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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家族信托Family trust神秘的前世今生 家族基金和家族信托哪个好一点

2023-07-29 15:54:48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3)管理方法

家族信托的管理期一般都在30年以上。与国内最常见的集合信托不同,家族信托是为高净值客户专门定制的产品,不设置预期年化收益率,也没有规定好的投资项目,而是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去配置投资产品。此类信托可设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变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的权利。

在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根据家族信托特点,如:王菲可以选择在女儿读大学时分配一部分资金。也可为女儿继承财产设立很多附加条件,如结婚、不进入娱乐圈等。”

4)自身优势

相对于传统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家族信托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等合理规避风险功能。在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遗嘱继承人)方面,家族信托的安排也更加灵活。他同时提醒以家族传承为目的的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该关注信托计划中关于信托受益人的规定。

5)财富传承

中国富人阶层不断扩大,其财富不断增多,第一代富人“离的离,老的老”,家财处置问题日益突出。中国的传统做法是“分家产”,若离婚,瓜分夫妻共有财产;若死去,根据遗嘱分配财产,简单干脆。

6)家族信托

很多情况下,亲属继承财产或夫妻瓜分财产,远非简单的法律问题。比如,企业家离婚或死亡后,如果只是在事后呆板地根据法律瓜分其原有股权,公司有可能发生动荡、陷入混乱。对财富传承问题的研究越深入,仅凭一纸遗嘱或一纸离婚协议书解决不了问题,富人必须及早邀请专业人士“布局”。家族信托一个新的行业也应运而生财富传承服务业。

在2015年的中国富豪榜上,一半的上榜者年龄在50岁以上,他们的子女平均年龄超过35岁。以此推算,未来5~10年,中国家族企业将迎来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家族传承。

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与家族企业第一代强烈的家族传承意愿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有接班意愿的企业主子女不到20%。

现时我国正处于高净值人群快速增长的阶段,对财富保全与财富传承的需求日益加强,基于此,家族信托的关注度亦随之上升。

二) 我国风口之上的家族信托:

十年前,对于国人来说,家族信托,还是一个颇有神秘色彩的词,说它神秘,是因为偶尔只能从境外的影视作品中看到“穷小子因为家族信托巨额财产从天而降”的桥段,或者从公开报道中听说国内某某富豪(海底捞火锅,刘强东,马云等大佬)已经搭建离岸信托的新闻。

2013年,国内出现了第一单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神秘面纱终于一点点揭开,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先用上了,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是个新鲜词,不过最近几年,家族信托作为私人财富保护和有序传承最有效的金融工具之一,再加上能大幅度降低门槛的保险金信托的兴起,家族信托被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所了解并接受。

中信登数据显示, 2023年一季度末,国内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突破1000亿元大关;到二季度末,这一数据则达到1863亿元。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表示,预计到2023年底,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可转入家族信托资产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

1.家族信托的定义?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 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

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一种特殊结构,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和其他金融工具的区别在于信托财产完全与个人财产相独立,实现了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的分离,这是家族信托的最大魅力。

美国信托权威斯考特曾说“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这可以理解为,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信托做不到的!

当然前提是信托财产合法、信托目的合法,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有人总结了家族信托的十大功能,也有人细数了信托的20大优势,其实,在传世豪门看来,信托最核心的功能和优势就两个:资产隔离保护和可控制的有序传承,其他大多数功能都可以认为是基于这两个核心功能衍生而来。

3.设立家族信托的优势在哪里?

(1)财产保全:实现财产隔离,信托财产及信托设立合法的情况下,委托人破产、被追偿债务等变故均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存在;

(2)婚姻避险:避免婚姻变动分割财产;

(3)财富传承:实现家族财富定向传承,避免争产风波,更好地应对复杂家庭因素;

(4)财产管理:实现资产优化增益和增值;

4.什么人可以作为信托受益人?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受托人均可为受益人。

5.非婚生子能否作为信托受益人?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非婚生子的父母必须尽到抚养、教育等义务,其作为信托受益人合法、合规。

6.信托设立后运行期间,委托人后悔了,委托人是否享有提前终止信托的权利?

《信托法》第50条规定: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说明,即使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或者不是受益人,也可以在信托文件(信托合同等文件)中约定单方解除信托的权利,该约定合法、有效。

7.信托财产会与信托公司的其他财产混同吗?

2023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发布。《九民纪要》第95条规定: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因此,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其他财产,不会与信托公司的其他财产混同。

8. 我国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合法地位:

8.1我国《信托法》颁布于2001年,今年正好20周年,但信托的核心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在《信托法》中明确的。

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信托财产和委托人固有财产相独立,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也相独立。

“九民纪要”在“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一节明确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稳了!信托财产独立性从司法实务上再次确立!

8.2信托配套政策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友好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指出,家族信托是民企财富保护与传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应该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托制度。

肖钢重磅发声:建立和完善家族信托制度 破除家族信托发展瓶颈;

8.3 家族信托是一个超级账户

常见四大金融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对于客户来说,都是一个账户,这些账户都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银行账户:是基础账户,也是全能账户,几乎所有和金融有关的交易都需要通过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是专用账户,一般投资人都是为了投资股票而在证券公司开户的,实际上证券账户除了买卖股票,也可以买基金、券商理财、专户理财、可转债、债券、国债逆回购、LOF基金等。

保险账户:是单一功能账户,只能买保险。

家族信托账户:其实是个超级账户,信托公司是唯一可以横跨投资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三大领域的金融机构。所以,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账户能做的事,信托公司大部分也能干。

三)财富传承突破口:境内家族信托持股企业接连Ipo

一)境内家族信托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和落地,曙光初现。

6月过半,已传来两单信托公司设立的家族信托间接持股企业顺利注册或者过会的消息,一举打破境内家族信托持股企业上市的空白。

对比发现,两单信托的持股架构多有相似,且均在科创板登陆,以此亦可窥视监管对“三类股东”穿透核查的态度。

家族信托持股企业接连获批上市,正表明国内对家族信托制度的肯定。

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是上市时重点核查的一个问题。笔者之前在信托公司时,遇到类似情形通常在上市前要拆架构。这会大大延缓上市时间。委托人先成立资金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入股有限合伙企业,再由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或可成为广泛复制的一条创富路径。

——公司家事与财富管理 徐东沂

“企业上市会给早期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财富增值,根据目前的实践,监管层已逐步认可‘三类股东’,这意味着境内家族信托参与投资IPO企业的障碍已经基本排除。”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季亨卡认为,只要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做到“间接、少量、合规”,境内家族信托也可以参与IPO的资本盛宴,令家族资产得以进一步增值,相信A股资本市场中也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境内家族信托的身影。

二)持股架构:资金家族信托+SPV

公众号发布一则消息称:长安信托设立的股权家族信托持股公司实现境内A股首发上市,拉开了境内上市公司传承家族信托化的序幕。

上述家族信托持股架构采用“资金家族信托+SPV”的方式,由委托人先成立资金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入股有限合伙企业,再由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委托人的多家公司。而在合伙企业持股的这些公司中,有一家目前已成功在科创板上市。

有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猜测称,上述已上市企业或为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睿昂基因;688217.SH)。

查询招股书发现,睿昂基因已于2023年11月26日成功过会,并于2023年4月6日注册生效。发行前,杭州贝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贝欣投资”)持有睿昂基因1.50%的股份,为瑞昂基因的B轮投资方。

启信宝查询可知,长安信托持股99%和一名自然人持股1%共同设立了杭州品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品恪咨询),品恪咨询全资设立了杭州创纪实业有限公司,而杭州创纪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贝欣投资8.65%的股权。穿透三层后,长安信托也算是间接持股了睿昂基因。

如此一来,该股权架构较长安信托官方声称的股权架构又多了一层。6月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该事件向长安信托方面发函,但截至发稿日,对方称还在走内部程序,待流程走完便回函。

无独有偶,6月11日,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振华新材”)顺利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在其提交的招股文件显示,其股东穿透后,亦存在其间接出资人为家族信托和集合信托的情况。

据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高净值客户出于财富传承及投资管理的顶层结构设计等目的,会有意要设立家族信托。股权投资是家族信托在大类资产配置中的一个方向,该单家族信托能间接持股上市也算是顺势而为的结果。从结果来看,持股结构能明确披露于招股说明书中,给予了家族信托市场很大的信心。

记者发现,云南信托该单家族信托的持股架构与长安信托官方披露出来的大致相同,亦是由委托人先成立资金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入股有限合伙企业,再由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

那么,监管在对“三类股东”的限制上,近期是否真的有所不同了呢?

振华新材的招股书显示,其直接股东中不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但是有一名小股东存在其间接出资人为“三类股东”的情形。这位小股东为苏州青域知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青域知行”),持有振华新材487912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687%。穿透后,青域知行的出资人中有12个“三类股东”。其中,“云南信托-合禧世家008号家族信托”间接持有振华新材19516份股份,间接持股0.0059%,属股东层级第三层;“上信-上海科创母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持有振华新材275份股份,间接持股0.0001%,属股东层级第四层。

具体来看,“云南信托-合禧世家008号家族信托”的信托计划管理人为云南信托,产品备案日期为2023年6月10日,存续期无固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9年);“上信-上海科创母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管理人为上海信托,备案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存续期为2017年6月至2029年6月。

3,“三类股东”历来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在首轮监管问询中,监管便要求核查“三类股东”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况;是否符合资管新规规定等。

发行人振华新材及保荐人在回复函中明确提到,振华新材间接股东中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此外,相关出资人承诺,其出资的资金来源均为投资人资本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况;“云南信托-合禧世家008号家族信托”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不符合资管新规规定的情形,不涉及相关过渡期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振华新材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在核查中并未取得“上信-上海科创母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人关于资管新规过渡期安排的确认文件。但法律顾问认为,这“三类股东”出资持股的基金系国内知名投资机构旗下的基金,且该等“三类股东”属于发行人第三、四层级的间接股东、间接持有股份比例较低。因此,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谈及家族信托持股企业IPO的审核难点,某信托公司研究员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业务恐怕真正的难点是来自市场、客户心理的隐忧。“是否在股东穿透识别过程中被认定为是“三类股东”影响IPO进程以及穿透过程中是否会造成对家族信托隐私保护的破坏。”

证监及交易所对于股东穿透核查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此,在核查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也即作为受托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提供了成立/登记等相关凭证,并做好客户信息的敏感性保护处理。

“因政策的差异性,家族信托持股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具有相对宽松监管环境。”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冰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到,相较于主板、中小板等板块上市发行条件中要求的“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科创板上市条件仅针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权属清晰,对于其他非控股股东并未有强制性要求。

4,境外成熟工具在国内仍有不少挑战:

在上述两单境内家族信托持股企业成功登陆科创板之前,2023年亦有零星几单境外家族信托持股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案例,比如盛美股份、芯原股份、三生国健。

“这些案例也说明监管在实践当中对于家族信托持股的认可度在逐渐上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差异化表决、股权激励安排等规定来看,科创板对于股东、股权结构和其他股权安排包容性和灵活性更大,更加具备家族信托持股的空间。

综合以往案例来看,王冰分析称,拟采用家族信托持股架构的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可适当控制家族信托持股比例,降低监管部门关注度,更易获得认可。

并且,要确保家族信托控制权稳定,主要体现在家族信托权利集中,可设置受托人(多为家族成员)为家族信托控制权人、委托人(或受益人)事前同意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再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方式应对多人决策情形,但避免出现家族信托不真实持股或委托持股等情形。

“间接、少量、合规”是监管层目前对“三类股东”予以接受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三类股东”的出现不能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至于具体数量或比例是“少量”,但目前还未有明确的量化标准。

上市后,家族信托能够持续为客户提供风险隔离、定向传承、投资管理等功能。”知情人士向记者提到,近年来频有上市公司及排队上市的企业实控人突遭变故,股权继承及后续投票权管理权等争议不断,家族信托作为传承环节最重要的工具之一,期待未来能成为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维护其股权稳定的一支中坚力量。

多位信托业人士认为,家族信托持股上市在国内这块需求巨大,尤其是大股东乃至实控人持股上市,以及存续股票置入家族信托。

然而,存续股票置入家族信托必然会涉及纳税问题。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因此从原理上讲并非普通的交易过户。但是,受限于信托法的规定以及配套规则的不完备,非交易过户方式往往不能成为以股权作为家族信托初始财产的方式,税务部门仍会按照交易项下对家族信托的股权财产交付进行征税,所以目前大多数家族信托采取资金作为初始财产,以资金收购股权来达到将股权“装入”家族信托的目的。未来,对于如何认定家族信托初始财产的权属转移性质,有待监管部门明确。

此外,上述两单境内家族信托均是少量间接持股上市企业,对于实现控股,目前暂时还未能获得监管层的明确认可。家族信托在境外是成熟的财富规划的工具,但在国内还处于新兴阶段。家族信托作为“三类股东”能否确保实际控制人持股的稳定及清晰仍面临不少挑战,因此对于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控股境内上市公司,真正发挥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作用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的检验。

传世豪门,财经自媒体自由职业撰稿人,国内最早顶级家族办公室的合伙人,富万代家族办公室创建于2014年9月,总部设在中国千年商都——广州。作为中国家办行业的先行者,我们一直专注于家族财富的保全与传承。西方传统的家族办公室都是为超高净值家族服务的。与他们不同,富万代家族办公室从中国国情出发,走中国发展之路。我们希望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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