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本源和中国特色的信托制度 信托产品定义是什么
引言
信托行业是中国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目前整个行业的存续规模超过20万亿。过去十几年信托行业为中国房地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很多高净值投资者也因为大量配置信托产品而变得更加富有,与其同时,很多信托行业从业者也通过包装和销售信托产品快速致富,甚至实现财富自由。
几年前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山水集团老总高小琴在香港为她和妹妹的两个孩子设立2亿港币的信托,两年多前贾跃亭夫妇又因一份“不可撤销的信托”成为舆论焦点,传言贾成功的在美国设立了不可撤销生前信托,以规避潜在的债务问题。其实这些故事中所说的信托和我们在中国常见常听到的信托是有很大差别的。
今天我们鹏风理财师事务所固收研究小组就带大家认识一下信托,看看他长啥样,有什么主要特点,尤其是看看中国特色的信托制度到底有什么特色。
信托的发展历史在这里就不讲了,网上信息很多。今天我们主要探讨一下信托比较内核的东西。
信托的本源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其最初发展起来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和税收。简单的说,当时人们为了达到这些目的,通过签订契约转移土地所有权,同时保留土地上的用益物权,最终使得自己既可以继续享受财产带来的收益,又不用负担原有的债务或税费。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富豪越来越多,他们得考虑如何把财产传承给后代,想到直接让后代继承不仅要交大量的遗产税,而且担心子孙一下子无法驾驭这么多财富,很快把家底挥霍,这样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功能也越来越显著了。
信托的历史演进可以从两个维度去分析:一是由民事信托为主到商事信托为主的演变;二是由财产转移的工具变为财产管理的工具。信托自诞生时起直至19世纪初,即以民事信托为主的时代,信托主要是财产转移的工具,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起到保管的作用。当时信托法仍只是转让法的分支。但从20世纪初开始,信托法的功能逐渐有了如下转变:(1)信托财产的范围以不动产为主变为金融资产为主;(2)受托人从个人受托人为主变为机构受托人为主;(3)对于受益人的保护,从限制受托人职权到信义义务;(4)受托人的职能从简单的持有和转让变为专业的投资管理。
通常,一个信托计划通常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当事人。委托人享有的是法定所有权,现在他要将他的财产“委托于”受托人,这里设立信托计划的行为,其实就是“财产的转移过程”,在大陆法系被称为“物权变动”。与此同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因为受益人才是未来信托关系存续过程中真正享有信托财产实际收益的人,也是信托最终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真正归属人。
现在的问题是,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于受托人后,这个财产的所有权是谁?
答案是归受托人所有,如果继续归委托人所有,信托财产就起不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和税收的效果了。现在我们就能理解高小琴和贾跃亭这些人为什么在出事前早早地设立信托计划。而且这个信托财产从此不仅独立于委托人的剩余财产,而且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也就是说受托人破产倒闭,欠一屁股债,这个信托财产不能当做受托人的财产来处分。
这时候另一个问题又来了,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财产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如果受托人背信弃义处分信托财产怎么办?如何保证受托人能帮委托人尽职尽责地管理财产,尤其是委托人不再人世了之后。
这个问题主要还是靠信托计划设立时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还有受益人去监督来解决。如果受益人发现受托人违法信托合同规定处分信托财产,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是承认一个物可以有两种所有权的,一种是普通法下的所有权,一种是衡平法下所有权。可以这么理解,受托人享受的是普通法下的所有权,受益人享受的是衡平法下的所有权,只不过这两种所有权有所区别,受托人具有在合同约定下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并收取服务费盈利,而受益人不能处分信托财产只能享受财产的一些好处,并且在有期限的信托计划结束时,成为信托财产真正意义上的法定所有者。
因为中国大陆应用的是大陆法系,我们不承认二元所有权,我们认可并秉承一物一权,也就是一个物只能有一种所有权。所以我们认为没有什么好争议的,在中国大陆信托计划实施后,信托财产应该归受托人所有,但受益人的权利还是可以通过法律去保护的。如果受托人背信弃义处分信托财产或者没有做到尽职尽责,受益人是可以通过法律要求受托人改正错误和弥补损失的。
中国特色的信托制度
任何东西被引进中国后,一般都会中国特色化。这里绝对没有贬义的意思,我们认为只要是秉承着实事求是,从基本国情出发的创新和改进都是值得倡导的。生搬硬套,教条主义是不可取的。
目前,在法律层面,我国仅有《信托法》,没有统一的《信托业法》。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很早就出台了与信托法配套的《信托业法》。根据我国于2001年实施的《信托法》,信托的定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这个定义似乎跟传统意义上的信托的本质比较接近。然而中国《信托法》的立法宗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一个“理财”就把中国的信托和英美国家的信托区别开了。是的,中国的信托变成了一种融资和理财工具。严格意义上来说,中国的绝大多数信托都是“假信托”。因为都是自益信托,所谓的自益信托就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是一个人。前面我们讲过,真正的信托,往往委托人和受益人是不同的个体,这样才能起到信托本源的隔离资产和财富传承的效果。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的信托失去了信托本来的真实面目呢?
这当然跟中国的特殊国情有关。前面说了,信托主要是为富人服务的,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一穷二白,哪里有什么富人,所以信托在中国销声匿迹了30年,即便上世纪八十年代信托重新出现后,那时候中国改革开发也不久,富人尤其是富豪家族也非常少。所以信托无法施展自己本源的功能。
为什么中国的自益信托在改革开发后,尤其是21世纪之后发展如此迅速呢?
这主要还是因为中国的资本市场太落后,融资渠道太少,在信托和股市成长起来之前,中国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可银行又受到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管和各种指标的限制,根本无法满足整个社会的融资需求。尤其是2007年后中国房地产市场进入大发展时期,很多房地厂商因为资质和实力有限,无法从银行拿到贷款。这就给信托公司创造了发展机遇。
信托虽然跟银行一样,同属于银监会(现在是银保监会)监管,但监管的力度和各种指标的限制要比银行弱很多,很多不符合银行放贷标准的项目或企业,信托公司可以。银行其实也知道很多企业虽然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放贷标准,但这些企业其实是有还款能力的,于是找到信托公司合作,银行说信托公司你们什么都不用干,只需借用一下你们的信托通道发一下信托计划,这个信托计划我们会包装成银行理财产品,让银行理财客户认购,募集的钱只能放贷给我们指定的企业。而这些一手由银行操作的信托计划,通常都是单一资金信托,只有一个委托人,也就是说在中国,银行才是中国最大的信托计划委托人。单一信托计划规模始终占据着信托行业总规模的大半壁江山,很多时候信托公司只是充当了银行的资金融通渠道。
这里请注意,在中国我们看到的信托产品,基本上都带有“资金”两个字,这说明这些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都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自2002年我国的第一个集合资金信托开始至今,我国信托公司占主导性的业务一直是资金信托,即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在管理过程中,信托财产可能会由资金变为债权、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
一般投资者在银行认购的低起投门槛的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投资方向很多写着信托计划,其实就是投资了银行操刀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而投资者直接跟信托公司认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可以是多个个人或者法人机构。一般认购门槛是100万起,而且一个信托计划100万到300万的小额投资名额只有50个,用完了,起投门槛就是300万以上。所以我们所说的受富人青睐的信托产品其实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产品到底安全吗?
我们经常听到的所谓的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这主要指非标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刚兑。中国的信托计划本质上也是一种投资基金,只不过基金公司大多数时候募集的资金主要投向股票、债券、期货等这些标准化有价证券,而信托资金通常投向于实体企业,相当于放贷。但信托公司也是可以成立投向为标准化有价证券的市场的信托计划的,这些信托计划都是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自然就不存在所谓的刚性兑付。
其实中国从来就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非标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必须刚性兑付,做到保本保息,只是因为在2007年后,中国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很快,空间很大,行业相关企业的创收能力和负债规模都不是很大,所以借的钱一般都能按时按数还上,即便偶尔有融资企业违约,信托公司为了保持自己漂亮的信用羽毛,也会用自己的自有资金先行为投资者兑付。但随着经济的繁荣期一过,经济开始衰退,那些在经济繁荣期盲目扩张,债台高筑的企业很多就会资金链断裂。这样违约的企业一多,信托公司也就没足够的自有资金兜底了,所以从2014年开始其实已经有个别信托项目开始违约了,到近两年迎来违约高峰期。这个结果也是完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尤其是债务周期的规律。
如果你不幸踩雷,那主要是你对法律、宏观经济走势、经济规律等方面的一些基本常识的掌握不足造成的,怨不得谁。投资就是认知的变现,认知不够你就会亏钱!
信托违约意味着什么?
信托违约意味着你的投资本金可能几年拿不回来,而且最终很可能要面临本金部分甚至大部分亏损的可能性。很多信托从业者总是把银行理财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比来忽悠投资者,说银行卖的理财产品很多投向也是信托计划,可是投资收益比直接认购集合信托计划低一半不止。潜台词就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很多银行理财一样安全,收益却高一倍以上,如果有钱不直接买信托就是傻。
如果你真信了,那就是真傻了。要知道企业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融资,融资成本一般都超过10%,有的甚至超过15%,而通过银行借款或者银行发行的单一信托计划借款,融资成本一般都在10%以内,如果一个企业能在银行系统轻松贷到款,干嘛要多付出将近一倍的利息通过信托公司等影子银行融资呢。所以从这个逻辑上来,集合信托计划形成的贷款的整体质量是不如银行系统形成的贷款质量的,而且银行在整个中国经济中的地位远远大于信托公司,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国家肯定也是先拯救银行而不是信托公司。
当然我们也不能就说非标信托产品的风险就是很大,不能投资。还是二八法则,任何行业都有优秀的和平庸的,只不过优秀的往往只占20%,平庸的甚至堕落的往往占了80%。在目前以及未来,68家信托公司中还是会有少数信托公司会继续保持优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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