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管理师PWM」你不知道的信托财产“冷知识”都在这里! 信托的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吗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信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据《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约20%的超高净值人群已着手进行家族企业的传承事宜,40%以上计划传承,预计未来3年约80%的超高净值人群将陆续开展家族财富传承相关工作。如果你还不了解信托财产,高盛博雅邀您共同探索,以下内容干货满满,让您快速入门。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的范围
通常意义来说,信托财产的范围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①资金:它是物资的货币表现,一般就指货币资金,即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具有货币形态的资金。
②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广义上讲,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实物证券,比如提单、仓库栈单等;二是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储蓄存单等;三是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其中,只有资本证券具有较好的流通性,通常是营业信托中常见的信托财产。
③动产: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船舶、车辆、机器设备等。
④不动产:不能移动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
⑤资金债权:由于以前的贷款或赊欠的货款尚未收回等原因,能够从他人那里收取货币的权利。金钱债权就是象征金钱债权的借据、票据、保险证书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机构催收、管理和运用其债权。
二、信托财产的特点性质
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有自己的特征,它不是一般的财产,对这种特征,信托法作出了明确的表述,就是指它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也可以说这就是信托财产特定的性质,从法律上具体表现为:
1、信托财产是由委托人因一定的信托目的而转到受托人手中的财产,这种财产在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不能再直接管理运用。
2、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即信托依法设立而从委托人手中取得了委托其管理运用的财产,这种财产是以受托人名义为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运用的。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不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行不行,对此问题,如果以信托的法律特性衡量,受托人是不可缺少的,应当用其名义。
3、信托财产一旦形成,就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是以信托的方式交由他人管理的财产,未信托的财产则无此特性。
4、信托财产是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运用的,但又不属于是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为便于表示受托人原有财产的特征,所以简称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为基础的,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也使信托制度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四、结语
总体而言,比起日本信托制度历经百年探索而逐渐臻于完善,且已步入自我调整新纪元的发展境遇,我国信托制度虽然只有短暂二十年的实践检验历程,但快节奏的发展步伐已经充分暴露《信托法》的诸多不足。例如,信托业除保持营业信托稳定发展的态势外,还要注重加强信托制度与其他民事制度的融合,使信托这一高效的财产管理措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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