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信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将自动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控制 信托行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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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行为说”在突出“信托财产转移”这一点上更为激进,认为信托关系围绕信托财产而展开,若财产未发生转移,则讨论信托无意义。两种学说的核心都在于解释信托财产转移与信托成立之间的关系,因此,要分析信托行为的构造,也必须从这一点出发。
信托行为与财产转移行为关系的辨析。复合行为说、单一行为说虽在信托行为的具体构造上主张不一,但是两种学说都认为信托行为应产生信托财产转移的物权效果。换言之,委托人若未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则信托行为不能成立或生效,信托关系也因此无法形成。
因此,信托行为进入信托法领域后,其演变为一种与债权行为相结合的物权行为,“所有权转移”的内核未发生改变。信托的设立与财产权转移之间的关系是信托行为识别的关键点,体现了信托行为的性质。
信托行为的成立若要求财产权的转移,则信托行为的性质为“要物”行为;信托行为的成立若不要求财产权的转移,则其性质为“非要物”行为。信托行为的“复合行为说”和“单一行为说”都主张财产转移行为,无疑是将信托行为的性质定性为“要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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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为在19世纪的提出就是为了解释动产的让与担保问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自是当然。信托法中的信托行为继受了该模型,因此,信托行为的“要物”有其历史延续性。
然而,随着信托的发展,信托行为的“要物”仍然是必要的吗?信托行为的“要物”的逻辑是什么?在现代信托中,若是信托行为“逻辑”不复存在,那么,信托行为的法律构造应是什么?
信托行为要物之无偿行为人保护逻辑的批判。一般而言,他益信托使受益人获得利益而不负担义务,可以说,原则上设立他益信托的行为是一种无偿行为。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信托是礼物,本质上是一种赠与,只是因为赠与时间延伸到未来,所以需要信托这种管理机制。
信托行为系无偿行为,信托行为“要物”的逻辑之一为法律为无偿设立信托的委托人提供特殊保护,即赋予委托人在与受托人达成合意后仍拥有最终决定信托命运的权利一一或以转移信托财产的方式使信托成立或不转移以示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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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偿行为,理论上认为法律应当介入,对无偿行为中的义务方进行保护,以此平衡义务方与受益方的利益,如“无偿行为应在拘束力、注意义务的标准等方面得到特别对待,以免无偿行为人承担苛刻的法律后果”。
信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将自动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控制,受益人则因信托法赋予的权利而处于信托关系中的核心地位。
因此,如法律对其他无偿行为如使用借贷、消费借贷中的义务负担方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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