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称可代买“高收益”信托产品 购买失败且不还钱
来源:信托百佬汇
朋友称可代买“高收益”信托产品,购买失败且不还钱,利息损失法院怎么判?
委托朋友代买信托,这在现实当中是经常出现的操作。
如果购买失败且出现损失,应当如何处理呢?信托百佬汇记者查询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可供投资者参考借鉴。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倪灿提示称:“要注意有偿委托与无偿委托的差别。”
另有法院专业人士提示,在有偿委托他人时,尤其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形,可以书面形式对委托内容、委托期限、报告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权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明晰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当相对方出现违约时,便于及时主张权利。
案例回顾
张先生在聊天时得知王先生可通过私人渠道购买高收益信托产品。基于信任,张先生转款100万元委托王先生办理信托产品的购买事宜。
几个月后,张先生发现自己并未购买成功,王先生亦未将款项退还,故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办理费用并赔偿损失。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100万元委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原告张先生诉称,双方是朋友关系,王先生称可以通过私人渠道帮张先生购买信托产品,出于对王先生的信任,就向王先生转账100万元。后张先生得知,因王先生逾期购入,信托产品设立失败,公司已将100万元及手续费全部退还至王先生名下。但王先生未将此事告知张先生,并私自将此笔款项挪做他用。后张先生多次要求王先生立即还款,王先生写了欠款说明一份,承诺半年内还清。期限届满后,王先生仍未还款,故张先生诉至法院。
被告王先生辩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自己的行为只是朋友间的互帮互助,签订欠款说明是碍于面子,自己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王先生出具的《欠款说明》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因委托事项没有成立,相关款项已退回,且王先生已通过出具《欠款说明》的方式予以确认。现还款期限已届满,王先生逾期返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100万元委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本案中,据张先生陈述,基于对王先生的信任,未签委托订书面合同就支付了100万元的委托款。
法官在此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存在有偿委托与无偿委托之分。无偿委托对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而有偿委托在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等方面均赋予受托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因此,在有偿委托他人时,尤其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形,可以书面形式对委托内容、委托期限、报告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权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明晰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当相对方出现违约时,便于及时主张权利。
律师讲解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倪灿向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简而言之,有偿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要支付报酬的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倪灿律师提示称,“近年来出现很多案例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主要是关于委托理财。有偿与无偿最大的区别在于,如果因受托人过错导致委托人出现损失,除非是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损失,否则受托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毅表示,有偿委托与无偿委托主要存在两方面不同。
其一,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其二,对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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