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托主要业务有哪些?以及有哪些从业机构?
信托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是普通法中已完美建立的概念。信托依据双重拥有权的概念产生, 当中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授予受托人,而实益拥有权则授予受益人。在许多情况下,如在良好时机建立信托,往往较成立独立公司,更能满足资产继承上的需要。那信托公司主要是做什么的呢?接下来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
主要业务
私人信托在香港,财富和遗产规划服务主要由私人银行、独立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提供。由于客户需求、税务效应和历史性原因,很多客户都选择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信托。离岸信托并不受香港法律管辖,据反映,客户可以选择的离岸地有欧洲的泽西岛、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库拉索岛等。
信托机构的客户经理和顾问必须获得客户的足够信任和信心,客户才会将极为私密、敏感和机密的数据与客户经理分享,客户经理和顾问才能制定出最适合客户需求的信托结构。因此,客户经理和顾问的法律、税务、理财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是建立信托关系、树立客户采用私人信托来规划财富传承方案信心的基本要求。同时,还要求客户经理和顾问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因此,客户经理和顾问是信托机构竞争的关键因素。
私人银行、独立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这些合伙制组织模式的机构是最主要的私人信托业务机构,这些机构以其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服务,通过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以对离岸地法律、税务的深刻理解,以及与各类金融机构和定制服务供应商建立的良好关系,为客户提供适当且满意的定制化财富传承方案。
(二)退休金计划—强积金计划受托
强积金计划是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MPF)的简称。香港强积金制度是世界银行倡导退休保障的第二支柱。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协助就业人口为退休生活储蓄,香港于1995年制定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经过几年准备后,于2000年12月开始推行强积金计划。
强积金计划由雇主或雇员按月供款,在一定额度内可以享有税收豁免。香港的强积金计划分为三类,即集成信托计划、雇主营办计划和行业计划。
强积金计划发起人可以同时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申请注册强积金计划和基金,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对强积金计划及基金进行详细审核,重点在于审核基金是否遵循强积金法例,以及强积金计划的成员的权益是否能够在强积金计划和基金投资和管理方案中得到保障。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是强积金计划的主要发起人,其中汇丰银行和Manulife(香港宏利)分别占29.20%和19.10%的基金份额。雇主及雇员可以自由选择任一强积金计划和强积金计划拟投资的基金盂,并可以每个年度调整一次强积金计划和强积金计划拟投资基金的方案。信托架构是香港强积金的主要管理方式。经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核准,信托架构强积金退休计划中,受托人对强积金承担重大的受信责任,同时也承担退休计划整体的管理工作。
强积金的投资决策由基金经理决定,但受托人负有确保投资决策符合信托契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重大责任。此外,强积金管理局核准受托人对强积金计划的营销人员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三)单位信托(基金)
香港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ETF等也称作单位信托,是按照信托契约构建的一种集体投资形式,即由很多投资者将资产集中到一起,交由独立的投资经理进行专业管理。
香港最常见的单位信托结构是双方信托契约,从本质上说,信托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在一起,然后投资到具有特定目标的资产,如中国香港、新兴市场、美国、日本、欧洲市场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投资经理购买一篮子股票(或其他资产如房地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放入一个基金,投资者获得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成为受益人(即基金的单位持有人)。
信托结构的好处是,它可以让专业的投资经理全权投资相关资产,而这些资产由受托人代单位持有人在信托中持有,基金的认购者(投资者即受益人)获取相关权益。香港大部分零售基金和交易所买卖基金者都是采取单位信托形式。
(四)慈善信托
在香港,可用作慈善机构的架构有四种,即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慈善法团(注册公司)、依据《社团条例》成立的慈善社团、慈善信托、专门法规成立的法定组织。
与其他信托以离岸形式为主不同,香港的慈善信托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如著名的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就是香港最大的慈善信托之一。
根据香港信托人公会调查,香港一些富裕家族希望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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