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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风控标准“担保措施”的那些事 你搞清楚了吗?

2023-07-18 18:27:16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安得课堂:什么是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是指通过对特定金融产品结构进行设计和协议安排,确保债务人按时支付债务本息,以提高金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通常我们称之为增信措施或者担保措施。

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担保措施可以起到降低信用风险、提升信用等级的作用,因此被广泛运用于各类信托产品中。在信托产品中,担保措施的种类和形式很多,但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借款方按时还本付息,为还款来源提供保障。

信托产品主要的担保措施可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两大类。两者主要的区别是典型担保有具体的法律适用,其效力相对确定,而非典型担保没有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因此其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

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属于传统担保措施,以保证、抵押和质押为主。在信托产品中,以保证作为担保措施时,需关注保证人的设置、保证的内部审批程序;而以抵押和质押为增信措施时,需关注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可变现能力等。

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没有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主要系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设置,因此其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存在争议。非典型担保由于不具备典型担保的条件或内外部审批程序等原因限制而设立。信托产品中出现了以回购、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为代表的非典型担保措施。

各类非典型担保措施在非标业务中需关注的风险点有所不同。若以溢价回购作为其增信措施,需关注回购条款的设置,特别当涉及中外合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时,公司内部审批和外部审批是否合法合规将直接影响回购条款的效力;若以差额补足和流动性支持为增信措施,需关注差额补足义务或流动性支持义务约定的强制程度和差额补足的触发机制及其范围。

典型担保

1、保证

《担保法》中的保证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是否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信托产品中,保证人通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抵押作为担保措施的交易中,需关注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可变现能力。首先需确定抵押物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用于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抵押人合法占有且有处分权的财产。其次是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除了市场价格变化可能造成抵押物价格降低之外,还有多种因素会影响抵押物价值。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按照标的不同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信托产品中,质押主要有权益质押(如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股权收益权质押等)以及动产质押(如黄金质押)。

质押作为增信措施的关注点与抵押类似,主要为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应收账款质押为例,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是已经形成、合法有效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实质性抗辩权的债权。在实践中需关注项目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或者是否属于司法上认同的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谨防出现融资方伪造的应收账款的情形。

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由于担保方内外部程序等原因无法提供典型担保,或是本身不具备典型担保的条件,亦或是为实现出表、改善融资方财务结构等都是采用非典型担保的原因。目前信托产品中常见的非典型担保措施包括资产回购交易模式、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政府承诺函等,但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投资人需谨慎分析。

1、资产回购交易模式

资产回购交易一般是指投资方通过购买融资方持有的标的物,(例如,股权、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将资金交付给融资方,并约定融资方在一定期限内或一定条件触发时,按照约定溢价回购该标的物的一种融资方式。信托产品若以溢价回购作为其担保措施,需关注回购条款的设置。以股权溢价回购为例,由于溢价回购属于一种新型的担保措施,没有具体的法律适用,面临最大的风险是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股权回购条款一般规定在回购协议中,回购协议是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回购协议的有效首先不得违反《合同法》。此外,具体到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涉及到中外合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还需要关注公司内部审批和外部审批是否合法合规。其风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程序上不合法和内容上不合法。

2、差额补足

差额补足,一般在交易中作为一项保障措施,用于保障主权利人和主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主义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障义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行为。

差额补足和保证都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一种担保措施,但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在行权时点上,差额补足可以自行约定行权的条件和时点,不一定非要等到债务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进行补足;其次差额补足的有效性可以自行约定,不一定受到债权合同的影响;最后,差额补足的担保范围可以自行约定,一般只有本金和利息,不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力的费用。

3、流动性支持

流动性支持常见于结构化融资中,它是指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在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应转付至监管账户的期间内,原始权益人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未达到专项计划设立时设定的标准时,由签订《流动性支持协议》或《流动性支持承诺函》的流动性支持人补足基础资产回收款的信用增级措施。

流动性支持与保证最大的不同在于,保证是以一项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且以债务人信用违约作为触发条件,而流动性支持协议并非总是对一项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增信。在权益性融资中,投资方与融资方不存在一项到期必须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差额补足类似,流动性支持函的增信效果也需视流动性支持条款规定的详细程度而定,以其作为一项增信措施时,需关注流动性支持义务约定的强制程度及其触发机制和范围。在非标业务实践中,流动性支持函关于流动性支持义务的规定通常较为笼统,其增信效果与差额补足相比更弱。

4、政府承诺函

地方政府承诺函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外部增信手段。财政出具的承诺函、人大将债务本息偿付列入财政预算等各类政府承诺是在《担保法》禁止地方政府提供担保行为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类担保承诺。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地方政府以承诺函的形式为地方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了较多有形或无形担保,但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和国务院“43号文”的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平台公司融资安排中不允许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因此过去非标城投项目中常出现的政府承诺函,在法律上并不具备任何效力,基本不产生增信效果。

5、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是指资金以股权投资模式(增资或转让)进入贷款公司,但附带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贷款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

总体而言,担保措施作为信托产品设立和投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提升信托产品的安全,保证投资收益。实践当中,除常用的典型担保之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典型担保,未来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等多重增信措施叠加使用将成为趋势。在这里,安得在这里要提醒各位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担保措施需要做相应的分析与评判,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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