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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与推介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信托行为涉及的关系人

2023-07-24 01:49:41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公司与推介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原标题:信托公司与推介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多年以来,由于信托公司自身的直销能力有限,委托金融机构作为推介机构代为向投资人(文本所称投资人系指委托人/受益人)推介信托产品是常用的销售办法。有时,金融机构本身与其所推介的产品有着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甚至该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金融机构“自己的产品”,这也是金融机构担任信托产品推介机构的一大原因,比例亦不在少数。

调查发现,由于信托公司对推介机构的监管能力有限,推介机构又以业绩提成为导向,推介机构主导的销售环节往往乱象横生,常见的情况有:

违反私募原则,公开营销宣传未充分审核投资人的资格未充分介绍信托产品,对风险揭示条款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超越推介材料中载明的内容,甚至篡改推介材料,虚假、夸大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向信托公司提供的投资人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未留存推介过程中的音频、录像资料违反面签原则,投资人签约时未按照合同约定手写风险提示条款,甚至私自更改合同条款转委托其他不具有推介资格的机构销售信托产品推介机构工作人员以销售信托产品为名,实际误导投资人购买其他产品等如果信托产品正常兑付,上述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果不明显,一般隐而不发。一旦信托产品出现兑付风险,上述问题导致的后果就会集中爆发,引发各方主体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承担的争议。主要是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推介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认定及承担信托公司与推介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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