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 家族信托的传承利器 信托公司税务筹划
编者按:现阶段家族信托在税收上的意义在于,首先隔离信托财产与家族其他财产的法律以及税收风险;第二在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海外移民计划的时候,可以隔离目标国的遗产税风险;第三在国内税收上,目前有隔断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作用。
原标题:家族信托的国内税收现状 中国外贸信托《财富系列讲堂》第二季
中瑞税务集团合伙人 赵岩
说到税收,我们需要先了解中国当前税收征管的特点,总体来说分为:重交易轻保有,以间接税为主体,“以票控税”为主导思想;重企业轻个人,以企业为纳税主体或征管渠道,对分散纳税主体倾向于代扣代缴;重征管轻法理,主管裁量权过大,法规冲突严重;重形式轻实质,对经济行为的片面理解,缺乏税收中性意识。而最后一点,也是我们信托将要面临的最大的一个问题。
因为信托是委托人将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的身份是管理者的身份,但是资产要过户,交割的过程怎么理解,是单纯转让还是委托,就有很多问题。国外主要参照导管理论和实体理论,前者倾向于受益人缴税,后者由信托公司代扣代缴,交付到受益人手中的是税后所得。而在这方面国内没有过多的明确规定。2016年营改增后,财税(2016)140号中谈到,“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信托作为资管产品的一种,如遵照这一规定,应以受托人为纳税人;而这一规定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中“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是相互矛盾的。
那么没有扣缴人就没有税了么?其实不是这样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行申报。但实务中很多来自金融产品的投资收益并没有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造成了税收征管上的灰色地带。
家族信托的主要税法障碍
信托法导致的信托资产交付环节的付税问题有很多的不确定性,由于税法与信托法没有进行有效关联,税务机关在判断财产从委托人转移到信托的时候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很多的不确定性。由于税法没有对信托的法律定位,导致信托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是否需要纳税、有谁来纳税、如何纳税、何时纳税——都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造成征管缺位和错位。
如何把企业的股权放入信托呢?按照目前的税收法规,需要先成立一个现金信托,然后在信托下成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下成立个SPV,目的是让控股公司和目标公司的企业股东做股权置换,最终完成控股公司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这个过程较为漫长复杂,操作性较差。
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以自己名义开展投资管理活动产生的投资收益,如:“投资产品属于个人买卖股票、教育储蓄利息、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卷利息、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益、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的范围”等,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免税政策,现行税法没有明确。
由于投资环节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在此环节,如果按照通常的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受托人并不现实发生和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不动产信托产生了租金收入和房屋转让收入,可能产生增值税、房产税甚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更是一团乱麻。如何判定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适用税率?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些都需要信托公司解决,但是在实操上有很多不确定性。
CRS的到来给家族信托带来的影响
在CRS的新形势下,离岸金融工具也将作为信息而被申报。一些高净值客户想通过离岸金融来达到隐匿财产、逃税、避税,将逐渐变得困难。
CRS生效之后,对于已经取得外籍身份的客户而言,用家族信托的方式隔离境内金融资产,可能会因“穿透”原则而申报至实际控制人,从而消弱隔离效果。从中国的税收角度,因所得来源地在境内,所以信托的税务筹划意义受制于税收法规的进步与中国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从居民国的角度,则取决于本国的税收法律以及通过CRS取得的情报如何处理。
现阶段家族信托在税收上的意义在于,首先隔离信托财产与家族其他财产的法律以及税收风险;第二在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海外移民计划的时候,可以隔离目标国的遗产税风险;第三在国内税收上,目前有隔断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作用。
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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