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信托业转型难题:“拆除”慈善信托的税收障碍
中国银行保险报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信托业积极转型,各信托公司探索并尝试各类业务创新,在尝试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就破解信托业转型难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拆除”慈善信托的税收障碍
近年来,慈善信托因其突出的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法治化、规模化的禀赋和特质,成为我国公益慈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首次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2023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慈善信托备案突破700单大关,财产规模近40亿元。虽然慈善信托发展迅速,但其规模却远没达到许多业内人士的预期。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在提交的《关于出台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建议》中指出,根据目前相关规定,经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进行慈善捐赠时可以享受抵税优惠。虽然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功能作用相似,但目前一直未明确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已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信托的重要制约因素。
蒋胜男认为,我国尚未形成明确且明晰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体系,存在四种缺失。一是针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规定,企业捐赠,可以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进行税前抵扣,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纳税义务人则可享受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税前抵扣,但对于慈善信托则难以明确享受此项优惠。二是针对受托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根据《慈善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慈善组织具备公益性税前扣除的资格,而针对信托公司,在《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仅有原则性表述,没有操作性细则出台,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比照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三是针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慈善信托而言,则未明确受益人可以享受相应政策。四是针对慈善信托项目本身税收优惠制度缺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也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任何关于慈善信托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金融产品转让收益等增值收益,需对慈善信托项目征收增值税。
此外,蒋胜男还认为,因税收优惠政策缺失而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问题,还体现为信托公司无权提供可抵扣的捐赠票据以及慈善信托在各个环节承担多种税收负担两个方面。
针对上述现状,蒋胜男给出了七条建议:准予委托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信托财产部分;委托人在交付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时,无需就财产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实行慈善信托的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凭备案文件享受税收优惠;分别完善各类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不征增值税;分步推进落实慈善信托运行环节和支出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在实现社会公益功能方面本质上是一样的,唯一目的都是用于慈善。按照税收公平原则,不论是向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捐赠,还是通过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成立慈善信托,相关当事人应当享受与慈善捐赠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蒋胜男表示。
建立服务信托制度
除慈善信托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多家信托公司从多个角度大力探索服务信托。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服务信托符合我国当前私人财富高速增长、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等社会发展需求。服务信托因其兼具金融与服务属性的优势,已受到行业内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并已有所实践,但从制度及政策层面上需要有效引导。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方燕提交的《关于建立服务信托制度的建议》中详细指出,从现有产品类型来看,各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养老信托、物业服务信托等各类服务信托产品领域已经开展了有益探索。但相比庞大的社会需求,当前的信托产品无法发挥其应有功效。为充分发挥服务信托在我国私人财富管理及传承、养老、社区管理等诸多领域的作用,有必要结合现有经验,尽快建立服务信托的具体制度规则,引导信托公司服务信托类产品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服务信托发挥作用的业务领域主要包括银信合作类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等传统信托业务。此外,近年来,各家信托公司均在服务信托领域作出了有益尝试,部分头部信托公司在高频账户管理以及运营服务领域的服务信托业务规模已逐渐增大,比如,福利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清结算服务、消费信托、慈善捐赠、资管类小额信贷资产投放等商业场景,在这些场景中引入信托的托管运营服务功能,可以有效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方燕表示。
对于当前服务信托发展中面临的挑战,方燕表示,我国现有的信托法律法规偏重以投融资功能为核心的资金信托,服务信托的概念提出时间不长,业务类型与监管思路尚处于讨论与研究中,不充分的业务实践也不利于行业建立服务信托领域的展业规范。信托财产登记、税收优惠等基础性制度的长期缺失,导致服务信托成本较高,功能发挥受阻。《信托法》已颁布近二十年,受托人缺失的现象并不是因为制度缺失,而是因为制度执行缺位,许多受托行为均未纳入监管。单凭信托自行展业无法吸引企业进行自我约束,而消费者又属于话语权较弱或者不具备话语权的群体。政府管理部门或机构监管者应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制定一系列涉及受托行为的企业必须引入受托人的政策。从顶层设计出发,才能有效解决受托人缺位问题。
对此,方燕建议从五个方面进一步促进建立服务信托制度,包括:出台专门《服务信托管理办法》;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出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制定差异化税收制度;建立信托公司与社区、养老等机构联动的配套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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