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家庭也可以有的“家族信托”服务 家庭信托的优缺点有哪些呢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了解到家族信托服务。
一般来说,成立家族信托有三种目的:
第一,保障资产。以家族信托形式处理不动产,以防生意失败导家人流离失所。
第二,传承家产。将一大笔资产交托给未成熟的下一代是一个不明智的决定。因此信托创立人可以委托受托人为其管理财产,等待子女成熟后,受托人可以把资产全数给予子女。
第三,防止突发事件。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不同的事情,偶尔子女可能面对各种难题。信托创立人可以考虑一些可能的因素,在家族信托文件中列明情况,以保障子女在不同的时候都可以有相当的经济能力面对逆境。
信托还可以通过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当信托设立后,财产授予人即完全脱离该关系,受托人在信托生效后即成为该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人。信托受益人负责监管受托人的行为。受益人可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相关利益,亦可转让或处置该受益所有权。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香港,《受托人条例》不仅仅明确了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法定谨慎责任,一般投保权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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