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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来了!23项调整,涉及“两压一降”、非标资金池 个人信托涉及哪些行业类型的业务

2023-08-11 16:27:12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最新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来了!23项调整,涉及“两压一降”、非标资金池

记者 | 吴绍志

信托公司“考试标准”有了新的变化。

近日,监管部门下发最新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对多项评价要素进行了调整。

一位信托公司高管向界面新闻表示,整体来看没有明显变化,评价体系比较稳定。也有信托公司内部人士称,与去年相比没有实质差别。

界面新闻记者从获得的一份“监管评级定性因素部分”发现,相比于2023年的版本,最新的评价要素细项有23项调整了指标及分值,较多以新增形式加入,涉及风险监测与防控、风险化解与问责、监管配合、信托公司与股东、保障基金公司等评价要素子项。

在23项调整的细项中,包括4项新增加分项,其余均与扣分项相关。

其中,新增最高可扣4分的扣分项均在“监管政策落实情况”的子项中,与“两压一降”密不可分。可扣2-4分的包括:未落实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管控要求,或变相突破房地产信托监管要求;风险排查结果不真实或排查出的风险项目未及时纳入台账管理;监管年度内新发生金融同业通道业务;未完成金融同业通道业务压降计划,或虚假“压降”金融同业通道业务;未完成融资类信托业务压降计划,或虚假“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

与此同时,对非标资金池的处理也提高了要求。按照去年的要求,如果评价期内新设立或变相设立非标资金池,或者未推进存量非标资金池清理工作,可扣0-2分,但是最新的评价标准提出可直接扣4分。

依次来看,最高可扣3分的细项涉及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为“信托公司未按监管要求履行股权事务管理职责,未建立完善的股权管理制度,或未及时履行股权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职责等”。

最高可扣2分的细项涉及操作与案件风险、风险处置能力与手段、股东责任履行情况,包括:信托业务涉嫌虚构底层资产,如应收账款不真实、供应链信托业务底层资产虚假等;与第三方机构(如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展个人贷款等业务时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或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未按监管要求完成风险资产处置目标;信托公司股东存在入股目的不端正、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主要股东未按监管要求向公司或监管部门履行报告或告知义务。

此外,还新增了多项按触及次数进行扣分的细项。例如,证券投资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交易所书面警示且被查证属于违规行为的,每次扣1分。

值得注意的是,前不久,银保监会刚刚下发通知,同意信保基金、AMC参与处置信托风险资产,最新评级因素中便将与保障基金公司有关的细项进行了全面的调整。

第一,保障基金认购情况从2分降至1.5分。“未及时、足额认购保障基金”的扣分项具有浮动性,包括所扣分值和回调分值。所扣分值=(应认购基金-实际认购基金)/应认购基金*1分;回调分值=补认购金额/(应认购基金-实际认购基金)。

也将原本规避认购、未按时准确报送材料的细项去除,变更为,“以固有资金垫付基金或向投资者转嫁认购责任”,每次扣0.3分;“人为调节信托业务分类以规避基金认购要求”,每次扣0.2分。

第二,流动性支持、资产收购等资金运用情况从1分升至1.5分,也由2项变为了3项。包括:在未提供足额有效担保、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和还款计划的情况下,借入基金流动性支持;将流动性支持或反委托收购资金挪作他用;未及时偿还流动性支持本息或反委托收购业务标的资产最低清收额。每次触及将被扣0.5分。

另一方面,除了扣分项,新增4项加分项,每项可加1分,也体现了监管政策的引导方向。

具体包括:做好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和复市复业工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和行业的信托支持力度;多元化开展绿色信托业务;加大对脱贫攻坚或“三农”领域的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科技创新发展。

根据银保监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定量和定性评价要素(限制性条款除外)各占50%的权重。结果分为三大类六个级别,分别是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

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 A+,85分(含)至90分为 A-;80分(含)至85分为B+,70分(含)至80分为 B-;60分(含)至70分为C+,60分以下为C-。

更为重要的是,最终的监管评级结果直接关乎公司可从事的业务类型。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仅限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业务,以及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活动。

发展类信托公司,在成长类信托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也可以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

创新类信托公司,可以从事发展类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外,亦可优先试点经银监会认可或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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