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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遗嘱信托 信托行为有哪些
原标题:民法典新规则解读:遗嘱信托
【全文】 第1133条第4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王律解读: 关于遗嘱信托,此前的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该款规定的遗嘱信托,不仅将信托法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有效地衔接起来,而且体现了立法与司法的实时互动。 遗嘱信托是家庭信托的一种类型,起源于欧美国家,在西方被称为“坟墓里伸出来的手”,即委托人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在其去世后仍然按照其生前意愿操控其财产,具体是指立遗嘱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他特定目的,在遗嘱中载明其去世后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受托人处分或管理,受托人按约定的条款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的法律行为[1]。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信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第13条第1款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由此,立遗嘱人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时,其行为实际包含两项民事法律行为,一是立遗嘱行为,二是设立信托行为。为使“设立信托行为”有效,立遗嘱人首先就必须按照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完成“立遗嘱行为”,具体说来: 首先,立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立遗嘱人只能就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立遗嘱。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由此,立遗嘱人不能把不属于其或其无权以遗嘱处分的财产列入遗嘱财产之中。 再次,立遗嘱人可以自书遗嘱,可以打印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遗嘱,也可以公证的方式或者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在自书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立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在打印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上应当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在由他人代书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上应当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应当在遗嘱上签名;在录音录像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录像中应当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立遗嘱的年、月、日。如果需要制作公证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则应当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最后,遗嘱不是在立遗嘱人受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立,遗嘱不得伪造、不得篡改。民法典第1143条第2、3、4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虽然遗嘱成立,但遗嘱要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始得生效。信托法第13条第2款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在立遗嘱人死亡前,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立遗嘱人可以通过修改遗嘱的方式指定其他人为受托人。但在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则应当按照信托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如果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代其选任;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选任受托人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来选任受托人。 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中指定的或者另行选任的受托人承诺接受该委托的,由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方得成立。为了满足信托行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遗嘱中,除了应当记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对遗嘱内容要求的一般事项外,还必须记载信托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如果信托财产不予明确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确定或不清楚等,都会导致信托无效。如果出现此种情况,立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设立信托的目的就难以达到。概言之,遗嘱信托的遗嘱,应当符合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规定;遗嘱信托的信托,应当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在遗嘱信托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一是委托人,也就是立遗嘱人(被继承人);二是受托人,也就是遗嘱执行人;三是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也可以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从类型上看,遗嘱信托包括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两种,前者主要是为了实现立遗嘱人(被继承人)的意志,内容涉及税款与债务清偿、遗产分割等;后者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内容侧重于管理遗产等。 【作者简介】 王冠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 【注释】 [1]参见马海蓉《论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继承中的应用》,载《法制博览》2018年6期。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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