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信托、有限合伙、银行理财在产品和业务层面有什么区别? 信托产品和信托计划的关系是
结合我个人的理解回答一下,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1.关于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接受监管、具备合法开展资产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概括的说,这个牌照的价值核心是“合法募钱的资格+合法运用的资格”,一个可以连接资产和货币的中间渠道)大概可以做如下划分:
·银监会监管:银行(理财)、信托
·证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保监会监管:险资资管
至于近年兴起的一些地方金融局批准设立的资产交易所,也会发行一些“理财产品”,但我个人认为其法律依据和效力还不是很充分,确实也乱象丛生,政府也逐步的在清理。其他的打着“资产管理”称号的机构,大概还有:(1)政府、银行、机构主导的一些地方性发展基金、产业基金等公司(按照现有规定归类的话可以算作私募基金管理人吧,不过一般这类机构带有比较强的地方性或政策性,大部分不会去协会备案也不鸟那些规范);(2)不规范的私募管理人、三方理财/销售机构或其下设的公司;(3)骗子公司。
2.关于信托
信托是一项源自国外的古老制度安排,创设了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核心是法律认可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
在我国,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慈善信托。在资产管理语境下的信托一般指营业信托,即以信托产品为载体的资产管理行为。
可以发行信托产品的,目前在我国有且仅有68家持牌的信托公司(按照规定,只有经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名字里可以有信托两字,名单在银监会网站上可查询,除名单外的打着“信托公司”名号的公司可以一概不信)。信托产品按照委托人的人数可以分为单一信托(一个委托人)、集合信托计划(两个以上委托人);按照信托财产的类型,可以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等;按照投资领域,可以划分为房地产类、基础设施类、工商企业类、证券投资类等领域。
信托产品在我国依据的主要规范框架是《信托法》、《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银监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通知、窗口指导意见。信托产品需要遵守人数限制、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限制等要求,不展开说了,比较多且杂。值得一提的是,信托公司也是具备直接发放贷款的资格的。
信托公司经历了多次清理,到现在只有68家(其实银监会名单上的牌照我记得是71家,还有三块牌照躺着等待买家吧~),大多是政府、央企、国企控股,股东背景和实力普遍比较强。随着《信托法》颁布,新的信托框架搭建完毕,且借着房地产的十年火爆、08年的四万亿等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契机,信托的资产管理规模几何式上涨,截至2016年2季度末,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已达到172851.66亿元,是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老大哥是银行,地位不可动摇)。
3.关于资管计划
券商、基金、期货的资管子公司及保险资管公司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叫做“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的架构类似,都是一边连接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一边将汇集的资金运用投资出去。证监辖下三类公司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监管体系和规范要求,和信托一样,都对投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范围等有所限制。
从法律关系上讲,我个人认为资管计划还是有别于信托,属于委托关系。但是相关法规也规定了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内容,基金业协会的一些文件甚至将契约式基金直接写明属于信托关系,对此我个人认为是有待商榷的(不过法学界主流学者观点认为基金属于信托关系无争议)。
值得一提的基金专户子公司,这是12年证监会新设的一个牌照。在最初的几年行业内号称“万能牌照”,在资金安排(比如投资者人数、结构化的杠杆比)、投资运用(除了不能直接放贷款外基本没有限制,放贷款的话找银行放委贷也很容易)上极为灵活,也不用计提风险资本等,所以抢走了大量信托、券商的通道业务,仅用了几年时间,截至2016年2季度,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规模已达到16.47万亿元,比肩信托,着实可怕。
不过随着股灾和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大、国家树立的去杠杆要求、子公司规模上升导致风险积聚,从14年底开始陆续出台了诸如八条底线等一系列规则,证监体系下的资管机构业务开展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资金池业务不得开展、结构化产品杠杆比大降、产品推介、投资者人数、投资顾问等都有严格规范,基金子公司也很快会开始计提风险资本。对证监的监管水平不做评价,但证监体系的资管公司无疑将进入第一个优胜劣汰的艰苦阶段。特别一提的是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具备发行资产专项计划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是法规明确给的一块儿业务。
险资资管因为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出于安全考虑,对其投资限制自始就十分严格,包括合作机构的准入条件、评级要求、投资领域的限制等。险资资管我个人接触有限,也不敢多说。
4.关于私募基金
最初的有限合伙式私募基金是利用了合伙制度,依据合伙企业法开展业务,回避了“牌照”限制。通过LP出资认缴合伙份额实现资金募集,通过合伙企业法确保了GP的管理资格和LP的有限责任,然后以合伙企业对外开展投资运作。
近年随着私募业务规模的快速发展,私募业务也被纳入了监管体系。开展私募基金运作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对基金的募集、信息披露、管理运作都有了明文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形式,除了传统的合伙企业外,还有有限公司式(现实里比较少见)和契约基金式(没有法律实体,通过合同构建一个独立的财产集合,类似信托)。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式的基金除需遵守《合伙企业法外》,现在也需要遵守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范。
5.关于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也是一种资产管理产品,但因为其投资者门槛较低、人数多、风险承担能力弱,出于金融稳定等考虑,对其投资限制比较严格,银行理财甚至法律规定是可以保本的,具体要求可以看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银监会的一些通知。理财资金量大、期限灵活、成本较低(银行其实就是个大资金池),基于金融人士的不懈“创新”,理财资金常嵌套各种信托、资管产品规避限制和监管而活跃在幕后。
按照现在中国一行三会分管的监管体系,不同资产管理行业存在着松紧不同的监管差异,也催生了监管套利的空间。市面很多产品都是多层嵌套结构,一个项目做下来发现银行、信托、子公司、券商等都参与其中也不奇怪。这是很有趣的情况,以后监管或许会逐步统一(现在已有这个趋势了),但不断的探索创新,不同行业差异化竞争、协同化发展,也是金融行业活力不断的原因之一。
一些个人浅见,供探讨,感谢阅读。BTW,顺手点个赞可以激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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