。如果无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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