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遗产继承制度介绍:遗嘱执行人和遗嘱信托受托人 信托相对于遗嘱的优势表述
作为中国涉外律师,多年从事跨境家事法律业务,但主要还是帮助外国人处理境内事务和资产比较多。但执业过程中,也经常碰到境内人士咨询如何处理境外遗产的相关问题。我们的公众号之前有发表过介绍境外遗嘱检验程序的制度。这篇文章,我们介绍美国遗产继承制度中关于遗嘱执行人和遗嘱信托之受托人的相关规则。
就比较法而言,中国继承制度与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最大不同在于,后者在处理遗产的过程中,以法院和遗嘱执行人为枢纽。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和职责至为关键,而中国的继承程序中并不常有法院的介入,也没有遗产管理人太多的发挥空间(这一点在民法典施行后能有多大改变,还要拭目以待)。还有,普通法系因为信托的发达,在遗产案件中,常见遗嘱信托的身影,而在国内则几乎难觅其踪。
一、概述
一个人离世而去,却会留下一堆身后事:收集其资产、处理商业事务、清偿债务、税务申报以及按照其遗愿分配其遗产。这个人当然就是被继承人。这些事务和活动通常是由一个负有信义义务的人代为履行,这个人身份通常是遗嘱执行人(很多司法管辖区称为个人代表personal representative)或信托人。
在展开后续文字之前,我们先来熟悉一些常用的词汇的含义,方便理解相关制度。
受托人(fiduciary) - 通常是指为他人利益而行事的一个自然人、银行或信托公司。 信托人、遗嘱执行人和个人代表都可以被称为受托人。信托委托人(grantor) -(信托委托人或设立人在英文中对应词汇较多有的叫grantor、Settlor或trustor)是指把财产移转给信托人(trustee)并有该信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条款持有或所有的个人。就税收领域,这个词亦指因信托收益而被课税的人。容易搞混淆,但的确是不同的概念。立遗嘱人(testator) - 指订立了遗嘱的自然人。受益人[1](beneficiary) -指有权获得遗嘱或信托项下之利益的人;其或者立即取得财产的权利,或因财产被信托持有而在以后取得财产的权利。信托人(trustee) – 指为他人利益而拥有财产之法律权属并根据信托条款行事的个人、银行或信托公司。实践中,一个人可能同时是一个信托(生前信托或遗嘱信托)的信托人和受益人。实践中,非专业人士对这个可能容易产生困惑。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