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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7〕37号《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全文) 信托基金收费管理办法全文最新

2023-07-24 08:47:54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银监发〔2017〕37号《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前款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慈善信托名称;

(二)慈善信托目的;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六)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八)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九)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七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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