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管理信托和主动管理信托的分类有哪些?三大信托业务分类是什么? 信托业务分类三大类是什么
银监会近日下发《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随该文件一并下发到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简称“《分类说明》”)中,监管机构明确了信托主动、被动管理业务划分标准。
《分类说明》明确,主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被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不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而是根据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权限的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而被动管理型信托应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信托公司有权利对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
(2)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
(3)信托公司仅依法履行必须由信托公司或必须以信托公司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4)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实际存续状态转移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对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的分类提供标准的尝试,一直都在进行中。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0月16日发布的《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这样区分:“信托机构在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承担积极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为主动管理信托,“信托机构在履行管理职责中,自主聘任投资顾问等代为处理相关信托事务的,仍可划分为主动管理”;而被动管理信托则是“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不承担积极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已经初步厘清了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的区分标准。
区分二者除了在监管上的功能之外,主要的动因是厘清受托人在信托管理当中的责任。这里涉及的核心法理问题是:受托人能否在信托文件中通过约定的方式限定自己的责任?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为法定义务。但是信托法关于受托人义务的规范是任意规范,可以通过约定加以变更(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因此,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中约定受托人只限于承担消极的功能(保管,分配等),信托仍然是有效的。不能简单的因为受托人没有承担积极管理功能就否认信托的有效成立。完全作为通道的被动信托仍然是信托。
作为信托关系,受托人可以以约定对抗参与具体约定的委托人。但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是分层的信托,劣后的委托人通过约定保留信托事务的管理权和决定权(或者以投资顾问的身份介入)的,关于受托人责任的约定只能对抗劣后级的委托人,而不能对抗作为普通投资者的优先级委托人。
而且,在外部关系上(如对交易对手),责任主体依然是受托人。
三大信托业务分类及未来趋势信托业务分类伴随着行业发展一直处在不断演进中。自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以来,新的信托业务三大分类,即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已初步成型。
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主要是从委托人目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的维度进行分类。资金信托服务于委托人的财产保值增值目的,受托人提供的是与财产保值增值相关的服务,但受托人扮演的角色包括主动及被动两类;服务信托满足的是委托人在财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保障、传承、分配等非保值增值方面的财产管理需求,信托公司只提供财产的事务管理服务;公益慈善信托满足的是客户的公益慈善目的,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和执行慈善项目。上述三大信托业务分类可以统一在信托目的的逻辑之下,即最上层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下再按照信托目的的不同,分为以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资金信托和以财产流转、安全保障、传承等非保值增值型需求为目的的服务信托。
从信托本源功能的角度对业务进行分类,这样一方面实现与资管新规的衔接,另一方面避免将所有资金信托等同于资产管理产品,突出信托在服务和社会方面的功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监管逻辑和指导方向的转变,为信托转型及作为独立子行业持续发展指明了路径。不过,考虑到信托业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资金信托和服务信托本身就存在交叉,未来具体推行并进行分类监管中仍有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以利于更好地发挥信托功能的优势。
一是资金信托与服务信托的区分问题。由于资金信托中可能包含多种服务,而服务信托可以资金形式设立,所以未来在实操中必然会遇到混合型的、归类难的业务,这就需要明确分类的首要和次要依据, 清晰定义业务的边界,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
二是通道类事务管理信托的归类问题。从信托目的的角度,以投融资为目的的通道类业务符合资金信托的定义;但从受托人服务内容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提供的主要是财产监督及运用方面的执行性服务,属于服务信托。如果把这类通道类业务全都归类为服务信托,那么就意味着他们不需要受资管新规的约束,这不符合资管新规的初衷。但如果不区分业务的具体性质,将这些通道类业务全部归为资金信托业务也存在不合理性。
三是资金信托产品的分类有待根据信托特色进一步细化。比如,固定收益类资金信托包含非标债权和标准化债权,笼统分为固定收益资金信托无法反映资金信托的风险差异。再从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和角色来看,资金信托业务还应区分为主动管理型和被动管理型资金信托业务。四是财产权信托的分类问题。财产权信托如何按照三大业务进行分类也是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资金信托业务及资金信托产品的定义都明确了信托财产为资金形式。因此,财产权信托不应属于资金信托业务,应根据信托目的,归入服务信托或公益慈善信托之列。
新的三大信托业务分类为信托公司指明了转型的方向,面对新的转型窗口期,信托公司不再观望,通过充分挖掘信托的灵活性优势,创新性地设计了各类信托产品,以求在行业洗牌加速时期,实现自身的弯道超车。以服务信托为例,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服务信托产品类型包括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信托、家族信托等。据统计,截至2023年11月,共有36家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的项目规模约为10296.76亿元,占总规模的51.36%,占据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半壁江山。
结合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方向,预计未来信托业务创新趋势将有四个方面:
绿色信托。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是信托公司服务绿色产业、服务实体经济绿色发展的新时代要求,也是信托业深化转型发展的重要趋势和方向。依托灵活的信托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可以综合运用多元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实践,持续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在实践方面,各信托公司也充分发挥信托优势,通过绿色信贷、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产业基金以及绿色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参与绿色信托业务实践。随着信托业首部绿色信托自律公约《绿色信托指引》的发布,绿色信托业务的发展将会更加规范,蓝海效应更加明显。
涉众资金管理信托。涉众资金管理信托是指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中引入信托机制,由信托公司等受托机构(以下简称“信托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担任受托人,以实现涉众性社会资金的独立、安全、长期保管并按照委托人意愿安全运用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预付式消费资金、分享经济业态的押金及预收款、物业维修基金、社会保障与公益慈善资金等领域。当前,我国信托公司可参与的涉众资金管理信托仅涉及慈善信托、企业年金等相关业务,因此,未来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数字资产信托。随着金融科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资产将会迎来更加蓬勃的发展,其资产管理需求也会不断加大。而信托作为天然的财产隔离工具,可通过将数字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有效分离,从而实现对数字资产的有效管理,为数字资产的价值赋能,实现“数字+金融”的协同发展。站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起点,各信托公司应在深化转型进程中,以数字金融发展为契机,依托信托制度优势及信托功能拓展,结合信托财产权属制度安排的开放性和结构性设计,以数据和资本为关键生产要素,提前布局数字资产信托转型,不断创新信托服务商业模式。
永续债信托。永续债业务由于期限长、可计入权益、可优化企业资金结构、改善资产负债率、化解企业短期流动性压力、不稀释企业股权或者经营权等优点,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创新渠道和服务实体经济工具。然而目前,虽然已有部分信托机构开展了相关业务,但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其开展经验仍有不足。未来,永续债业务需求将会持续增加,信托公司应主动入局永续债市场,积极布局,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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