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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主要类型 保险信托是什么东西类型的业务呢

2023-07-28 04:04:58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主要类型

信托主要类型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23年03月09日浏览:2794 次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乃至信托投资者投资信托的需要,都要求对信托业务进行清晰地认识,因而首先要对信托业务的分类进行认识。

信托标准划分

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他并未对遗产的处置留下任何遗言,这时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法庭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不能无人照管,这时,司法机关就可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护遗产。

信托财产划分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

(一)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在金钱信托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钱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财产总额的90%,日本的金钱信托根据金钱运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特定金钱信托

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钱用于贷款时,同时必须详细规定贷款对象、利率、期限、金额、担保条件等;如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则要详细规定有价证券的品种价格、数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投资信托就是一种特定金钱信托。

2.指定金钱信托

在这种信托形式中,委托人只指定金钱运用的主要方向,其运用的具体方式则由受托人决定,比如委托人只说明金钱要用于贷款,但不规定贷款的具体对象、利率、期限,或要求进行有价证券投资,但不规定有价证券的种类、形式。指定金钱信托又分为共同运用指定金钱信托和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共同运用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受托人把运用形式、范围相同的金钱汇总起来,共同进行投资,收益统一计算,最后按各项金钱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受托人将每个委托人的金钱单独开立帐户,各项金钱独立运用,各项收益分别计算。

3.非指定金钱信托

非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对金钱的运用方式、运用范围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决定。为了保护受益

信托人利益,日本从法律上对非指定金钱信托的资金运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是用于购买公债和用于以公债作担保的贷款。

在日本还有一种有别于以上金钱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这种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开始时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信托终了时,受托人交付给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财产,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钱投资了有价证券,信托终了,受托人把有价证券交付受益人,若用于其它投资,则以其它财产形式交付给受益人。

在我国信托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形式。

(二)有价证券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有关的权利,如股票的投票权,或将有价证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价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以获取收益。

(三)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五)金钱债权信托

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金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各种债权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票据、保险单、借据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转移的各种债权凭证后,可以为其收取款项,管理和处理其债权,并管理和运用由此而获得的货币资金。例如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办理的人寿保险信托就属于金钱债权信托,即委托人将其人寿保险单据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负责在委托人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以目的为标准

以信托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划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一)担保信托

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当受托人接受了一项担保信托业务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并不运用信托财产去获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就是一项担保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广泛开展的一项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在公司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时,为便利公司债券的发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立的。发行债券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在发行债券时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担保品的保管问题。

(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变财产的原状、性质,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托中,信托财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是房屋,那么受托人的职责就是对房屋进行维护保护,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间,也可以将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动产,如机器设备为对象设立管理信托,那么受托人可以将设备出租获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将动产出售变卖,换成其它形式的财产。

(三)处理信托

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在处理信托中,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财产可以变换形式,如将财产变卖转为资金,或购买有价证券等等。若以房屋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房屋出售,换取其它形式的财产。若以动产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动产出售。

(四)管理和处理信托

信托这种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处理两种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例如以房屋、设备等为对象设立管理和处理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就是先将房屋、设备等出租,然后再将其出售,委托人的最终目的是处理信托财产。这种信托形式通常被企业当作一种促销和融资的方式。企业在销售价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设备的时候,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难将产品销售出去。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企业又不能及时收回成本。企业以这些商品为对象设立管理和处理信托,把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则通过各种形式为企业融通资金。这样,商品可以顺利销售,企业的资金又可以顺利回收

事项标准划分

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一)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民法典、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商法(也叫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价证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的信托为商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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