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人:知情权的边界!
来源:上海信托圈
导读:投资人的知情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也是监督权落实的基础。赋予委托人知情权削减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委托人判断信托产品的风险和投资可行性。
资产管理信托:委托人知情权的边界!
资产管理信托委托人的知情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也是监督权落实的基础。赋予委托人知情权的目的在于削减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信托委托人判断信托产品的风险性和投资可行性,有利于监督受托人是否尽职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
知情权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2018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明确要求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必须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托公司产品投向多样,行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阐明了原则,而实际履行尚缺乏统一标尺。从近年来资产管理信托委托人知情权诉讼的请求内容可探知,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披露信托产品的资料完整性涵盖信托计划“募投管退”全周期受托人掌握的所有原始信息和资料,与信托公司义务履行存在冲突。同时在知情权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与知情权同等重要的利益如受托人商业秘密保护、其他委托人、交易对手等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受托人信托公司如何尊重与满足委托人合法合理的知情权?又如何同时有效平衡信托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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