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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报告之四:中国信托业(下)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中国四大金融支柱是什么风险

2023-07-20 14:13:27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中国资本市场报告之四:中国信托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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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人:杨宇东 顾问:邢成

调查组成员:朱兆荃 朱莉 项宗东

强化风险控制体系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公司作为现在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然而,虽然信托公司一方面享受着投资领域广、投资手段灵活的"特权",另一方面在我国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投资理财市场尚不发达,投资者投资理财理念尚不成熟的环境下,也承受着很多系统性的和非系统性的风险。因此,把"信誉"看作生命的信托公司如何建立一套高效、科学、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近几年来,国内信托公司对如何才能够建立起一套高效、科学、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了不断地探索。

目前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建立和健全一个立体交叉式的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在纵向上,加强机构组织建设,完善规范组织制度,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横向上,建立项目审核的三重风险过滤机制和项目的三阶段风险控制机制。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的2年零7个月里,共出台了48项内控制度,平均每20天就要出一个制度。

信托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在组织构架上真正做到以董事会为核心,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体系中最核心和本质的部分也是运行风险的评估、控制和规避。因此要降低信托公司的营运风险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降低项目的运作风险。按照项目运作的自然流程,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建立由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组成的三阶段风险控制系统以及由业务部门、风险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风险办公会议组成的三重风险过滤系统。(朱兆荃)

信托制度优势不可替代---访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博士

◆"一法两规"在适当时候确实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必要

◆分类管理对于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是个有益的尝试和突破

◆分类管理要具有可操作性,很重要一条是要建立一套相对严谨和较为科学的评价标准

回归本业二年优势显现

记者:从信托业规范后回归本业已有两年多,您是如何评价两年来我国信托业和信托市场发展的?

邢成:我国信托业从回归本业两年来的发展历程,成绩是巨大的,里程碑式的。首先信托公司发挥了它独有的制度优势。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等解决了大量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期或深层意义上所遇到的、很难解决的制度性难题,为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购并、收购走出困境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

其次,信托业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基础设施信托、公用设施信托、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信托等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多渠道的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以及推动地方经济金融体系合理化和多元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信托公司充分体现了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有的作用和功能,通过集合资金信托方式,为我国居高不下的储蓄余额找到了出口,同时也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使其分享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对于调整我国经济周期,刺激内需发挥了作用。

四是信托公司通过接连不断的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创造了很多业务模式和投资方式,在我国分业管理的条件下组合发挥了金融机构的合力作用。如通过银信、信证合作增加了理财业务、中间代理业务,有助于银行调整存贷比例和资产结构,探索信贷资产的信托化、证券化。

因此,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其制度优势是显著而不可替代的。当然,信托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全面、历史地去看待。

法律环境有待健全完善

记者:在本次信托业调查中可以感觉到,信托业界非常期待尽快完善现行政策法律环境,完善与信托法有关的配套制度,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邢成:我觉得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在信托公司在具体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在这些困难中有很多与现行的政策和制度直接或间接相关联,于是大家不约而同地把焦点集中在政策体系上。再一个原因是主要在现行法规上,主要是"一法两规"。我认为应该客观地、现实地认识"一法两规",即它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从主体和主流看,"一法两规"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整个行业发展的正面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但是,在"一法两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于长达8年的漫长周期,对信托业在我国具体发展过程中,外部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所出现的新问题在判断上有一些偏差,加之制定出台两个管理办法的时候,也有各种利益主体的影响或干扰。在这种条件下,监管部门为尽早出台有关管理办法,使信托公司尽早开展信托业务,作为当时一个现实的选择,而做了一些妥协。因此,即便是在有些条款中有不尽人意或不尽完善之处,但毕竟对信托公司尽快开展本源意义上的信托业务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政策框架和制度框架。

这也引申出我的另一个观点,即"一法两规"在适当时候确实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必要。"一法两规"并非完美无缺,确实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使它与信托公司发展的要求、与信托业的特点更加吻合和贴近,对信托业务的发展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这项工作应抓紧推进和实施,越早越主动。

信托公司只要炼好内功

记者:除了法律和制度建设外,实行分类管理也是信托公司非常关心的问题,请谈谈您的看法?

邢成:分类管理作为监管部门改革监管模式,调整监管思路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和举措,我觉得对于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是个有益的尝试和突破。分类管理对于促进一些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水平较高、风险管理较好的信托公司快速前进、超常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相反对于一些违规、经营不规范或者是风险较大的信托公司也可使其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最低的范围之内,避免由于极少数信托公司的负面影响一个行业的发展速度。这就是推出分类监管的初衷和意义。

但是从可行性和操作性上来说,也是我们特别应关注的。一个好的制度出台,需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必须符合信托业发展的现实状况。我认为分类管理要具有可操作性,很重要一条是要建立一套相对严谨和较为科学的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标准当然不应该完全照搬商业银行五级分类的标准,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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