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托在我国的探索与尝试
“增进民生福祉,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是“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为维护特定人群的福利保障和身心健康,在《民法典》中提出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制度,但该制度的施行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现行的监护和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仍无法妥当地保护特殊需要人群的权益,他们的“幼育和养老”问题,也关系着每个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基于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和未成年人财产保障问题,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在我国现行的信托法框架下,引入特殊需要信托、发挥信托制度在补充监护制度中的作用、加大对身心障碍人群的监护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
一、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构建
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在设立之初,主要依托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而我国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为此,我国有必要立足于国情,探索本土化的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制度,让信托能够在特殊需要人群监护领域发挥信托模式应有的优势和功能。
(一)引入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以作为监护制度的补充
特殊需要信托具有普通信托的灵活性和多功能性,信托的财富传承、财产管理、安全保障和社会福利与公益事业的促进功能,与监护制度的需求不谋而合。第一,特殊需要信托一方面可以预防成年人在丧失行为能力后无人照顾,满足老龄化人口的需求,也可以消除当前成年监护对象不包括“失能”成年人的弊端;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在家庭成员去世后,身心障碍者成年后的生活可以继续得以维持。第二,特殊需要信托可用于满足身心障碍成年人的各种需要。在成年监护中,能够较好地为受益人提供教育、照顾及娱乐等多方面的服务,提高受益人的生活质量。第三,社会救助往往无法满足身心障碍成年人的全部需求,特殊需要信托通过对信托财产的运作,使其保值增值,从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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