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险半年领三张监管函 信托投资保险销售闯红线 紫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60号)披露,在2017年10月银保监会派出检查组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金财险”)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紫金财险存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管理不规范、股票投资执行控制不严格、未按规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审计和投资决策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银保监会对紫金财险提出责令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业务和股票投资业务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间3个月内不得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和股票投资等监管要求。
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发现,保监会2月13日、1月23日分别下发的监管函〔2018〕20号、监管函〔2018〕4号均针对紫金财险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监管要求。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20号)指出保监会随机抽检了紫金财险152个备案产品及相关材料,发现其中29个产品存在问题,问题数量合计45个。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4号)显示,2016年7月至8月,保监会授权江苏保监局对紫金财险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紫金财险存在销售过程如实告知不规范、业务宣传与实际不完全相符等问题。
信托管理不严等4问题被监管
6月28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60号)指出,2017年10月,银保监会派出检查组对紫金财险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紫金财险存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管理不规范、股票投资执行控制不严格、未按规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审计和投资决策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对紫金财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责令紫金财险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业务和股票投资业务进行全面整改,期限为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和股票投资。
二、责令紫金财险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三、紫金财险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资业务决策运作机制,加强投资执行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风险意识,确保风险管控机制有效执行。
银保监会要求紫金财险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书面报告,银保监会将视公司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附件
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2017年10月,我会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管理不规范
1.内部评审程序不清晰。紫金财险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评审审批流程缺少制度规定,审批流程及标准不统一。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之前未完成正式内部信用评级报告。
2.法律风险管理薄弱。对紫金财险投资的多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内部或外部专业律师未出具法律意见书。
3.存在应报告未报告事项。紫金财险投资的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监管规定需要报告的情形,公司未在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中国保监会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第十一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
二、股票投资执行控制不严格
1.集中交易室管理薄弱。紫金财险集中交易室门禁管理松散,未安装监控设备,其他人可以随意进入。交易人员移动通信工具未实现集中保管。
2.投资交易信息管理不严格。紫金财险未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程序变更管理流程,未建立对变更管理控制的监控流程;估值系统未按紫金财险投资交易系统安全管理要求设置密码,实际密码策略薄弱。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保监发〔2015〕114号)第六十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第十五条规定。
三、未按规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审计
紫金财险2015年、2016年未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
四、投资决策机制不完善
部分重要投资决策没有书面记录,紫金财险投资管理委员会通过邮件形式同意多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未形成正式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保监发〔2015〕11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152个备案产品29个被查出45个问题
2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20号披露,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63号)工作部署,银保监会随机抽检了紫金财险152个备案产品及相关材料,发现其中29个产品存在问题,问题数量合计45个,主要包括条款要素不完备、险种归属不当、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未正确引用相关标准、费率表内容不完备、费率调整系数无上限、精算报告费率定价不合理、可行性报告不完备等问题。
上述产品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银保监会对银保监会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紫金财险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修订工作。
二、紫金财险应立即进行产品全面自查和认真整改,40日内将自查整改情况及问题产品修订情况报送银保监会。
三、紫金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产品管理制度流程,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销售过程如实告知不规范、业务宣传与实际不完全相符
1月23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4号)显示,2016年7月至8月,银保监会授权江苏保监局对紫金财险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紫金财险存在销售过程如实告知不规范、业务宣传与实际不完全相符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银保监会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宣传真实合规。紫金财险应进一步加强对电话销售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力度,真实、客观的向消费者宣传公司政策,履行销售过程如实告知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合规经营意识。紫金财险应建立健全销售质检和客户回访制度,确定合理的人工复核和抽查比例,加强对员工销售行为的考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加强责任追究,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三、认真开展自纠,防范潜在风险隐患。紫金财险应全面排查电话销售业务,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银保监会要求紫金财险于2018年2月9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上报,2018年3月31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银保监会将视公司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附件
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2016年7月至8月,我会授权江苏保监局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宣传与实际不完全一致
紫金财险在公司背景介绍、路救基金运作模式、“人伤无忧”特色服务等方面的宣传与实际不完全一致。
二、回访、呼出不符合规定
紫金财险部分保单未按规定在72小时内进行回访、部分续保业务首次呼出时间早于保单到期日40天以上。
三、坐席表述与公司电销表述模版不符
紫金财险坐席在销售开始时未按照总公司统一的表述表明销售人员身份。部分坐席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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