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性事件!《九民纪要》引领司法实践新规范 湖南高法裁定安信信托“刚兑”无效 信托 转让 刚兑
标志性事件!《九民纪要》引领司法实践新规范 湖南高法裁定安信信托“刚兑”无效
2023-12-29 17:23:51 来源: 金融界信托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打开手机微信扫一扫
摘要12月26日ST安信发布公告称,25日,安信信托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湖南高法表示,安信信托和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简称湖南高速)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两协议应认定无效。12月26日ST安信发布公告称,25日,安信信托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湖南高法表示,安信信托和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简称湖南高速)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两协议应认定无效。故此,湖南高速要求安信信托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件的起因:湖南高速认购安信信托4亿信托计划暴雷
湖南高速认购安信信托发行的“安信安赢42号”产品,认购资金4亿元。安信安赢42号对应的底层资产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项目(现更名“绿地外滩中心”),安信信托持有该项目开发公司中民外滩45%的股权,计划发行系列信托产品募资不超过240亿元以受让这部分股权。
截至2023年12月12日,安信安赢42号存续规模172.0094亿元,其中优先级信托收益权129.0029亿元,劣后级信托收益权43.0064亿元,而优先级的认购人中有5家银行、1家财务公司与部分个人投资者,分别为中信银行60亿、大连银行24.7亿、云南红塔银行8亿、朝阳银行20亿、乐山银行3亿、湖南高速4亿。
根据安信信托的披露,湖南高速与安信信托双方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湖南高速则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且本金不会损失。约定自2023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1亿元。然而,“安信安赢42号” 信托产品发生了逾期兑付。安信信托未能如约履行协议,支付相应款项。
二审剧情反转:兜底协议无效
今年1月份,湖南高速将安信信托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信信托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限定总额不超过1.25亿)、代理律师费98万元、律师咨询费60万元、差旅费9万元。
此后安信信托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认为,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湖南高速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
湖南高院认为,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安信信托上诉胜诉。此判决对于资管行业影响重大。银保监会信托部副主任唐炜之前提到,银保监会对于兜底函监管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这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违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提出,以任何形式的保底、刚兑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注意,虽然湖南高法对高速财务要求安信信托支付4亿本金和收益不予支持,并不是意味着安信信托可以欠债不还, “兜底函”被判无效后,约定资金信托计划的总期限为60个月,目前这一期限还未到期,当履行期满后,湖南高速可以针对产生实际损失,可再打官司进行索赔。
《九民纪要》司法实践新规范:对保底和刚兑条款做出无效规定
2018年《资管新规》颁布,虽然规定资管产品的刚兑行为是违规的,但受困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资管新规》为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并非法源性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不依据部门规章进行案件审理,因此在《资管新规》实施后,此类含刚兑内容的业务合同一般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2023年11月最高院发布的《九民纪要》能深刻的指引案件审理工作,《九民纪要》第92条对保底和刚兑条款做出了无效的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本次湖南高院的判决中明确说明引用了《九民纪要》第92条的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次湖南高院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为刚性兑付行为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也体现了《九民纪要》后司法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采纳监管机关专业意见的原则。
数据统计显示,2023年至2023年11月27日,安信信托作为被告共涉及54项诉讼,涉及金额231.073亿。值得注意的是,截至上半年,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案件68宗,涉诉金额为217.63亿元。其中,安信信托因提供保底承诺等原因引发诉讼40宗(存续),涉诉金额178.05亿元。
注:上表数据来源:金乐函数统计
而我们以九民会议纪要出台为轴线,可以看到司法裁判的原则也是发生了变化。如:
1.安信信托和富滇银行一审判决中,昆明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富滇银行,判定安信信托向富滇银行支付转让款和违约金,安信信托已于2023年12月25日提起上诉于云南高院。
2.安信信托与郑州银行相关案件中,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了安信信托的上诉维持原判,要求安信信托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3.2023年7月16日,安信信托收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邢台银行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要求安信信托向邢台银行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每逾期一日,按支付价款总额0.05%的标准计算)。
4.在交银国际信托案件中,2023年6月23日安信信托收到一审法院判定,要求向交银国际信托偿还借款本金4亿元以及利息(截至2023年5月27日的利息为67521811.27元,从2023年5月28日起至本金4亿元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3年7月18日,安信信托已提起上诉。
5.2018年4月12日,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安信信托支付约3.51亿元价款,取得了上述信托受益权。但安信信托未履行受让义务支付转让价款。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安信信托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6.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亦于2023年9月27日被法院一审判定,要求安信信托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投资者在新态势下应该如何应对
12月3日,安信信托披露了两宗关于个人投资者诉安信信托的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安信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计划中并无重大过失行为,未违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根据涉案《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届时应分配信托受益权全部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决定并宣布本信托计划进入处置期,受益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信托计划至全部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全部以现金形式实现及信托费用得以全部偿付时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终止。
法院称,实际上安信信托也已通过涉讼在对项目公司的抵押物进行处置中。故委托人要求安信信托以自身固有资产返还信托本金、支付利息损失和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之前,不少投资方在认购非标融资类理财产品时,会与产品发行方签订一份《受益权转让协议》或《补充协议》,以抽屉协议形式明确发行方的刚性兑付职责。由于这些补充协议属于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少投资者认为刚性兑付依然可以换一种形式延续。而湖南高院的无效判决不仅使得信托刚兑条款失去了法律最后的屏障,彻底断绝了未来刚兑产品生存的土壤。
高净值投资者如何应付:1. 在选择理财产品(尤其是非标类投资产品)时,要深入了解理财产品底层资产的经营状况及潜在风险,是评估投资决策的重要标准。
2.即要培养自己对项目的独立判断能力,又要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做到卖者尽责,更要去实地考察融资项目经营状况,并借助一些渠道及时发现相关融资项目的舆情动态。
3. 优先选择拥有丰富风险资产处置经验与专业风险资产处置能力的财富管理机构。金融机构的风险资产处置经验与能力,对投资者能否挽回损失起着关键作用。
4.资产配置要多元化,“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单个理财产品爆雷带来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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