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权益之信托金融消费者(一)
原标题:八项权益之信托金融消费者(一)
上周我们对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进行了整体介绍,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接下来我们将具体针对信托金融消费者,分期为您讲述信托公司如何保障消费者的自身权益。
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信托文件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或者将其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信托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及投资资产的比例范围;不得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信托公司营业网点少、销售人员少、地位位置多集中在一线发达城市,应大力发展无纸化、线上化、电子化签约认购流程,重点完善网上交易平台、移动端设备等电子设备技术,使金融消费者均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进行产品的签约认购流程,保证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过程能够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全流程电子化,避免出现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的情况和误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的情况。
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信托文件应当载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必备事项,并就信托当事人在尽职调查、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中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同时信托公司应明确表述在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时可选择的消费投诉渠道以及可以寻求的法律救济途径。信托合同中不得含有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如有免除或限制信托公司责任的条款及风险揭示条款,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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