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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的定位和研究范畴 信托的投资领域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2023-07-22 03:17:33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法的定位和研究范畴

原标题:信托法的定位和研究范畴

信托法的研究范畴主要有四个方面:民事信托(民法),商事信托(商法、金融法),慈善信托(社会法),以及涉及对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监管和规制的领域(经济法)。过分强调学科的划分,加上研究者画地为牢,各自为战,导致我国信托法的研究处于比较薄弱的境地,无法形成系统的话语体系和解释理论。中国信托实务的发展某种意义上已经走在理论的前面,信托法的研究者应正视实践的需求和创造,提炼司法案例所确立的规则,梳理相关法理,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信托法在我国真正落地生根贡献心力。

民商法和财产法

按照传统的划分,民法可以分为物法和人法,财产法应属物法无疑。但是,现代社会中,由于财产形态的变化,财产法是一个比物权法更广泛的概念,股权、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以及其他的新型财产权就无法用物权法的理论去解释,无法用债权/物权二元划分的逻辑体系分析和容纳之。《物权法》颁行之后,立法之前的“物权法还是财产法之争”似乎尘埃落定。人们一提到财产法就想到物权法,最多在加上债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等,我国的民商法的研究范畴中,关于财产法的规则体系、基本原理的研究仍属被忽视甚至被漠视的部分。

财产法、财产管理法

在传统的民商法领域中,强调意思自治、所有权绝对和自己责任的原则。但是,在广义的财产法领域中一个新的领域的重要性逐渐凸显,这个领域可以被称为“财产管理法”,更准确地说,是管理他人财产的法律领域。这个领域有三个抽象构成:第一,根据意定而管理他人财产事务的法律领域:这个领域包括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的众多关系——代理、行纪、居间、合伙、公司、信托等;第二,是根据法定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领域,包括法定代理,监护和其他的法定财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等);第三,无因管理。财产管理制度的核心自然是意定的管理他人财产制度。意定的财产管理制度至少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第一,双方的关系不对等,一方对另外一方存在信赖(依赖)关系;第二,管理事务的人对事务管理有裁量权,对他人的财产和法律地位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三,为了避免管理人滥用裁量权,避免利益冲突,法律要求管理人要“为了别人的利益管理事务”,管理人应当承担“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等法定义务。

财产管理法和信托法

在管理他人财产事务的众多法律领域中,信托法具有代表性。信托法虽然是英美法的制度,因其在财产管理方面的极大灵活性和便利性,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的影响。不少学者担心,信托法之基础是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是衡平法中的良心和道德观念,在欧陆成文法系特别是我国这样缺乏衡平法基础和民众认知度的国家,无法有效地与本土制度做到无缝衔接,发挥其社会功能。但是在实际上,很多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引入了信托法制度,《法国民法典》加入了信托制度,《葡萄牙民法典》中在继承部分有类似的制度,拉丁美洲的不少国家都存在信托制度。东亚文化圈的日本早在1922年就引入了信托法,随后韩国、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先后引入,我国基于商业实践的需要也在2001年颁行了信托法。到目前为止,我国信托法虽然还存在着各种不完善的地方,其在商业领域、社会领域均已产生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担心丧失衡平法的信托能否成功移植是不必要的。衡平法所代表的不是抽象的道德观念,而且,信托法在今天已经不再特别强调其道德基础,信托法中的信赖不再仅仅是道德的,内心的信赖,而是对制度的信赖,因此对于衡平法传统的移植并非绝无可能。目前我们所能做到的首先是借鉴衡平法所代表的公平救济理念和务实的救济制度,使信托法所构建的财产权结构真正实现。之前,公司法上的财产权结构已经超出了民法的物债二分的调整范围,从来没有说公司法和我国的法律体系“水火不容”。没有必要强调信托法的异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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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和社会法

信托法除了作为一种民商事法律制度之外,还能起到重要的社会功能。目前学界重视的是信托法之交易法侧面的研究,重视信托法作为一种商业制度的重要作用,但其在社会领域所能发挥的巨大功能为我们所忽视。其一,慈善法作为调整第三领域社会关系(the third sector)的基本法,信托法理在慈善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其二,我国社会基金(非商业目的基金,包括“五险一金”、公共维修基金、企业年金、公益基金等)管理领域,信托法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社会基金余额非常巨大,且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基金财产归属不明、法律关系不明、责任主体不清、管理体制混乱、监管不力,导致管理效力低下,制度目的无法实现,产生基金被挪用、滥用和浪费等严重后果。目前在该领域内,不仅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更极度缺乏体系化的法律原理作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础。

挖掘信托法在社会基金管理方面的重要功能,规范社会基金的管理体制,是创新型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

第一,从宏观上看,在社会基金管理领域,由于立法和理论研究的欠缺,社会实践无法突破法律的局限而正常运作,因此,对社会基金管理法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面对新的社会现实,需要突破民商法和社会法的研究各自孤军作战的现状,对新的研究范畴运用新的视角和新的方法加以关注。这种研究涉及信托法和社会法的基本理论。通过对社会基金信托的系统研究,实现民商法理论和社会法理论的整合和现代化。第二,从微观上看,应对民商法(信托法)和社会法领域的很多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例如,对社会基金财产性质和归属的研究(信托财产);对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研究(信托受托人);对基金管理体制法律框架(法定信托)的研究等。这些研究对象均需摒弃民商法和社会法各自的门户之见,运用综合的方法,从崭新的视角进行研究。欢迎订阅赵廉慧教授的高端严肃不媚俗的信托法研究公众号:trustlawinchina.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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