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都包括哪些当事人?东莞信托为你解答
家族信托都包括哪些当事人?东莞信托为您解答。
东莞信托了解到,《信托法》第三条规定,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委托人是交付财产设立信托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具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委托人在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信托合同由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受益人的指定、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均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设计安排。
受托人:家族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相对应,是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管理信托财产、处分信托事务的人。目前,我国只有持牌信托公司可以担任家族信托受托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委托人指定的享有家族信托财产分配权益的人。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广泛,既可以是当下的人,也可以是未出生的人;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人,也可以是一个确定范围的人。但应该注意的是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受益人不能仅有委托人自己,应包括委托人之外的家庭成员、亲属,也可以是慈善机构。
除了信托当事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还可能涉及以下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监察人或保护人:为实现财产保护、传承目的,家族信托期限相对较长,为了更好的达成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初衷,保障信托长期稳定运行,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信托文件中可以将委托人信任的机构或自然人作为信托监察人或保护人,在委托人缺位的情况下,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执行信托事务进行监督或引导。
投资顾问:基于委托人需要,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指定其信任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就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顾问可以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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